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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158/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0年第1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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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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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s Winnie Lam,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律師Mr KWAN Tong Lee,代表第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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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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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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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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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被告人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他的判刑被轉介至本法院進一步處理。
案情撮要顯示,當被告人從內地返港抵達落馬洲時,探員便一直跟蹤他。當他在荃灣下車時,探員亦上前將被告人截停。在被告人所穿的內褲中,探員撿獲兩包共重55.94克的「冰毒」。在被告人的家中,警務人員進一步撿獲一些包裝的工具。
警誡下,被告人承認他打算將有關的毒品拆細出售,若全部售出的話,他可獲取$2,000元的利潤。
被告人現年47歲,是一名裝修工人,他有多項刑事紀錄,其中不少均涉及毒品。其中有在2003年的一項,更是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他亦就此被判處6年的即時監禁。
在本案中,聽過被告人大律師的陳詞後,本席認為在本案中唯一求情的理由就是被告人坦承控罪。
販運10至70克的「冰毒」應判的刑期為7至10年的即時監禁。是次毒品的重量約56克,量刑的起點應大約為9年3個月的即時監禁。
但本案還有其他增加案情嚴重性的因素存在,這些因素包括跨境的販毒,及被告人過往涉及毒品的刑事紀錄。
有鑒於這些的因素,本席將量刑的起點上調至10年的即時監禁。
被告人承認控罪,所以可以獲得一般的三分之一量刑折扣,就被告人在席前承認的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判處6年8個月的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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