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立志
香港特別行政區
[2019] HKCFI 2973
HCMA 125/2019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12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18年第337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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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 上訴人就本席於2019年8月14日頒布的判案書,以動議通知書申請證明書,以證明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2. 本席在閱讀及聆聽過雙方的陳詞後,同意答辯人所指申請人提出的各項理據稱不上是與本案決定有關的法律觀點,更遑論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所以本席拒絕發出申請人所要求的證明書。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3. 本席採用酌情權,拒絕訟費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陳穎琛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