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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34/2017
[2018] HKDC 2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5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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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馬明德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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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淑儀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盧王徐律師事務所延
聘,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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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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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
答辯
2. 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定罪。
控方案情
3. 事發當日中午時份,警員在荃灣鱟地坊一帶巡邏,見到被告人就從控罪書中的大廈走出來,手拿住一個環保袋,他當時形跡可疑,四圍張望。警員截停了被告人,要求搜查。被告人當時逃跑,但最終被截停,警員在他所攜帶的環保袋內檢獲一隻女裝鞋。
4. 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在涉案單位內的鞋架偷回來,表示犯案出於戀物癖。
5. 警員帶被告人返回上述單位,受害人確認該隻鞋屬於她,該隻鞋放在單位內D房外的走廊的鞋架上,價值150元。
被告人背景
6. 年27歲,未婚,有父母及一妹妹。他與姑姐同住。正於香港基督教輔導學院修讀宗教輔導學士課程。他有兩次盜竊的紀錄,同樣是偷取女裝鞋。
精神科醫生報告
7. 報告顯示,被告人自小有戀物癖,正接受精神科覆診等。他現時的精神狀態穩定,無需接受住院式的治療。
心理醫生報告
8. 報告顯示,被告人患有戀物癖失衡症狀。報告形容被告人自信心低,缺乏社交支援。由於戀物癖,他長期感到羞愧、罪疚及無助等等。認為他重犯的機會中等,建議他繼續接受心理治療。報告也認為,教會對他的支持及更生有正面作用。
社會服務令報告
9. 報告顯示,被告人成長時,主要與姑姐的關係較好,現與姑姐一起居住。與父母、妹妹關係一般,但現在有所改變。他中學成績一般,曾經做過店員和九巴稽察等等,但在2014年干犯了盜竊罪被判感化,需入住恩慈之家一年。在2015年,他在香港基督教輔導學院修讀基督教輔導學學士課程,將於今年6月會畢業。期間,被告人在教會擔任一些兼職文職工作,他也懂得維修一些樂器等等。教會牧師對他有好好的評價,教會也全力支持、幫助被告人。
10. 另外,更生會也作出安排,可以提供宿位給被告人,報告建議一個長時間的社會服務令。
量刑
11. 本席考慮了以下各點:第一,本案案情;第二,辯方的求情各點及呈上的求情信,包括教會、牧師、學院的信函等等。法庭也考慮了精神科醫生報告、心理醫生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等等,以及被告人的刑事紀錄。
12. 一般而言,根據AG v Lui Kam Chi一案,涉及民居的入屋犯法罪,量刑起點是3年監禁。但法庭必須指出,一般的入屋犯法罪是進入單位內,例如入了房間內或在櫃桶內偷取一些有價值的物品。本案案情較為特殊,被告人進入上述單位,該單位間開了好幾個房間,而被告人進入了單位後,沒有進入任何一個房間,只是在走廊的鞋架上偷取一隻女裝鞋,價值只是150元。他並非進入某一個房間內偷取有價值的物品。這案情與一般爆竊罪有很大分別。
13. 本席考慮過以下各點:
(1)本案的案情頗為特殊,涉及物品的價值不高;
(2)被告人自小患有戀物癖,因一時衝動,做出了今次行為;
(3)雖然被告人過往有兩次相類的紀錄,對上一次犯事後,他毅然修讀輔導學士課程,將於今年6月畢業。學院的求情信顯示他的成績一直良好;
(4)他與家人的關係有所改善,也得到家人的支持;
(5) 教會的牧師對他有正面的評價,教會全力支持、鼓勵和幫助被告人;
(6)心理醫生報告顯示,被告人重犯機會中等;
(7)社會服務令報告的評價良好,建議一個長時間的社會服務令;
(8)在索取報告期間,被告人被扣留了兩個星期,相信這對被告人起到很大的警惕作用。
14. 法庭在判刑時需顧及多方面的因素。除了懲罰性的因素,例如判監,法庭也要考慮被告人的更生。因如果透過犯人的自我更生後,不再犯事,這對社會整體是最好的。
判刑
15. 在考慮過本案所有情況、被告人的背景和各項求情因素後,本席接納感化主任的建議,判處被告人須履行24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須遵守兩項特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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