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C 202/2024
[2025] HKDC 22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202號
------------------------------
------------------------------
| 出席人士: |
馬宇傑先生,為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何偉健先生帶領曾鴻玲女士,由張廖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偽造(Forgery) |
|
[2]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 |
------------------------------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 被告人被控以下兩項控罪:-
(i) 偽造罪;
(ii)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
答辯
2. 被告人否認兩項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案情
3. 被告人於2012年加入香港警務處任職警員。於2025年成為偵緝警員。
控罪一
4. 於2022年1月,受害人周女士就一宗欺詐罪向警方報案,並提供一份證人口供。
5. 同年11月,被告人聯絡周女士稱, 找不到主謀,周女士表示她不想再追究,但一直沒有到警署提供不追究口供。
6. 於2023年,警方邀請她協助調查。向她展示一份載有她個人資料和簽名的不追究口供,她確認該口供內的簽名不是她簽的,她從沒有提供過不追究口供給警方。
7. 被告人是該案的調查警員,他在檔案中向上級簡報由於受害人不願意追究,因此建議終止調查。及後,上司看過該份不追究口供,決定終止調查。
8. 法庭裁定被告人偽造了該份不追究口供呈交上司。
控罪二
9. 於2023年1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是涉案9宗案件的調查人員。9宗案件涉及的金錢損失由數百元至26萬元不等。而其中5宗案件,他以不同的手法,叫報案人簽署一些文件。報案人在不知情下簽了名,而該些文件就是之後的不追究口供。
10. 而其中4宗案件,被告人偽造該些不追究口供,呈交上級。在終止調查後,又拿走了該4份不追究口供,令到檔案內沒有該些文件紀錄。
被告人的背景
11. 他年34歲,已婚,未有子女,於2012年加入警隊,直至停職為止。任職期間表現良好,亦獲得一些指揮官的嘉許狀。
12. 被告人紀錄良好。
13. 在候審期間,被告人於2025年5月確診患有甲狀腺惡性腫瘤,並於2025年9月尾接受了兩次手術切除兩邊的甲狀腺組織。之後需要接受放射碘水治療,監察住身體情況。
判刑理由
14. 本席慮了以下各點:-
(i) 本案的案情;
(ii) 辯方的求情及一些求情信;
(iii) 被告人的背景及醫生報告;
(iv) 被告人紀錄良好。
15. 辯方也呈上一些案例讓法庭參考。本席小心考慮過認為該些案例的案情與本案有很大的分別,不可相提並論。
本案案情
16. 就兩項控罪,均沒有判刑指引,法庭需因應不同的案情而作出考量。
17. 簡而言之,控罪二較為嚴重。雖然被告人沒有得益,只為減輕工作量,但9宗案件中部份以不當的手法讓報案人簽名或製造虛假不追究口供,令到案件被終止調查。誤導三級的上司去履行職務。某程度上影響了有關的程序及機制。
18. 而控罪一,報案人已決定不追究,只是被告人為一時之快,而製造該不追究口供,以建議終止調查。
量刑起點
19.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定罪。
20. 控罪一:24個月監禁
控罪二:28個月監禁
減刑因素
21. 本席考慮到辯方在審訊時已同意大部份的案情,而證人的盤問只屬針對性,大大節省了審訊的時間。本席會給予3個月的扣減。
22. 被告人以往的紀錄背景良好,亦可扣減2個月。
23. 另外,被告人證實患上甲狀腺癌症,亦在9月接受了兩次手術,要定期服藥控制病情。本席酌情再扣減3個月的刑期。
24. 經扣減後,
控罪一:判予16個月監禁;
控罪二:20個月的監禁。
整體量刑
25. 本席考慮了整體量刑及總刑期原則,下令控罪一的刑期中的4個月與控罪二的刑期分期執行。
26. 總刑期為24個的監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