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220/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2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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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毒品罪。2017年1月10日下午,警察手持法庭搜查令到被告住於牛池灣彩雲邨的住所掃毒,在他的睡房內的裇衫袋內發現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有27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共載有5.22克固體,內含3.89克可卡因。
2. 被拘捕及警誡後,他說是幫人帶該批可卡因,賺1,000元運費。
3. 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他補充說還未運送毒品,未收取任何報酬。
4. 警方估計該批可卡因市值$8,122。
5. 被告現年22歲,中二教育程度,在2011年有兩項與本案不類同之刑事記錄,被判入更生中心。被捕前他任職金融經紀,與母親及哥哥同住,已有二十年沒有見過生父。他因想賺快錢而干犯本案。
6. 上訴庭在R v. Lau Tak-ming [1990] 2 HKLR定出販運海洛英的量刑指引如下,涉及10克以下者監禁2至5年。根據Attorney General v. Rojas [1994] 1 HKC 342,該指引亦適用於可卡因。
7. 本席以2年6個月作為量刑基準,扣除及時認罪可獲的三分之一減刑後,刑期為20個月,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