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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73/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573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12年第31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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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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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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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人 |
黃士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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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寶琴
聆訊日期 : 2012年10月4日
判決日期 : 2012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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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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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 本案的上訴人經審訊後被原審裁判官(下稱「裁判官」)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被判處監禁6個月。
2. 上訴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3. 控方在審訊時共傳召四名控方證人作證。
4. 控方第一證人及控方第二證人為涉案藥房的職員。二人均指,上訴人當日在店內取去物品後,便將物品收藏。上訴人繼而逐步後退至店外,並轉身離開店鋪。控方第二證人於是上前捉拿上訴人。期間,二人發生糾纏,上訴人跌在地上。其後,上訴人表示,由於付款通道受阻,他才不能付款。
5. 控方第三證人為在店鋪拍照的警員,而控方第四證人則為拘捕上訴人的警員。
6. 上訴人在警誡下否認偷竊。當日上訴人身上共有約二千五百元港幣。
辯方案情
7. 上訴人選擇於審訊時作證。他指自己選取了貨品後,用手拿著貨品,在前往付款時,踏出了店鋪。與此同時,他留意到店鋪門口的陳列櫃附近有一些保健產品。突然,有人衝向他,他於是跌在地上,而貨品亦掉在地上。上訴人指,他其後將貨品放在收銀櫃檯上,並表示他確是意欲付款。上訴人又指,自己在未進入店鋪前,曾喝了一點酒及服用了藥物,故當時有點兒受到藥物及酒精的影響。
上訴理據
8. 除一般性的上訴理由外,上訴人在其上訴通知書中,並沒有提出其他上訴理據。
9. 今早,上訴人向本席表示,他的上訴理由主要是:
(1) 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絕不可信,裁判官錯誤接納他為誠實可靠的證人;及
(2) 裁判官錯誤拒納上訴人的證供。
考慮
10. 就某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在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上訴法庭一般不會作出干預。在本案中,裁判官經聽取有關證供後,裁定控方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而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的證供亦互相吻合、互相支持。另外,在審訊時,呈堂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亦與控方第二證人所述的情況一致。相反,裁判官指,片段顯然與上訴人所聲稱當時意欲付款的說法,背道而馳。
11. 本案有極其充分的證據,支持裁判官的定罪裁決。就上訴人在案中所提的辯方案情,裁判官亦已加以充分考慮,並列出詳盡的原因,解釋為何拒絕接納上訴人所指的事發經過。
12. 綜觀所有情況,本席並不認為本案的定罪有任何不安全或不穩妥之處。
結論
13. 基於以上所述,本席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關百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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