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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51/2019
[2020] HKDC 1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7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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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莊君如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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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德昌先生,由張世文 蔡敏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by dangerous driv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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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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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
2. 被告人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撮要
3. 於2019年3月10日晚上約8時36分,被告人駕駛登記號碼為VY6107的輕型貨車,沿香港灣仔會議道西行線行駛,至會議道與博覽道東交界。
4. 上述交界處正進行一些道路工程,其中會議道西行線接近交界處的路段,設有三條行車線,最左一條規定左轉,另外兩條(中線及右線)規定只可直駛。路段的地面設有標記作指示,交界處前有一組顯示駕駛者通行權的交通燈,而交通燈下方亦設有一“不准右轉”的標誌。
5. 事發時,被告人沿會議道右線駕駛至上述交界處,交通燈號為綠色,指示被告人可以前進,但被告人卻直接右轉駛入博覽道東,違反道路標記及交通標誌。
6. 被告人駛入博覽道東後會駛過一個行人過路處,當時行人燈號為閃動綠燈,兩名行人魯小玉及黃琨(傷者1及2)從右至左急步走出,在行人過路處中線近左線位置被被告人的輕型貨車撞倒,其中傷者2被困車底,需由消防員救出;事後二人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
7. 傷者1及2均受到嚴重身體傷害。其中傷者1的傷勢包括:
(a) 右臉裂傷;
(b) 恥骨骨折;及
(c) 薦骨(脊柱末端的三角骨)骨折;
她留醫深切治療部兩天,之後住院5天才出院。
8. 另一方面,傷者2的傷勢包括:
(a) 四肢及前額擦傷;
(b) 右耳裂傷;
(c) 頭骨骨折;
(d) 腦出血;
(e) 右眼眶骨折;
(f) 脊柱骨折;
(g) 恥骨骨折;
(h) 肋骨骨折、肺萎縮;及
(i) 脾臟裂傷;
傷者2事後 進行了骨盆骨折固定手術、耳朵進行缝線及脾臟經手術切除。她事後在香港的醫院留醫了17天,其後在國內的醫院再留醫了三十多天。
9. 事發路段的車速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事發時現場光線充足,路面乾爽,交通流量中等。
10. 被告人現承認,事發時他危險駕駛汽車,引致兩位行人身體到嚴重傷害。
被告人背景
11. 被告人現年39歲,已離婚,與前妻育有一對子女,分別為5歲及8歲。被告人接受教育至中五,早年從事貿易生意,近年轉職客貨車司機,月入約港幣22,000元。被告人現與父母同住,他需供養父母,亦需負責前妻及子女的生活,是家中經濟支柱。
12. 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亦從沒有任何交通定罪紀錄,只有三項定額罰款紀錄。
輕判請求
13. 辯方陳詞指,現場是一段正在進行工程的路段,因此路面情況較複雜,而發生意外的路口也是臨時以水馬搭建,較易令駕駛者作出錯誤的判斷,而被告人的錯誤判斷維時只有兩至四秒,屬短暫的錯誤。
14. 辯方指,除了被告人有忽略交通標誌及現場為行人過路處外這兩點外,本案中沒有其他加刑因素,事發時被告人沒有超速,沒有受酒精或藥物影響,更沒有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
15. 辯方說被告人事後非常後悔,對有兩位行人受傷感到歉疚,亦對於不能照顧家人一段時間感到內疚及傷心。另一方面,被告人的家人對他非常支持,他們均表示被告人是負責任的兒子及父親,對家人尤其一對子女非常疼鍚,家人希望法庭可輕判被告人,讓他可盡兒子及父親的責任。
判刑考慮
16.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或嚴重受傷均是非常嚴重的控罪,原因顯而易見,每個人都會是道路使用者,不論是作為駕駛者或是行人,因此謹慎的使用道路是每個人應有的基本責任,尤其是駕駛者,一時的疏忽或心急引致意外,可能令別人永久傷殘甚至失去生命。因此,處理有關案件,法庭除了要令犯罪者得到相稱的懲罰外,亦要顧及傷者及社會整體的感受,更要能阻嚇其他道路使用者,不可因一己方便而傷害別人的生命或健康。
17. 在一宗新近的判刑覆核案件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u Wing Yin Christine [2019] HKCA 1459, CAAR 5/2018,上訴庭對與本案相同的控罪作出了詳細並具指引性的判刑分析,辯方在求情時也有引用。
18. 簡而言之,本庭完全同意上訴庭在Chu Wing Yin Christine一案中的分析,判詞中指,若是故意衝紅燈的案件,合適的判刑起點應為監禁24個月。本案中被告人並沒有違反燈號,但他不理會路面上的標記及設於交通燈下方的不能右轉標誌,法庭認為被告人的錯誤是嚴重的。從事發時行車紀錄儀拍攝到的片段可見,被告人進入事發行人過路處前,可清楚看見有行人正在過路,亦可看到地上的行人過路線。被告人要到了發生碰撞後才減速,可見他在轉向時除了違反了交通標誌外,亦沒有對前方有足夠的專注,否則他在到達行人過路線前多少會減速甚至刹車。
19. 小心考慮後,法庭認為本案中被告人駕駛的危險程度比Chu Wing Yin Christine一案的被告人稍高。
20. 另一方面,從辯方向法庭陳述現場的路面情況,指現場由於修路,交通路線較複雜,可能較易令駕駛者造成錯判。考慮現場的地圖及相片後,雖然法庭認為駕駛者有責任在不熟悉的路段格外小心,但考慮到被告人良好的交通紀錄,法庭接納本案中被告人的錯誤是一個短暫的錯誤判斷及失去專注,而非故意的危險行為。
21. 量刑時,法庭考慮了本案所有的情況、被告人的背景、他的良好品格及辯方的求情,最終法庭認為本案的嚴重程度與Chu Wing Yin Christine一案相若,因此法庭以監禁18個月為判刑起點,被告人在初次答辯已表示認罪,可得三分一扣減,因此被告人的判刑為監禁12個月。另外,考慮本案所有情況後,法庭命令被告人被取消駕駛資格3年,及必須在取消駕駛資格期滿前最後3個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才可領回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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