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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73/2025
[2026] HKDC 2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7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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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楊卓鍵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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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浩泉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易庭暉陳偉健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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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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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 (1) (b) 及 (4) 條。
2. 罪行詳情指被告於2025年1月2日在香港,作為侵入者在進入建築物的部分(即新界大埔安泰路1號大埔廣場地下40-17號舖)後,在該處偷竊現金港幣約2,000元、一把掛鎖及一些密碼掛鎖。
案情
3. 簡要而言,該店舖東主在2025年1月1日晚上約8時左右離開店舖,他用掛鎖鎖上店舖趟門,之後離開。當時收銀機內有現金港幣約2,000元。
4. 店舖東主在翌日中午時分回到店舖,發現掛鎖不見了。從對面店舖裝有的閉路電視攝錄機中,發現拍攝到以下情況:
(i) 一名坐輪椅的人士在當天約6時左右至6時30分期間,多次在上述店舖附近徘徊,他坐着輪椅,之後用拐杖站起來,走向店舖。
(ii) 後來約6時半左右,他終於成功開門進入店舖。
(iii) 他從該日上午6時半左右至上午約8時半期間,先後四次進入店舖,拿走店舖內不同物品。
5. 店舖東主確認店舖有10多把密碼掛鎖遭人取走,每把價值約30元。
6. 2025年1月2日晚上7時許,警員截停被告。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今朝早大埔廣場地下單爆竊案係我做嘅,啲錢用晒喇」。被告亦進一部承認將部分偷來的錢用於飲食,仍然管有在涉案店舖取走的11張港幣50元銀行紙幣。
7. 在其後警誡錄影會面期間,被告承認用螺絲批撬開掛鎖進入涉案店舖,再取走收銀機內一些現金;他花掉港幣約1,000元買食物飲品,保留港幣約500元;他住在順景護理中心45號床位;而片段拍攝到闖入店舖的人就是他。
8. 被告現年52歲,過往從1989年起共有15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同類入屋犯法罪共6次,最後在2007年因此被判監3年8個月;另外盜竊罪共8次,最後在2024年5月3日因此被判2個星期監禁,緩刑12個月。被告在2025年1月2日干犯本案,已違反上述緩刑令。
9. 崔大師求情指出被告現居住在護理院舍,靠綜援維生,每月約10,000元。被告10年前因中風行動不便,需用輪椅行動,並開始入住護理院舍。被告願意就店主因本案的損失作賠償共2,000元,550元可以從被發現在被告身上的金額中扣除,另外1,450元需於獲釋後才可繳交。
10. 崔大律師援引案例包括上訴法院在HKSAR v Sim Ka Wing [2001] HKCA 169案當中,已就非住宅單位入屋犯法罪定下量刑起點,而且量刑起點已考慮犯案者有一定程度的計劃及預謀。而上訴法院亦在HKSAR v Cheng Wai Kai [2008] HKCA 227列出多種加重刑罰因素,包括被告有案底,特別是同類罪行案底等等。
11. 就本案的情況而言,辯方指出被告上一次干犯入屋犯法罪已是2007年,而被告在2024年干犯的盜竊罪屬相對輕微的店舖盜竊,希望法院就此因素加刑時寬大處理。辯方亦指出被告在半小時內多次嘗試進入店舖不成功亦沒有放棄,成功開啟門鎖後,兩小時內前後四次進入店舖,偷走現金及貨物,案情較為嚴重。但另一方面,崔大律師指出相比被告逗留在店舖的時間,被告盜取的財物價值相對較少,而用作犯案的工具比較簡單,不屬於利用重型工具有技巧地執行行動。最後,被告及時認罪,本身亦患有中風,導致行動不便,望法庭予以適當能扣減。
本席的考慮
12. 入屋犯法罪為嚴重控罪,上訴法院在多宗案例,包括上述Sim Ka Wing一案已指出涉及非住宅單位的入屋犯法罪應以2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過往更曾多次干犯同類案件,按上訴法院在HKSAR v Chan Pui Chi [1999] 2 HKLRD 830指出,過往刑罰顯然未能發揮任何阻嚇作用。為防止被告再犯,理應加重刑罰,以符合公眾利益。
13. 以本案案情而言,案情屬嚴重,被告短時間內先後四次進入店舖進行盜竊,拿取財物,亦考慮到被告過往多次干犯同類案件,可予加刑半年或以上。但畢竟被告坦白認罪,過往同類案底已在10多年前。經考慮後,本席予以加刑3個月至2年9個月為量刑起點為適當的。被告認罪後,減為22個月,並無其他可再作減刑之理由。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22個月監禁。
14. 另外,因被告干犯本案已違反案件編號FL/935/24的緩刑令,本席需予執行此緩刑令的2個星期監禁,因此總判刑為22個月2個星期監禁。
15. 另外作出賠償命令,被告須於2027年12月31日當日或之前賠償1,450元予店舖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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