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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0/2025
[2026] HKDC 3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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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張文諾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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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俊先生,由譚錦棠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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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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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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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 及(4)條;及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a) 及(4)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相關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 啟德承豐道「維港1號」的物業管理公司聘用了一間建築公司負責「維港1號」的維修。被告人是該建築公司的工人。工人不得在沒有管理處人員在場的情況下進入已入住的單位,又不得在單位內休息和進食。被告人雖然被安排到「維港1號」工作,但沒有被指示進入任何特定單位做維修。
3. 「維港1號」2B座30樓J室單位大門設置密碼鎖,戶主將大門密碼交管理處,方便無人在單位內時能入內維修。
4. 男女戶主分別在2024年7月7日至9月24目期間最後在單位內見過自己的手袋、手錶和現金。隨後在9月至10月4日期間發現以下財物不見了:。
1) 三個名牌手袋連一個防塵袋 (共價值12萬元);
2) 一隻勞力士錶連盒 (價值13萬元);
3) 現金人民幤4萬元和港幣5千元。
5. 2024年10月7日戶主報警,隨後更改大門密碼。
6. 2024年10月9日早上,戶主透過防盜眼發現被告人在大門密碼鎖輸入密碼。戶主嘗試2次才成功打開大門,發現被告人逃向電梯,問他在做什麼。被告人說來維修,以為單位沒有人想入內休息和進食。戶主叫被告人回來,並報警。
7. 被告人其後被拘捕,在進一步警誡下承認因為貪心,打算再入單位內盜竊;及他曾於2024年9月7日,利用管理處提供的密碼「1234」進入該單位內偷了一個手袋和一疊利是。他將被盜財物存放在家。
8. 搜查被告人居所後發現被盜的三個手袋連一個防塵袋,勞力士錶連盒和現金人民幣19,100元。
被告人背景/求情陳述
9. 被告人現年36歲,中學教育程度,維修工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他是離婚人士,之前與前妻和女兒同住,被捕前則與姐姐同住。他任職維修工人多年,月入約15,000元。
10. 被告人單獨行事,手法不算精密。他在2024年10月9日再試圖打開密碼鎖失敗打算離開,雖然已跑到升降機門口,但當事主叫停他後也沒有逃跑,一起等候警方到場。警誡下承認當時意圖偷竊,又承認早前曾用得來的密碼進入同一單位盜竊。被告人承認控罪,願意承擔責任。
11. 被告人撰寫求情信展示悔意及已經努力進修。他的姐姐、前妻、女兒和朋友分別為他撰寫求情信,指他本性不壞,干犯本案是一念之差下的行為,相信他已得到教訓及深切反省。希望法庭能從輕處理,及命令大部份刑期同期執行。
判刑理由
12. 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法庭早已就這類罪行訂下判刑指引。除非案件持有加重處罰或者減輕處罰的因素,否則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的恰當量刑起點為監禁3年。
13. 上訴法庭在鄭偉佳CACC 338 及339/2007,指出若案件出現加重刑罰的因素,可以上調量刑起點。加刑因素包括:—
(一) 罪行是經小心計劃,有技巧地利用重刑工具執行;
(二) 罪行由多過一人干犯;
(三) 罪行針對高價物業和涉及巨額財物;
(四) 被告人是職業爆竊者,而非即興犯案;
(五) 被告人有刑事紀錄,尤其有同類紀錄;
(六) 被告人干犯多項控罪。
14. 鄭偉佳CACC 338 及339/2007涉及兩件案件(DCCC 682/2007, DCCC 538/2007)共五項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該名被告人在DCCC 682/2007爆竊了三個相連單位,沒有在第一個單位發現值得偷的東西,之後進入第二個單位偷了$500,再砸開一幅共用牆進入第三個單位偷了共值13萬元的物品。而他在DCCC 538/2007則先破門進入第一個空置單位以破進相連的鐘錶店,期間驚動了店主,報警將他拘捕。該名被告人是吸毒者,有3個盜竊紀錄,沒有入屋犯法前科。上訴庭認為每項以30個月作起點及總刑期40個月是恰當。
15. 本䅁涉及類似違反誠信的情況。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密碼並非由僱主提供給他。控方指被告人是因為工作關係取得密碼,援引䅁件HKSAR v Sim Ka Wing CACC 450/2000供法庭參考,指該案情況與本案性質相近。
16. 被告人的僱主受聘負責「維港1號」的維修,作為僱員他有機會取得單位的密碼,利用取得的大門密碼鎖密碼進入僱主客戶負責管理的單位偷竊。本席認為此舉等同違反了僱主對他的信任,是加重罪責的因素,認為須將一般3年監禁的量刑起點上調3個月。被告人利用大門密碼鎖密碼進入涉䅁單位,他成功從單位偷去多項貴重財物和現金合共逾30萬港元,之後又企圖再進入同一單位偷竊時被發現。事主損失逾兩萬元人民幣和五千元港幣現金,折合逾28,000港元。
17. 考慮後認為每項控罪的量刑起㸃分別為3年3個月。被告人承認控罪,可得1/3扣減。考慮到被告人沒有前科,認為可以酌情將兩項控罪同期執行。不認為有進一步減刑理由。
命令
兩項控罪分別判監禁26個月,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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