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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244/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2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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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檢控官Ms Monica Cha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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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黃盧律師行律師Mr Lou Iok Kuong, Damy,代表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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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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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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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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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2. 被告所承認的事實是在2010年12月12日,於石籬邨石逸樓16樓梯間他被警員發現行跡可疑,截停後在被告左前褲袋搜出一包毒品,13.38克粉末內含11.29克氯胺酮。
3. 警誡下,他承認在旺角的遊戲機中心,阿強以800元售賣給他,他打算以約1,000元左右出售,毒品的市值約為1,500餘元。
4. 被告現年23歲,過往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盧律師指他因失業一段時間,在經濟壓力下才犯案。他也並無任何毒癮,而他在案發後,於本年2月間已尋獲報社之工作,該公司的同事亦寫信致函求情。
5. 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控罪,上訴法院在HKSAR v Hii Sew Cheng CAAR 7/2006 一案已訂下相關的判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的氯胺酮的判刑為4至6年監禁。
6. 考慮到被告坦白承認控罪,本席以4年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認罪後減為32個月監禁,再考慮到被告過往沒有任何刑事紀錄,亦在最早的時間已充份與警方合作招認所有相關事情及此控罪,本席認為判監30個月對被告來說已是足夠。因此,被告就此項控罪正式被判予3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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