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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297/2024
HCCC 298/2024
(合併聆訊)
[2025] HKCFI 325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4年第2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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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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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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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志明 |
(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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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錦輝 |
(第二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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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D. |
(第三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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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4年第2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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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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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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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志明 |
(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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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D. |
(第三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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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HCCC 297/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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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錦榮先生,為外聘律師,及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阮慧儀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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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照林先生及何正謙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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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樂賢周綽瑩司徒悅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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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少儀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希仕廷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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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智慧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徐家駒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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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298/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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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錦榮先生,為外聘律師,及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阮慧儀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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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照林先生及何正謙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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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樂賢周綽瑩司徒悅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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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智慧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徐家駒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
| 控罪: |
HCCC 297/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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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至 [4] 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 (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girl under the age of 13 yea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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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至 [12] 猥褻侵犯(Indecent assaul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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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作出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Doing a series of acts tending and intended to pervert the course of public just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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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298/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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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至 [6] 猥褻侵犯(Indecent assaul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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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至 [13] 虐待兒童(Cruelty to chil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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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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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本席就兩宗案件一齊判刑,一宗就係297,一宗298嘅。因為喺298裡面,就第一同第三,即係第三被告變咗第二被告嘅,但係喺297嗰件案件,就三個被告係分番為第一、第二同第三被告喇,為咗避免混淆,我都係仍然用番第一被告就係全志明、第二被告就係李錦輝、第三被告就係N.D.呢個做法,雖然喺298嗰件案件其實就冇第三被告嘅,明白喇嘛?
首先,講咗298嗰件先。
298嗰件,第一被告全志明就承認咗六項猥褻侵犯罪,即係叫做非禮罪喇,咁而第三被告N.D.就承認咗七項虐兒罪,咁嗰時佢哋就喺裁判官面前認罪嘅,跟住就上嚟高等法院原訟庭係判刑喇。
297嗰件案件就第一被告係被控四項同呢一個13歲以下嘅女童非法性交罪,就係第一被告唔認罪嘅,第二被告就被控八項非禮罪喇,亦都係唔認罪嘅,第三被告係被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亦都係唔認罪。經過審訊之後,被陪審團裁定所有罪名成立嘅。
案情
首先,就係認罪,即係298嗰件先。298嗰件控罪嘅案情,首先就講番嗰啲人嘅年紀喇,第三被告其實就係X同埋Y嘅媽媽嚟嘅,X係2009年3月14號出世,Y就係2011年5月5號出世。X同Y當時就係同爸爸、媽媽就喺大埔一個地方度住嘅,咁就叫大埔嗰個樓宇喇。咁而喺呢個罪行發生嘅時候,即係第一被告承認嗰啲非禮罪嘅時候,第一被告就係第三被告嘅男朋友。
喺2019年第一被告就住喺大埔寶豐樓嘅地方,嗰個地方就係第三被告租畀佢住嘅。其實第一被告本身係內地人嚟嘅,佢都係嚟香港嘅時候就會住喺嗰個地方喇,即係喺2019年嘅時候。喺2019年嘅時候,當X同Y唔使返學嘅時候,第三被告就會係每朝返工之前,就帶兩個細路就去畀第一被告係嚟照顧嘅。咁而第一被告就係一路喺屋企,即係喺呢個寶豐樓照顧兩個細路喇,咁食完晚飯就帶番佢哋返屋企。
嗰啲罪行係點嘅呢?控罪一至控罪五都係關X事嘅。咁就話第一被告喺2019年當X仲係10歲嘅時候,就分別五次喺寶豐樓非禮佢。第一次就係喺呢個2019年嘅7月或者係8月頭咁上下喇,咁當時就瞓晏覺嘅,就喺呢個碌架床嘅下格床瞓覺。第一被告就瞓中間,X同Y分別瞓兩邊喇。咁當時X話佢覺得佢半睡半醒嘅時候,第一被告就錫佢個嘴唇,就錫咗一、兩分鐘,錫下停下咁嘅。跟住就喺佢嘅衫上面去摸佢嘅胸部,上下咁摸。當時第一被告就話佢自己發夢,就以為自己係攬緊、錫緊X個媽媽,咁X當時都唔知發生咩嘢事,所以冇出聲,但係當時佢唔知道咁係唔啱嘅,呢個第一項控罪。
第二項控罪係喺第一項嗰個事件之後一日發生嘅,今次又係喺下格床瞓晏覺,又係瞓喺中間,咁呢次就冚住張被嘅。第一被告就係上下咁樣喺個--即係冚住張被之下面就去摸X個胸部喇,咁又錫X個嘴唇,同埋自己就摸自己,即係隔住條褲摸自己嘅陰莖嘅。X就擘大眼,跟住被告就叫佢眯番埋眼,咁繼續去摸佢個胸部,成件事件大概係十分鐘。
第三項控罪,呢一次就係第二項控罪發生咗之後兩、三日嘅事。第一被告又喺度瞓覺喇,就瞓喺X同Y中間喇。今次就過份啲喇,呢個第一被告就掹低咗X嘅內褲,直至去到佢個膝--個大髀嗰度,就去用手指係去掂佢嗰個私處喇,去磨擦佢嘅私處喇,跟住亦都係用手指去搣佢私處嗰度嗰啲肉,X就因為佢都唔知道咁係唔啱嘅,就冇阻止到被告喇。同一時間,第一被告就將X隻手就擺咗喺佢自己條褲入面,就呢個陽具上面,就用X隻手嚟搖佢自己嘅陽具,左右咁搖,大概搖咗係兩、三分鐘喇,即係停下搖下咁喇。跟住佢就抱起X,擺X喺佢自己身上,就用佢自己嘅陽具去磨擦X個私處嘅出面大概係十下喥。當時X係冇著到任何嘅內衣褲嘅,被告當時就仲著住自己底褲,咁當時第一被告仲想令X去喐佢嘅身體,但係因為X唔識得點樣喐,跟住被告就將X個褲掹番好,然後就抱起佢,就唔再擺喺自己身上喇。X話後來佢就發覺佢自己私處都係痛嘅,咁即係小便嘅時候都痛嘅,呢個第三項控罪。
第四項控罪就喺第三項控罪之後大概係兩、三日喇,當時又係瞓緊晏覺呢個時候,咁第一被告又係瞓喺X同Y中間。呢次佢又係將X抱起擺喺佢自己嘅身上面,就用佢個陽具係去磨擦X嘅私處,磨咗幾次喇。然後跟住,佢即係初初就隔住條褲喇,跟住就直情掹埋自己嘅內褲,露出佢嘅陽具,然後又再係咁樣去磨X嘅私處,磨咗十幾下,上上下下咁磨。X本來係著住褲嘅,但係都唔知幾時係冇咗條褲,即係話當被告佢嘅陽具去磨X私處嘅時候,兩個都係冇著到褲㗎喇。
第五項控罪喇,第五項控罪就係喺2019年9月某一日,其實根據X講,當時已經係暑假完咗㗎喇,就唔使返學嘅。Y就去咗上堂,即係去補習班上堂,咁變咗得番X同埋被告喇,第一被告就喺寶豐樓度,瞓緊晏覺喇。第一被告又係將佢就係抱咗去上床上面喇,錫佢個嘴同埋就用個舌頭去「舔」佢嗰個嘅乳房、乳頭喇,係大概三十秒喥喇,唔夠三十秒喇。跟住佢就除咗X嘅短褲同埋內褲,就將佢自己嘅陽具去磨擦X嘅私處,攬住佢嚟做呢樣嘢,就大概磨咗一至兩分鐘,仲跟住去問X,佢可唔可以將佢嘅陽具插入去X嘅私處。X冇回答到,咁被告跟住就話佢唔可以咁樣做,咁就冇做到。當時根據X講,被告嘅陽具係有啲硬,但係就冇射到精嘅,跟住佢就後屘同X著番個內褲,呢個就係被告承認嗰五項控罪嘅情況。
第六項控罪,呢個佢就關Y事喇。咁就話喺2019年7月某一日,當時係暑假嘅,Y嗰陣時係8歲嘅啫。咁得佢就同第一被告就喺寶豐樓呢度喇,因為X就去咗上補習班。當時Y就坐咗喺張床上面嘅,第一被告就坐喺佢身邊,就摸佢大髀,Y就攰喇,就瞓低喺張床度,就屈住個雙腿咁瞓低咗嘅。咁而第一被告就除咗佢嘅面褲同底褲,然後跟住就自己除咗自己嘅面褲同底褲,就瞓喺呢個Y嘅側邊,喺個右邊。然後跟住,佢就將佢自己嘅陽具就係上下咁樣去磨Y嘅私處,就一路磨,就一路笑添,而佢嗰個陽具係掂到Y嘅私處中間,不過就冇插入到嘅。當Y就將個面擰向另一邊,咁而被告就著番褲,就去咗廚房喇,咁Y亦都係著番自己條褲喇。Y就話佢當時就覺得好唔舒服同埋覺得好無助,係呢件事佢冇講到畀人聽,因為佢一方面又驚喇,另一方面,佢係唔知道究竟係點樣去抗拒第一被告嘅。
咁講番話當時點會拉到被告喇,因為喺2023年嘅3月31號,X就話咗畀佢嗰個補習老師(即係蔡老師)聽,話第一被告曾經係性侵佢喇,就喺2019年好多次性侵佢,跟住蔡老師去問佢之後,Y都講埋話其實被告都有去掂過佢嘅,於是就報咗警,即係喺4月1號報警。喺4月1號嘅時候,警察就喺大埔,即係佢哋幾仔女住大埔嗰個地方嘅天台度就拉咗被告。
第一被告就參與咗一個錄影會面喇,係第二日,即係2023年嘅4月2號。當時,第一被告就承認咗以下嘅情況嘅,就話佢同第三被告就喺2018年開始就成咗情侶喇,咁佢次次嚟親香港都會探第三被告嘅,第三被告就喺2019年租咗寶豐樓畀佢住,咁佢自己一個單獨住嘅。佢話佢就對X同Y就好似係佢自己嘅兩個女咁樣,第三被告當佢去返工嘅時候,就會帶兩個女嚟寶豐樓嗰度畀佢睇喇,咁佢就會煮飯畀佢哋食,又會監--即係監督佢哋做功課,咁會一齊喺嗰個碌架床嘅下格床一齊瞓嘅。佢亦都承認,佢有五次喺寶豐樓度係性侵X喇,同埋呢啲佢承認係包括有錫X喇、摸X嘅乳房,亦都將佢自己嘅手擺喺佢自己嘅陽具上面喇,亦都有將佢自己係露出咗嘅陽具係去磨向X嘅大髀同埋呢個私處,同埋佢亦都承認,佢有用手去掂過Y嘅私處,就係有隔住褲同埋冇隔住褲都有做過喇,當時大家就係瞓喺床上面嘅。呢啲就係第一被告承認咗嗰六項嘅非禮罪喇。
咁而第三被告就承認咗控罪七至十,就係虐兒,係關X事嘅,就七至十,咁就總共四次,係2022至2023年第三被告係虐待自己個女,當時X就13、14歲喥喇。
咁控罪七先,第一件事件就話喺大埔嗰個屋企嘅,當時係2022年9月嘅某一個星期日晚黑。當時X同Y就出完街返嚟,第三被告就鬧佢哋,話佢哋好唔做家務就出咗街,於是第三被告就用個膠嘅衫架去打X嘅左手手臂就兩至三下,又打佢嘅左腳兩至三下,令到佢嘅手同埋腳都有紅嘅,即係紅咗嘅情況,咁而佢亦都踢到Y嘅小腿一至兩次,呢個就係控罪十二嘅,遲啲再講。第三被告跟住就罰佢哋兩姊妹喇,罰佢哋點呢?就要喺個廁所度跪低,就唔開燈嘅,咁要佢哋跪、跪、跪,跪到幾時呢?就由10點鐘夜晚跪到凌晨1點鐘都仲喺度跪緊,咁X就好攰喇,於是佢就去個房度𠼮第三被告,話唔該畀佢哋瞓覺喇,因為第二日要返學嘅。咁𠼮咗成十分鐘,第三被告先至肯畀佢哋兩個唔使再跪。
第八項控罪,就即係第二次事件喇,就呢個大概係喺9月30號,2022年,當時(夜晚黑10點鐘喥嘅),當時X就係做一個實驗,係話就要將一啲嘅番梘,咁用微波爐嚟煮熱咁嘅,點知就燒燶咗嗰啲番梘,因為佢留低--即係留咗嗰個實驗喺嗰個微波爐太耐,於是佢就去咗洗手間度洗燒燶咗啲嘢喇。無幾耐,第三被告喺個洗手間度鬧佢喇,大聲咁鬧佢,就話佢「做咩嘢呀,想殺晒全家人呀」。跟住,當時X就向佢解釋話做緊實驗啫,跟住第三被告就用雙手打X個頭,打咗大概係十下喥,又摑佢個面大概係七至八下,一路用粗口鬧緊X,就叫佢死,跟住又抌佢嘅心口,第三被告抌X心口兩下,令到佢企都企唔穩,同埋就有呼吸困難嘅情況,跟住仲同佢講話如果佢打爛個碗,佢係仲麻煩,𢱕佢個背脊,又𢱕佢個頭。跟住就亦都直情叫佢「妳死妳就自己去死,唔好搞到成屋都係煙」咁樣。跟住X就去廚房度洗嗰個碗喇,咁佢洗緊個碗嗰陣時,佢就又同第三被告面對面嘅時候,第三被告又再打佢個頭,又打佢面,兩邊都打,就打咗四至五下,又用手指篤佢個額頭,就令到佢就跪咗喺地下。X就要求第三被告停止喇,話「打夠喇」咁。跟住第三被告就再打多佢頭一至兩下,然後就罰佢跪喺個廁所度,由夜晚11點鐘跪到凌晨嘅半夜12點至到1點鐘嘅時間,然後先至畀佢返去瞓覺。因為呢件事件,X就個面同埋背脊都有紅嘅地方。
第二日喇,X起身嘅時候,就發覺有發燒、有胸口痛、頭痛、頭暈同埋好冇力咁嘅情況,於是就有呢個救護車送咗佢去呢個東區那打素醫院。佢去咗醫院冇幾耐,第三被告就嚟到醫院喇,嗰陣時其實X未睇醫生嘅。呢個第三被告就同X講話「妳唔使再詐諦,冇人會信妳」咁樣。佢同X講,話「嗱,妳唔好話畀醫生聽話我琴日打過妳,如果唔係嘅話,妳會有麻煩」。咁X就好驚,所以變咗佢就唔敢話畀醫生聽其實究竟係發生咗咩嘢事。咁第三被告就走去話畀醫生聽,話「佢,佢唔食早餐咋,佢成日講大話㗎,所以先至會搞成咁」。咁仲有就係睇完醫生之後,一路返屋企,一路第三被告都係不停咁樣鬧呢個女,呢個就係第八項控罪。
好喇,第九項控罪,就係2023年3月12號夜晚大概7點鐘。當時X就同自己啲朋友出咗街,跟住返嚟嘅時候,咁第三被告就鬧X,話佢好自己出去,唔話畀佢聽喇。當時X就坐咗喺--呢個客廳有張書檯,咁坐咗喺度,第三被告就企喺佢右邊就用雙手係打咗佢,打咗X個頭四至五下,同埋又摑咗X個面四至五下。然後跟住第三被告就話佢唔信X係同朋友出去,就叫Y去打電話畀嗰個朋友去證實。Y打咗個電話,證實咗之後,第三被告仍然係唔信X,就繼續鬧佢。到咗十點幾嘅時候,嗰陣時已經食完咗晚飯喇,X自己覺得都係自己犯錯,就自己曉得就自己罰自己喇,自動自覺去洗手間度跪,跪到直至午夜為止。
咁控罪十喇,係第四件事件喇。咁呢次就係2023年3月26號夜晚9點鐘喥,第三被告係其實每日就畀咗X 40鈫就係食飯嘅,點知X就用佢自己個八達通嚟畀飯錢,就變咗有啲錢去用作其他用途喇,買零食、買其他嘢。跟住喇,X而家就變咗坐咗喺屋企,即係嗰個大埔屋企客廳個書檯度,第三被告喺佢右邊就用手打咗佢個頭五至六下,又打咗佢塊面四至五下,又好大力咁樣用左手㧬佢,就話叫佢要寫低晒究竟用啲錢去咗邊,咁一路就鬧佢,直至到X係去瞓覺為止。
咁而話虐兒係對Y,就係控罪十一至十三喇。當時Y就係11歲,因為呢啲事件發生喺2022至2023年,咁Y當時係11歲嘅啫。控罪十一喇,控罪十一就喺呢個2022年7月某日喇,喺大埔嗰個樓宇喇。當時就第三被告就嬲X同Y,話佢哋好唔掃地喇,所以嗰晚10點鐘喥,Y喺廁所度刷緊牙嘅,第三被告就喺度晾緊衫,突然間第三被告就用手好大力咁摙住Y個頸嘅後邊,然後就又用粗口嚟鬧佢。咁Y好驚就想走喇,點知第三被告就係擋住咗個門,唔畀Y走出去喇,就同埋係逼Y要跪低喺廁所度,Y就跪低咗喺廁所,當時就係冇燈嘅,即係熄晒燈同埋閂埋個門嘅。佢喺個廁所跪係跪到去半夜嘅時候,咁佢係𠼮,跟住佢話去𠼮第三被告話畀佢去瞓覺喇,因為第二日要返學。第三被告最後,即係𠼮咗十分鐘之後,先至畀佢係去瞓覺嘅。
第十二項控罪就喺2022年9月某日,當時就亦都喺大埔嗰個樓宇入面喇,X同Y就係一齊喇,就係去完街返嚟,即係去完朋友嗰度返嚟,咁畀第三被告鬧,話佢哋好唔掃地,唔執好間屋就出咗去喇。於是第三被告就用呢個腳係踢Y嘅左邊小腿個位置係大概--小腿脛嘅位置,兩至三下。因為其實踢佢嗰個程度,Y因為佢捉住個梳化,所以就冇跌低嘅。咁而跟住第三被告亦都係用衫架打X嗰次,即係話頭先講過呢個控罪七嗰個情況,控罪七同控罪十二係一齊發生嘅。咁佢哋沖完涼之後,第三被告都仍然好嬲,就話佢哋霸住個廁所,用粗口鬧佢哋,就叫佢哋去死,就繼續打佢哋,繼續用呢個粗口嚟鬧佢哋喇,跟住就係罰佢哋兩姊妹齊齊要跪喺嗰個廁所度,係熄咗燈,又閂埋個門,跪咗成兩個鐘頭,就係由10點鐘跪到12點幾。Y當時因為著住短褲嘅緣故,所以跪完之後,佢膝頭哥都係紅咗嘅。不過,佢就冇睇到醫生嘅,佢瞓咗嘅時候,發覺嗰個小腿,即係畀被告踢過嗰個位有少少瘀,不過冇睇到醫生。
控罪十三喇,呢個控罪十三就喺2023年2月某日夜晚十點半鐘喥發生嘅。當時Y因為需要嗰啲成績表嗰啲卡喇,就需要去搵番嗰啲學校報告,但係搵唔到,咁佢周圍去搵番嗰啲成績表嚟報嘅時候,咁當時第三被告就好嬲,見佢要咁樣做,就一路用粗口嚟鬧佢,亦都係踢佢右邊小腿近呢個脛位置一至兩下。當時第三被告著住拖鞋嚟踢Y,咁Y有喊喇。過咗大概十五分鐘之後,第三被告就扯Y嘅頭髮,一路扯佢,就扯到佢大概有兩公尺嘅距離,去到廚房嘅入口位喇。Y就繼續喊緊,第三被告就同佢講,就話如果佢繼續喊,就要跪喺廁所,於是Y就去咗廁所度跪低咗,跪咗大概十分鐘喥,第三被告就入嚟個洗手間度,又好大力咁樣打Y嘅頭右後面個部位一下,咁Y跪喺洗手間入面,跪到係凌晨1點鐘,然後先至出去𠼮第三被告係畀佢瞓覺,咁呢啲就係嗰個虐兒嘅情況。
第三被告係喺2023年5月4號係被捕嘅。喺嗰個警誡--即係錄影會面嘅時候,第三被告就承認佢係有打過X,即係嗰四次有打過X喇,亦都有承認佢係有打過Y,就同埋係要罰佢哋跪喺呢個洗手間嘅,咁呢個就係承認案情嚟嘅。
好喇,297嗰件案件當然就唔係認罪喇,但係當然睇番因為陪審員係裁定各被告罪名成立,所以仍然可以睇番究竟嗰個案情係點樣嘅。
第一被告就控罪一至四,控罪一至四當然就係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咁喺2019年嘅時候,第一被告仍然係第三被告嘅男朋友嚟㗎嘛,咁而兩個女仔,即係X同Y就當第三被告去返工嘅時候,就會去咗第一被告寶豐樓嗰個位,就由呢一個第一被告照顧喇。咁而第一被告就係喺四次就同呢個當時仍然係10歲咁大嘅X係發生嘅性行為嘅。
第一次就係話當時X同Y兩個都在床度瞓緊晏覺。咁而Y瞓著咗之後,X自己就爬咗上去被告嘅身上面,咁而X自己嘅私處、嘅下體係掂到第一被告嘅下體。X話佢之所以咁做,因為佢想同第一被告發生親密接觸嘅。X就同第一被告大家互相磨擦對方,咁然後第一被告就掹低咗X嘅褲同埋內褲喇,就亦都掹低自己嘅褲,跟住X就用手將第一被告嘅陽具係自己擺入佢自己嘅私處,當時第一被告係冇用到任何嘅安全套嘅。跟住第一被告就將佢嘅陽具掹番出嚟喇,就幫呢個X就掹番好自己條褲,X話應該以佢記憶,第一被告係冇射精嘅,咁跟住第一被告亦都掹番好自己嗰條褲喇。因為X當時都仲係喺被告身上㗎嘛,所以第一被告就將佢捧起,就放番喺床上面喇,然後自己就去咗洗手間,呢個第一次。
二至四係點呢?二至四次其實全部都係喺下晝發生嘅,而當時已經係Y要去上堂,第一被告帶咗Y去補習,然後返番嚟嘅時候發生。換句話講,喺發生第二至到第四次呢個控罪嘅情況,係得番第一被告同埋X喺個樓宇入面嘅啫,而每一次佢哋全部係兩個都係除晒衫嘅,全身赤裸嘅。咁而每一次呢啲發生,就唔再係X採取主動喇,係被告採取主動嘅,不過都係話X就稍為係個背脊係挨住嗰個床頭,就雙腳係擘開,膝頭哥係彎曲,被告喺佢面前喺佢上面將個陽具插入佢個陰道,而每一次被告喺射精之前,都係將佢嘅陽具掹出嚟,就喺X嘅肚上面射精,係跟住佢就自己係用呢個紙巾抹乾淨佢自己同抹乾淨X,幾次都係咁嘅。
好喇,到第二被告喇,第二被告總共就係,即係控罪五至十二,係八次嘅非禮罪喇。喺2017年嘅時候,第二被告係第三被告嘅男朋友嚟嘅,當時就X同Y都曾經去過第二被告粉嶺嘅住所,而第二被告亦都有去過X喺大埔嘅住所。喺2017年,X係得8歲,咁而就根據個案情,第二被告係非禮咗X八次嘅。
第一次,即係控罪五喇,呢個就喺第二被告屋企發生嘅,當時就第二被告同X同埋Y就瞓晏覺,第二被告就靜靜雞掹低咗X嘅短褲同埋內褲,就摸X嘅私處,當時X先嗰8歲,佢根本唔知道發生咩嘢事。咁佢自己就喐咗一喐,第二被告見佢喐,就即刻停止咗,就同X就掹番好條褲。
咁跟住嗰七次(即係控罪六至十二)全部都係發生喺X自己屋企,即大埔屋企嘅。頭嗰五次(即係控罪六至十),都係夜晚黑喺X就--因為嗰間屋--嗰個樓宇,大埔樓宇有兩間房,一間大啲,一間細啲嘅,咁X就瞓咗喺細啲嗰間,第二被告係嚟過夜嘅,咁佢就會同第三被告同Y就瞓大啲嗰間房。咁而呢五次,每次都係第二被告就入去細房嗰度,就搬開喺個床邊度嗰張凳,因為第三被告擺咗凳,就驚X跌落床。咁佢將嗰張凳搬開咗,然後佢自己就係將佢嘅手插咗入去X嘅短褲同埋內褲度去摸佢嘅私處,然後到佢走嘅時候,就搬番張凳埋去嘅,咁嗰五次咁嘅情況。
第六次,即係話係控罪十一,就嗰次就得X自己喺屋企就同婆婆喺屋企。當時婆婆就喺呢個廣西嚟探媽媽、探屋企人喇,但係總之屋企人就唔喺度,得番佢喺度嘅啫,得番佢同婆婆喺度,咁同埋第二被告喺度。呢次X就同第二被告瞓大房,婆婆就瞓細房,咁喺呢一次,就話第二被告就掹低咗X嘅短褲同埋內褲去摸佢嘅私處嘅。
最後一次即係第七次喇,喺屋企嘅第七次,亦都係控罪十二,當時X喺屋企,佢媽媽都喺屋企嘅,咁第二被告嚟探訪喇,當時第三被告(即係媽媽)就喺廚房度煮緊飯嘅。第二被告就掹咗X入去嗰間大房度,X當時企喺度,雙腳就係擘開嘅,即係企嘅時候唔係合埋對腳喇。咁第二被告就掹低佢條褲同埋短褲,就掹到落咗去之後,就去摸佢嘅私處。跟住第二被告同X講「嗱,我都摸咗妳喇,妳摸番我喇」,咁X就冇回答到。跟住第二被告就坐喺張床度,就自己掹低佢嗰條褲,就露出咗佢個陽具。跟住就捉住X嘅手去摸佢自己嘅陽具,就係上下咁樣幾次先,然後就企起身就「優」番自己條褲,跟住就同X都「優」番好佢嘅面褲同埋底褲喇,咁然後就叫X唔好同任何人講關於嗰件事嘅。
好喇,到呢個第三被告喇,第三被告就係被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佢嘅案情就係話喺2017年呢個第二被告就非禮咗X喇,第二被告同第三被告就分開咗,即係唔再有呢個關係喇。到2019年,第一被告就成為咗第三被告嘅男朋友喇,佢非禮咗X五次喇,同埋就有呢個同X又發生呢個非法性行為四次喇,咁而其實佢亦都係有非禮咗Y一次嘅,不過X同Y都完全冇話到畀任何人聽嘅,直至到2023年先至講嘅。
第一被告其實佢係內地人嚟㗎嘛,因為呢個疫情嘅緣故,佢返番去--即係喺2020年就返番去廣西,跟住就因為呢個封關嘅緣故喇,所以佢嚟唔到喇,直至2023年2月開番關,佢先嚟嘅。去到2023年嘅時候,X已經大個啲,14歲喇,咁佢就知道喺2019年佢同第一被告之間發生嗰啲嘢係唔啱嘅,但係始終佢都覺得好醜,覺得發生啲咁嘅事,好醜,所以佢唔想話畀任何人聽,亦都冇話到畀任何人聽。係咩嘢事令到佢話畀蔡老師聽呢?就因為當時有一個計劃,屋企人有個計劃,就係話第一被告會單獨帶Y去廣西,喺呢個2023年嘅4月1號帶佢上去。因為X擔心Y會畀第一被告喺廣西嘅時候就去性侵喇,所以佢就話咗畀蔡老師聽,話佢係曾經畀第一被告性侵咗五次,即係非禮咗五次,係喺2019年。佢當時無話到畀蔡老師其實第一被告係同佢有性行為添,因為嗰陣時覺得實在係太過醜,加上係佢採取--第一次佢採取主動吖嘛,所以佢就係覺得太醜,同埋佢覺得淨係話畀呢個非禮已經夠喇,咁而當時佢亦都冇話到畀蔡老師聽,話第二被告其實喺較早前2017年都已經有非禮佢㗎喇,因為當時佢覺得最緊要做到嘅嘢,就係阻止第一被告帶Y單獨上去內地嘅啫,所以佢冇提到嘅。咁而案情顯示,佢係過咗幾日之後,先至話畀蔡老師聽其實第二被告都有非禮佢咁嘅情況,同埋係七個月後,佢先至--即係喺呢個3月31號之後七個月後,佢先至有提及其實第一被告同佢係有發生呢個非法性行為嘅事件嘅。
好喇,咁講番去--即係2023年3月31號喇,蔡老師聽到X講話第一被告曾經幾次非禮佢,咁佢就打電話問Y,問Y知唔知咁嘅事,Y就話唔知喇,蔡老師跟住就安排就話見媽媽,即係第三被告喇,嗰陣時已經係好夜㗎喇,差唔多凌晨嘅時分㗎喇,係4月1號嘅時間。當時就蔡老師揸咗車去第三被告屋企樓下,咁蔡老師見第三被告喇。當時X就坐咗喺呢個司機位隔籬嗰個位嘅。根據證據,X有個好朋友同埋就有嗰個校長就坐喺嗰個車後邊嘅,咁第三被告上車喇,坐咗喺後面。根據蔡老師同埋X講,當蔡老師話畀第三被告聽,話X就投訴話第一被告曾經非禮佢,第三被告係唔相信X,話佢「大話精」。跟住蔡老師已經不斷咁幾次問第三被告,究竟佢會唔會報警,咁第三被告就猛問蔡老師,話「妳畀證據出嚟吖,畀證據出嚟喇」。咁而第三被告喺臨落車之前,同蔡老師講,就話如果蔡老師報案,佢就係呢個第三被告嘅敵人,佢以後就係唔會再畀兩個女係跟蔡老師去補習嘅。
第三被告返咗屋企之後,根據Y嘅證供講喇,第三被告就同佢講話唔好同所有人,Y理解所有人即係包括埋警察嘅,就唔好同所有人講,就話第一被告係曾經性侵過佢兩姊妹(X同Y)。第三被告亦都打電話去同第一被告講,當時Y聽到喇,就叫第一被告就話,同警察講就話冇啲咁嘅事,警察嚟問佢嘢嘅時候話總之咩嘢事都冇。咁然後就Y去瞓覺喇,到第二朝,第三被告就整醒咗Y喇,就同Y講,就話唔好去補習喇,蔡老師係佢嘅敵人嚟嘅,就同埋同佢講,就話總之警察嚟問佢嘢,就話呢個第一被告係冇性侵過佢兩姊妹嘅,咁嘅意思。呢個就係案情,根據陪審員裁定佢哋幾個人罪名成立嗰個案情應該就係咁樣喇。
喺判刑之前,本席都攞咗某一啲嘅報告,首先就係關於X同Y嗰個受創傷嘅報告喇。咁有兩位係臨床心理學家,一位姓陳,一位姓范嘅,就畀咗好詳細嘅報告--即係關於X同Y嘅。其實頭先我都提過喇,因為我想保障佢哋嘅私隱,所以我唔會將入面嗰啲內容,好詳細咁講出嚟㗎喇。我淨係可以--覺得淨係需要講,就X畀第二被告係性侵喇,就畀第一被告性侵,咁兩者之間,好明顯,第一被告對佢嘅性侵影響係好大嘅,即係相對第二被告,第二被告係冇咁大嘅影響。咁又畀媽媽係虐待喇,打佢喇,鬧佢喇,咁令到佢而家都仍然有呢個叫做複雜性嘅創傷後遺症,呢個壓力症。同埋佢係自我形象好負面,佢相信佢自己係冇用嘅,相信佢自己係啲受損、受咗污染嘅一個人喇,咁佢係需要呢個心理學家係建議佢要接呢個嘅心理嘅輔導。
Y,即係第一被告係非禮佢一項控罪喇,咁佢就覺得佢畀一個阿媽叫佢做daddy嗰個人係照顧佢嘅,居然係去咁樣侵犯佢,咁佢就憎恨、好嬲呢個第一被告嘅,就覺得佢係畀第一被告永遠傷害咗佢㗎喇。佢亦都覺得第三被告就係唔單止係喐手打佢喇,用口嚟去鬧佢喇,加上就係愛過情人多過愛佢,就唔保護佢,咁而呢個Y亦都係有呢一個嘅創傷後壓力症出現嘅,亦都心理學家係建議佢最好都係接受呢個心理嘅治療。
好喇,跟住第一、第二、第三被告嘅心理學家嘅報告喇。咁而第一被告嗰位臨床心理學家就係楊女士嘅,佢都畀咗好詳細關於第一被告嘅背景㗎喇。第一被告嚟香港基本上就係幫第三被告去湊X同Y喇,即係18年開始已經係咁做喇。咁因為佢喺內地人,唔可以做嘢喇,變咗佢就全部係靠晒第三被告去養佢喇。基本上。根據佢講喇,話番畀個臨床心理學家知喇,佢自己就住喺第三被告租畀佢嗰個地方喇,咁佢夜晚就一個人住喇,因為X同Y返咗去屋企喇嘛,咁佢冇夜生活嘅,冇社交嘅。呢位楊臨床心理學家就覺得,被告應該就係因為佢就好想同第三被告親密喇,但係就做唔到喇,都唔同一齊住,咁又因為X同Y成日跟埋佢一齊,喺性方面有刺激喇,所以令到佢就干犯咗呢個對X同Y性侵。當然,本席呢度要特別強調,第一被告係到而家都唔承認佢係有同X發生過性行為嘅,佢只係承認嗰個非禮罪嘅。臨床心理學家就認為,就表面睇嚟,第一被告嗰啲嘅行為就似係有呢個戀童症喇,不過都係冇一個好清晰嘅證供支持話佢真係有呢個戀童嘅傾向,同埋佢重犯嘅機會都算係低嘅,咁就係建議第一被告係接受呢個嘅輔導。
咁而第二被告嗰位就係臨床心理學家就姓何嘅,亦都係畀咗第二被告嗰個嘅背景畀本席喇。佢都係認為,就第二被告就冇呢個戀童嘅情況出現嘅,但係第二被告亦都係喎,同臨床心理學家都仍然堅持佢係無辜嘅,佢冇做到嗰八次嘅非禮罪,咁心理學家都話第二被告重犯嘅機會係低嘅。
第三被告就係畀一位臨床心理學家就係姓雷嘅,就見佢喇。第三被告同呢個臨床心理學家就認,當然有認係話佢有體罰兩個女喇,但係佢仍然堅持話佢做嘅嘢都係喺嗰個合理範圍之內嘅,即係一般打女可以咁樣。咁而心理學家都係話第三被告,即係向人展示話好愛錫仔女,好支持老公一個咁樣嘅太太咁樣,但係個心理學家就話,一方面就話愛護個老公,但係一方面喺仲係結咗婚嘅情況之下就同分別兩個唔同嘅男人(第一同第二被告)發生咗呢個婚外情,同埋有呢個性行為嘅、性交。咁第三被告同番心理學家講,話其實佢有呢兩個男朋友都唔係真係主要為咗性嘅,而係佢哋幫得手吖嘛,可以幫佢湊兩個細路咁嘅意思。咁就話兩個女都知道第一同第二被告係佢嘅男朋友,冇咩嘢問題吖,呢個佢自己嘅選擇,呢個係同心理學家咁講嘅。仲有,佢就否認佢有做妨礙司法公正嘅嘢喇,佢仍然堅持係話X同Y係講大話嘅。
仲有,因為第一被告係自己認咗嗰六項嘅非禮罪吖嘛,所以佢話,咁照計佢應該都係有做嘅,不過佢仍然相信X同Y係誇大咗非禮罪嗰個事件嘅嚴重性喎,呢個係第三被告咁樣同個心理學家講。老實講,本席都覺得有啲出奇,個被告認咗罪,佢居然都可以話呀佢應該係做,總之,即係呢個係咁講喇。咁而心理學家就話,第三被告係一個好自我中心嘅人,同埋佢對於嗰啲關係嗰個界限好模糊嘅,即係自己個女,叫兩個女叫自己嘅男朋友做daddy,自己兩個女個爸爸仲喺度嘅,即係簡直係啲關係太過亂,不過,都仍然認為佢係重犯而家嗰啲案件嘅機會係微嘅。
好喇,到背景同求情喇喎。
第一被告先。根據嗰個經歷報告口供,第一被告就喺1972年嘅內地出世嘅,而家53歲喇,就喺香港之前係冇犯過事嘅,即係呢個佢認咗嗰六項嘅非禮罪同埋後屘被裁定嘅四項同13歲以下嘅女童非法性交罪,就首次係有呢個罪行喇。咁佢自己話,喺內地讀書就讀到去大學嘅程度喇,然後跟住就喺內地做同呢個電腦有關,電腦維修員,一個月賺4,000鈫人民幣喥,就離咗婚,同佢前妻有一個仔、一個女。
代表第一被告嘅梁大律師就話,第一被告係被拘押咗後,喺2024年10月,佢媽媽就--即係第一被告媽媽就過咗世,咁第一被告對於唔能夠出席媽媽嗰個喪禮感到非常之遺憾。第一被告亦都強調--即係梁大律師都強調第一被告係當第三被告去做嘢嘅時候,佢真係有去幫手去照顧X同Y嘅。咁亦都提及一啲嘅案例,就係話都睇到,當然其中一個嘅量刑嘅睇法就係究竟被告同嗰個受害人嗰個年齡個分別幾大吖嘛,咁佢都接納,即係梁大律師接納,第一被告就分別--即係同X、同Y嗰個歲數嘅分別係37同埋39年,咁同埋亦都係違反誠信嘅,呢啲係嗰個喺呢件案件嚴重嘅因素。梁大律師亦都希望本席考慮以下嘅情況,就係話:第一,就X承認當時佢係鍾意第一被告嘅;第二,就係X自己採取主動同第一被告發生性行為,咁而後屘就係到--繼續發生之後,因為X自己想同第一被告有親密嘅行為,所以佢無反抗到第一被告嘅;第三,就話第一被告係冇用到任何嘅武力或者係威嚇X嘅,而嗰五次嘅非禮嘅案件,就第五次雖然佢當時係有問到X可唔可以將嗰個陰莖擺落X嘅私處,咁結果佢係冇做到,即係有臨崖勒馬咁嘅情況出現;跟住第四,就係話雖然佢冇用到呢一個安全套喇,但係X冇受孕喇,亦都冇呢個性病被傳染到嘅。第五就係話,喺犯呢啲案件之前,第一被告係冇案底喇;第六,就係佢自己係承認咗嗰六項嘅非禮罪,係顯示到佢已經有悔意。
梁大律師亦都提番,頭先本席提過嗰個臨床心理學家嘅報告喇,咁就係話,因為當時第一被告喺2019年嘅時候,佢同呢兩個女仔都有好親密嘅接觸,咁所以先至係干犯咗嗰個非禮罪喇。雖然第一被告到而家都否認係同X係發生咗任何性行為,但係陪審員嘅裁定就係顯示佢哋係接納X嘅證供喇。梁大律師就求情就話,既然係佢嘅講法就話,即係非禮第五次,第一被告問X就話,可唔可以將佢個陰莖擺落去X個陰道吖嘛,咁X冇答到佢喇,咁佢自己話呀,唔可以咁做嘅,咁冇做到,臨崖勒馬喇。好喇,跟住之後,即係到X自己採取主動嘅時候,同埋跟住再後嗰幾次,就變咗係話佢自己把持唔住喇,尤其做咗一次,咁做多兩次,咁喺咁嘅情況之下,係干犯咗嗰幾次嘅同13歲以下嘅女童非法性交嘅,最後一項就係話第一被告重犯嘅機會低喇,所以大律師都係要求本席就係考慮咗整體嘅刑期,係盡量將呢啲案件嗰啲判刑係同期執行,等嗰個判刑唔會係太過重。
就第二被告佢嗰個經歷睇到,就係佢喺1954年4月出世,所以而家71歲,冇任何刑事紀錄嘅,就讀書讀到去小學程度,就已經係退咗休㗎喇,同太太就係分開咗,就有兩個已經係成年嘅女兒。代表第二被告嘅劉大律師亦都係提出咗第二被告嗰個背景喇,劉大律師亦都特別強調,第二被告本身係冇案底喇,同埋就話佢因為識咗第三被告,令到佢損失咗六十幾萬嘅退休金,即係話畀第三被告呃嘅,呢個係第二被告咁講法,同埋又因為呢件嘅事件,就要用咗律師費,同埋係仲要面對坐監喇。劉大律師亦都強調,事件發生喺2017年,都好耐下喇,咁同埋亦都唔係話好長嘅時間。佢亦都係引述咗案例之後,係呢個律政司告呢個叫做,譯音,余振興嘅案件。嗰件案件係一個在職嘅警察去非禮咗六個唔同嘅女仔,即係六個女仔佢係喺互聯網識嘅。喺嗰件案件,上訴庭就係終於就係話嗰個判刑係太輕嘅。我唔特別提嗰個嘅判刑喇,總之劉大律師就講喇,呢件案件被告你唔係一個在職嘅警員喇,咁同埋亦都一個--牽涉X一個女仔,唔係多個女仔喇,咁就希望本席係考慮以9個月為呢個量刑起點,同埋就全部係同期執行,即係夾埋晒9個月嘅監禁。
第三被告喇,根據呢一個嘅經歷資料,就係喺1975年出世嘅,喺內地出世,而家49歲,就係試過有一次已經虐兒㗎喇,可以講,咁嗰次喺2021年,就係畀咗佢個感化12個月。咁讀書係讀到去中三程度,就係喺事發嘅時候係家庭主婦,結咗婚,有兩個女喇,即係X同Y喇。當時,事發嘅時候,就同丈夫喇,同埋兩個女喺大埔嗰個地方居住嘅。咁而控方亦都話咗畀本席聽,當第三被告干犯最後嗰一項嘅虐兒罪嘅時候,其實仲係喺嗰個感化令有效嘅期間嘅。咁而亦都係代表第三被告嘅劉大律師就求情嘅時候講,就話被告係讀書讀到去小學程度喇。雖然佢喺2018年嘅時候就同個先生其實離咗婚嘅,不過2020年又同佢再結過婚喎,因為覺得佢需要有個責任去照顧佢,見佢年紀咁大,冇人照顧,咪同佢再結過婚。咁話第三被告就聲稱喇,話兩個女細個嘅時候就好多病痛嘅,所以養大佢哋都好辛苦,又唔係咁多嘅資源,咁又話後屘過咗身嘅先生就冇畀到佢任何嘅支援嘅,所以佢等同一個單親嘅媽媽去湊大嗰兩個女。劉大律師亦都強調,第三被告係好關注兩個女嘅學業嘅,咁亦都話佢去做嘢喇,係維持屋企同埋呢一個嘅生活喇。劉大律師亦都係提及幾個嘅案例,我遲啲會講嗰啲案例嘅,係關於話虐兒同埋關於嗰個妨礙司法公正嘅。咁而劉大律師基本上係建議,所有嘅控罪加埋晒就係14個月監禁應該就係適合喇咁。
好喇,有關判刑嘅原則同埋一啲嘅案例喇。首先,同13歲以下嘅女童非法性交,喺公訴書之下被定罪,係終身監禁嘅。咁而一個人係犯咗非禮罪,就亦都係公訴情況之下被定罪,係可以被監禁10年。而虐兒罪就係監禁10年,而妨礙司法公正就可以去到7年,但係另外亦都可以睇法話,其實係由法庭去有呢一個酌情權嘅,只要嗰個判刑係唔超過嗰一級嘅法庭最高嗰個判刑,咁當然高等法院係冇一個限制喇,但係都係唔會係超過7年嘅喺呢件案件。
好喇,係對性侵嗰方面喇,涉及性侵兒童嘅罪行係根本冇量刑指引嘅,因為始終每件案件嘅案情唔同,犯案手法唔同,嚴重程度、犯案長短、受害人同埋嗰個犯案人啲背景,都會有分別嘅,所以要睇番其他啲案例,其實嗰個作用唔係咁大,但係當然可以考慮到嗰個原則喇。咁喺呢個陳清豪(譯音)嗰件案件,嗰件案件就係一個被告係非禮個6歲大嘅外甥女嘅,四次,咁總共就係5年監禁。咁佢嗰個判刑係上訴嘅時候,上訴庭係拒絕干擾嘅。當時上訴庭都話,喺判刑嗰方面,最重要考慮就係要防止其他人去有樣學樣,做同樣嘅事嘅。同樣,亦都要顯示到公眾人士對呢一啲犯案嗰個厭惡性,同埋亦都要係令到受害人嘅屋企人、家人、親友係覺得佢哋嗰個受到嘅創傷可以得以撫平。咁而亦都喺呢件案件上訴庭講,每一宗嘅控罪都係分別嘅,即唔係一次過咁,所以係應該要全部分開嚟判,不過當然要睇番呢一個整體刑期喇。
上訴庭喺另外一件叫做李漢華嘅案件,嗰件其實係關於同21歲以下嘅男子肛交嘅,同埋同16歲以下嘅兒童作出呢一個猥褻行為。不過,喺嗰件案件,雖然呢件案件唔係相同喇,但係有關嘅量刑因素其實喺另外一件案件叫做係李國偉(譯音)都係相同,即係畀佢沿用。本席覺得其實嗰啲原則都係一樣嘅,所以本席都引用番同一原則,就係話你要睇番係咩嘢呢?被告人同個受害人年齡嘅相距幾多;被告人同受害人嘅關係,包括被告人係咪有利用到佢嘅職位、佢嘅身分去犯案,同埋有冇利用係破壞嗰個--受害人對佢嘅信任;被告人有冇威逼利誘受害人,有冇令受害人就範;犯案嘅次數幾多;犯案嗰個時段有幾長;有冇用到不當或者不必要嘅暴力;有冇對個受害人造成傷害或者係不適;犯案嘅時候有冇用到適當嘅安全措施;有冇對受害人或者係公眾嘅衛生安全造成危害;罪行對個受害人有冇造成身體傷害或者心理嘅創傷;罪行對受害人嘅家人有冇影響;被告人有冇涉及其他不當嘅行為,譬如叫其他人一齊睇、影相或者錄影咁樣;被告人係唔係有心理失衡、係唔係戀童;呢個重犯機會高低,呢啲都係量刑要考慮嘅地方嘅。
喺一件案件叫做高潤超(譯音),上訴庭都顯示,就話如果嗰個受害人係一個兒童嘅時候,其實一個好嚴重嘅加刑因素,因為喺我哋嘅社會裡面,兒童係一個弱勢嘅社群,佢哋好容易就會係畀嗰啲人去利用,因為佢哋可能比較幼稚、細個、唔識咁多嘢,又好容易信任他人,所以好容易畀啲壞人去利用佢哋呢一方面嘅特性去對佢性侵嘅,所以當有呢啲情況發生嘅時候,法庭一定要係嚴懲嘅。如果係對呢一啲嘅--即係如果係違反誠信喇,又或者係更加係話直接或者係暗示話嚇個細路仔,叫佢唔好報警,更加嚴重,所以喺呢啲案件嚟講,基本上係會一個長嘅監禁嘅。咁就話冇呢啲加刑因素唔等如係輕喎,係有加刑因素更加要將個刑期係加咁解。咁而另外一件案件係本席睇到,係叫做K.K.K.嘅案件嘅。喺嗰件案件,上訴庭就講喇,如果係一個父親,又或者一個係嗰個地位係同個父親一樣嘅人而去做一啲去違反誠信去侵害個兒童嘅情況嘅時候,係呢個咁嘅罪行係非常、非常之嚴重嘅,因為法庭係有呢個職責去保護呢啲嘅小朋友,等佢哋唔會受到呢啲嘅侵犯。
咁而虐兒嗰方面喇,虐兒有幾個案例嘅,就第一件就叫做係N.L.T.。咁喺嗰件案件就特別提到另外兩宗案件嘅,一個就係叫做丁玉群(譯音)。喺丁玉群呢件案件,上訴庭就話,虐兒嘅模式同埋犯案人嘅背景係變化多端,咁影響判刑嘅因素因此亦都好多個喇,但係相關罪行最高刑罰喺1995年已經被增至到10年。呢個完全係反映到立法機關對於呢個罪行嘅睇法,所以喺法庭判處嘅時候,亦都要以阻嚇同埋保護兒童為主要嘅考慮,因照顧兒童而受到困擾嘅人一定要學得去控制自己嘅情緒嘅。咁另外一件案件係蔡淑芹嗰件案件喇,就係同埋另外有幾件案件嘅,一個蔡淑芹、一個叫做AG’s reference係2004嘅105號,同埋另一件就係英女皇訴Durkin嘅案件。從呢啲其實都係頭先所講嗰個N.L.T.嗰件案件入面提及嘅,就係從同呢啲案件睇到,家長,甚至係老師喺管教兒童嘅過程中,情緒失控或者採用過激嘅手段,罪責係會比毫無因由咁樣去傷害兒童係輕,要視乎嗰個情況或者可以酌情輕判,但係都絕對唔可以將傷害兒童嚟正當化呢個理由嘅。一般嚟講,法庭必須喺判刑上係保護弱小、畀呢個干犯者贖罪、阻嚇同埋滿足公眾良知等呢啲因素係反映出嚟。
另外一件案件就係H.H.K.嘅,咁呢件案件嘅被告就摑咗佢14歲嘅女,就摑佢嘅面喇、用嗰個衣架打佢個膊頭喇、踢佢個心口喇、掹佢頭髮喇,咁其實當時個細路女只不過係話想去參加個課外活動嘅啫,問佢畀准許,點知唔畀就打成咁樣,跟住就判咗佢係12個月嘅感化。咁當時就--喺嗰件案件就係話,原審法官係認為6個星期嘅監禁係適合嘅,咁最後就判咗被告人係4個月嘅監禁。應該係話被告係有一次先前嘅案底,嗰次案底就係接受咗感化12個月,原審法官係以6個星期為量刑起點,然後就因為佢認罪,係判咗4個星期嘅。
另外就呢個妨礙司法公正罪,就有一宗案件就譯音叫做胡詠東喇,咁喺嗰件案件,上訴庭就指出妨礙司法公正就要睇番所針對嗰個實質嘅罪行有幾嚴重。呢個係影響判刑嘅其中一個因素嘅,其他因素包括嗰個堅持嘅程度喇,同埋有關嘅行為對妨礙司法公正本身嗰個實質影響。
好喇,以下就係本席喺呢件案件考慮嗰啲情況喇,首先,當然就睇番298,第一同第三被告認罪嗰啲先。第一被告總共認咗六項控罪喇,即話第一至第六,全部係非禮罪,頭嗰五項係對X,最後一項對Y喇。咁用番我頭先已經講過喺李漢華入面所講嗰啲嘅元素喇,第一被告就係當時呢兩位小朋友媽媽嘅男朋友,所以都可以講係話係一個作為父親咁樣嘅地位,尤其係第三被告叫嗰兩個細路女係叫第一被告做daddy添。咁而佢當時亦都係受第三被告所託,即係佢女朋友所託,去照顧呢兩個小朋友嘅,當第三被告做嘢嘅時候,去照顧呢兩個小朋友,所以第一被告亦都係喺一個信託嘅地位喇,所以佢係違反誠信去做呢一啲侵犯兩個細路仔嘅事件。
喺第一被告侵犯X嘅時候,當時X只係得10歲,佢咁細喎,根本都唔知道係發生緊咩嘢事,咁被告自己已經47歲。嗰啲侵犯亦都係由淺至深喎,初初錫佢個嘴喇、摸佢個胸,就初初係隔住衫摸喇,整整下就變本加厲,就掹埋佢條褲,就令到佢就露出咗佢個私處,就用手首先去掂佢嘅私處喇,去磨擦佢嘅私處喇,跟住又將佢(即係將X)隻手擺喺佢自己嘅陽具度喇,基本上嗰個做法等如用X手同佢自瀆。佢跟住仲進一步係將X擺喺佢自己嘅身上,嚟用自己嘅陽具同X嘅私處嚟互相磨擦,最初就仲隔住自己條褲,後屘連褲都唔隔,就直情係大家玉帛相見。事件係令到X嗰個私處係後屘有痛,即係喺小便嘅時候痛楚。咁而到最後嗰次仲離譜,第五次仲離譜,不單止係錫X個嘴唇喇,又用呢個舌頭去「舔」佢個乳頭喇,仲要係用佢自己嘅陽具去磨擦X嘅私處嘅同時,仲問佢,問一個10歲嘅小朋友佢可唔可以將佢個陽具插入去呢個小朋友嘅陰道,居然去做到嗰個程度。當然,X當時係冇答到佢喇,佢亦都係當時嗰一刻係冇做到。咁係事實上睇番呢啲案情,第一被告係冇用到任何嘅武力或者係恐嚇X嘅,係冇,但係呢啲嘅性侵都有維持一段嘅時間,同埋我頭先都講過喇,越嚟越變本加厲。加上尤其當時其實第一被告唔係話冇呢個性慾嘅出處㗎嘛,第三被告咪佢女朋友囉,有需要、有性慾,咪同第三被告進行性行為囉,冇理由去侵犯一個10歲嘅小朋友㗎嘛,所以佢嘅做法係非常之嚴重嘅違反誠信。同埋就喺咁嘅情況,嗰五次,頭先已經講咗喇,唔係一連串嘅事件,係要分開五次嚟判刑嘅,當然本席會考慮嗰個整體嘅刑期。
咁嗰項控罪,本席首先講嗰個恰當嘅刑期先。第一項控罪9個月,本席諗大家都要幫手寫,因為太多項,本席驚搞錯,第一項,9個月;第二項,12個月;第三項,24個月;第四項,兩年半(30個月);第五項係3年(36個月),okay?咁因為認罪,得到三分一嘅刑期嘅扣減,減咗之後,第一項控罪6個月;第二項控罪9個月;第三項控罪16個月;第四項控罪20個月;第五項控罪就係24個月(即係兩年),頭嗰五項,okay?
張先生:第二係8。
官:第二係9。吓?
張先生:第二係8先啱。
官:應該8㗎?12個月,呀,sorry,係,啱,應該8。
張先生:唔該法官閣下。
官:得,其他啱,okay。
好喇第六項控罪,即係就Y喇。Y當時仲細,得8歲啫,咁而被告嗰個侵犯嘅程度,佢係將Y嘅褲就掹低,亦都掹低佢自己嘅褲,佢係將佢露出嚟嘅陽具係去磨擦Y嘅私處。佢係掂到Y私處嘅中間,係爭在冇插到入去嘅啫,其實我覺得同呢一個企圖強姦個分別都唔係太大喇。考慮到佢(第一被告)同Y之間嗰個年齡嘅距離喇,同埋第一被告係嚴重咁樣去違反咗呢個誠信,去非禮一個咁細嘅細路女,得嗰8歲嘅細路女,我就認為3年係一個恰當嘅量刑起點。畀咗呢個三分一刑期扣減,就係兩年,咁即係話第六項控罪係兩年監禁,遲啲先講呢個整體刑期。
第三被告喇,第七至十三項控罪嗰啲嘅虐兒。佢就其實嗰七次,四次虐待X、三次虐待Y喇,咁逐次睇喇喎。睇番其實第三被告唔止係喺肉體上去虐待呢兩位小朋友,因為佢又掌摑又拳打腳踢,同埋就當然佢亦都係用個衣架去打X喇。佢又其實成日就用粗口大聲鬧嗰兩個細路女,即係除咗肉體,就係口頭上去對呢兩個女施虐喇。仲有一樣就係,佢睇落係有咁嘅習慣,就成日要兩個女跪喺個廁所度,閂埋門,唔開燈,黑擝擝,仲要跪親就跪成個幾兩個鐘頭,甚至兩個鐘頭以上嚟作為一個懲罰嘅,然後先畀佢哋去瞓覺嘅。本席認為呢個係精神上虐待,除咗肉體、除咗言語,仲加埋精神上去虐待呢兩個小朋友嘅。睇番呢個承認嘅案情,似乎即係佢放工返嚟,總之見到話未執屋、冇掃到地、出咗街,佢就會唔高興㗎喇,咁佢就會係做咗啲佢唔高興嘅嘢,佢就會係發脾氣,就會又打又鬧嗰兩個細路女喇。係,本席都明白到第三被告返完工,放完工返嚟做完嘢,咁見到間屋係唔係整齊咁「盛」,都可能係話兩個細路女做咁啲嘢係令到佢唔開心都唔定,但係作為一個母親,佢係有呢一個責任要控制自己嘅脾氣、控制佢自己嘅情緒,唔係話去傷害嗰兩個女㗎嘛。嗰兩個女基本上係無可反抗,即係喺佢哋嗰個環境,係完全受到第三被控制嘅,所以去到嗰個程度,頭先睇番啲案情都話,X都自動自覺去跪喇,因為都跪慣咗喇,你話去到個--即係可想而知,嗰個細路女係受個媽媽虐待去到咩嘢程度喇。
咁睇番第七項控罪喇,第三被告就用個衣架打X嘅手,打佢手臂兩至三下,打佢腳喇,令到佢個手同埋腳都有紅嘅地方,又踢佢喇,即係佢踢Y個小腿嘅。咁亦都話佢係--要X同Y跪喺廁所喇,本席就認為9個月係恰當嘅量刑起點。扣除咗3個月嗰個認罪,就係話第七項控罪,係6個月監禁。
跟住嗰項,第八項控罪喇,呢次就係第三被告用雙手打X嘅頭,打咗成十次,又摑佢嘅面七、八次,用粗言穢語鬧佢,叫佢去死,就用拳打佢心,令到佢企都企唔穩,係呢個呼吸有困難,又同佢講如果佢打爛個碗,就更加有麻煩,打佢嘅背脊、打佢嘅頭,但係本席覺得最主要就係話,其實嗰個其他案情本席唔再重複,因為頭先我講過嘅,但係最主要就係話,到第二日佢唔舒服,去咗醫院,第三被告居然喺見個醫生之前同佢講,就話佢作嘢,叫佢唔好話畀醫生聽其實之前嗰日佢打過佢嘅,等X都唔敢話畀醫生聽其實佢自己係畀阿媽打到之後係有唔舒服,又呢個呼吸困難嘅情況,第三被告仲要呃個醫生話X唔食嘢,所以搞成咁,所以我覺得呢一次嗰個嘅虐兒係特別嚴重嘅。所以呢一項,本席係用18個月嚟做量刑起點,咁減咗之後,就係12個月。
到第九項控罪喇,第九項控罪就係話打X喇,呢次就係話佢出咗街,唔信X出街,同邊個出街,就算Y打電話問咗返嚟,都唔信嗰個,嗰個本席就認為9個月啱,係一個適當嘅量刑起點,減咗之後就6個月。
跟住第十項控罪喇,呢次係話佢用咗八達通嗰次,咁呢一次本席就認為係四個半月嘅監禁係一個恰當嘅量刑起點,就減咗之後,3個月。
控罪十一,今次關Y事喇,話好大力咁摙Y個頸後面嗰個,我就認為6個月嘅監禁係恰當嘅,減咗之後就4個月。
第十二項控罪就係,呢次係第三被告踢Y嗰次,就要佢哋跪--要一齊跪喺嗰個廚房嗰次喇--即係洗手間嗰次喇。呢一個我就認為七個半月,對Y嚟講,七個半月係一個恰當嘅量刑起點,所以就應該係5個月監禁。
第十三項控罪,就係話Y去搵嗰個成績表嗰次喇,呢一次本席就認為9個月係恰當嘅量刑起點,減咗之後就6個月。
變咗如果冇搞錯,控罪七就6個月;控罪八12個月;控罪九6個月;控罪十係3個月;控罪十一係4個月;控罪十二5個月;控罪十三係6個月,啱唔啱?Okay,好喇,咁又係本席遲啲先講嗰個整體刑期。
到297喇喎,即係話唔認罪嗰幾項喇。咁就要睇番嗰三被告唔認罪之後應該嗰個量刑喇。不過,喺未做呢樣嘢之前,我想公開咁去讚揚呢位蔡老師。蔡老師係因為佢嗰個正義感同埋一個唔自私嘅情況,先至係令到呢件事件得以令人知曉,然後X同Y先可以話係沉冤得雪。因為佢喺聽到X嗰個投訴之係,佢係做咗一個有一個正義感嘅人會做嘅嘢,就係去同X個阿媽講「喂,妳個女有件咁嘅事喎,妳應該去報警喎」。即使第三被告向佢施以壓力,就話「嗱,如果妳報警,妳就係我敵人,以後我兩個女都唔再幫妳去做呢個補習㗎喇」,蔡老師都仍然不理第三被告對佢作出呢一啲咁樣嘅威嚇喇,係即刻報警,然後先至呢件事件係得以曝光,然後X同Y先至沉冤得雪。仲有就係,因為如果唔係蔡老師咁有正義感做咗呢樣嘢,睇番第三被告嗰個咁嘅態度,尤其佢係一向有個習慣就係打呢兩個細路㗎嘛,呢兩個細路根本就唔敢講畀佢聽發生咩嘢事,亦都當佢聽到話有件咁嘅事嘅時候,佢都唔信X喇,佢自己都係維護番佢自己嗰個愛人第一被告。所以如果唔係蔡老師,根本一定唔會係呢件事件曝光。另外一樣嘢本席想係公開去讚揚蔡老師,就係話佢喺知道爸爸又過咗身喇,媽媽又已經坐緊監喇,佢就係好不自私將呢兩個細路係帶番佢自己屋企嚟養,佢自己冇細路,佢去撫養呢兩個細路,等佢哋兩個有一個叫做家庭嘅溫暖,唔係好多人會好似蔡老師咁偉大做呢一咁嘅情況,所以本席認為係應該對佢一個公開嘅讚賞。
好喇睇番呢個事件,因為嗰個情況就係,X當時佢咁細個嘅時候,佢係唔知道發生咗係咩嘢事嘅,到後屘佢先知道原來喺佢同第一被告之間嘅嘢係唔啱嘅,但係因為佢係覺得醜喇,覺得係唔敢話畀人聽喇,佢係後來因為蔡老師係一個佢信任嘅人,佢所以先至係將呢件事件喺2023年話咗畀蔡老師聽嘅。咁頭先我已經講咗喇,喺同13歲以下嘅女童非法性交,嗰個最高嘅刑罰係終身監禁,即係同強姦罪一樣,都係呢個終身監禁。咁好明顯,我哋個立法機關係睇到,就話呢個同一個13歲以下嘅細路女進行呢個非法性交係一個非常之嚴重嘅罪行,所以法庭係有呢個必要去保護呢一啲咁年輕嘅小朋友,去懲罰嗰啲去侵犯咁細個嘅被告,令到其他人係唔敢有樣學樣,有阻嚇嘅作用嘅。
本席考慮晒所有嘅情況,亦都當然本席提過嗰個量刑嘅因素喇,本席就認為呢個判刑係應該係10年,第一項控罪係10年;第二項控罪都係10年;第三項控罪係十年半;第四項控罪係十年半,咁因為四項控罪都係審訊之後被判有罪㗎嘛,所以冇一個扣減嘅。
因為本席頭先講過嗰個量刑嘅時候要考慮啲咩嘢嘅元素㗎嘛,所以本席應該再講番嗰個元素先。呢個關乎第一同第二被告嘅,第一就係,被告人同受害人年齡嗰個差距喇,即係話喺李漢華嗰件案件所講。咁當時X,即係喺呢件事件發生嘅時候,X係10歲喇,第一被告就係47歲,即係2019年嘅事。咁而就第二被告,X得8歲,第二被告就63歲喇,呢個第一個嘅睇法。第二個就係被告人同受害人嘅關係,就係第一同第二被告當時都係X個媽媽嘅男朋友喇,即係2017同2019年喇,佢哋兩個都係因為要照顧X嘅緣故,所以佢哋嘅罪行係嚴重違反誠信,因為佢哋個位置--即係兩個其實都係一個父親咁樣嘅位置,雖然第一被告嗰個就更加嚴重啲。至於話有冇威逼利誘呢個受害人供其淫辱呢,咁就冇證據話有呢個威逼利誘嘅,但係本席嘅睇法就點呢?因為第一被告係咁多次咁樣去非禮X,而且嗰個非禮嘅程度係循序漸進,愈嚟愈嚟離譜,所以就搞到本席覺得佢可以話係喺呢個培慾,「培養慾望」嗰個「慾」喎,唔係「教育」個「育」喎,本席覺得佢直情係培慾X,X咩嘢都唔識,咁教佢,就初初就摸呢樣、摸嗰樣,跟住就愈整愈離譜,搞到X就仲以為係採取主動去同被告發生性行為係一種令佢同被告親密嘅一個恰當嘅做法,教壞佢,換句話講,所以本席認為係非常之嚴重嘅,咁所以先至令到X係咁多次都願意係同第一被告發生呢個性行為嘅。當然,呢個情況就喺第二被告度係冇出現到嘅。
犯案嗰個次數多少同埋長短,咁就第一被告嚟講,就係四次喇,就係2019年喇,當時X 10歲,而第二被告就八次,就得X,X就係8歲,就喺2017年嘅事喇。兩個都冇話用到啲不必要嘅暴力或者係不當嘅武力嘅,即係對個受害人造成傷害或者不適,就算係,都係少少唔舒服,就尤其係嗰性行為嗰方面,X都冇話到係有乜嘢特別嘅傷痛嘅地方。犯案嘅時候好明顯就冇安全措施喇,兩個都冇用到安全套。雖然係話最終係冇呢個成孕喇,X冇懷孕,亦都冇受到呢個性病嘅--即係染到性病喇,但係用呢個適當嘅安全措施係避免有呢一個咁樣嘅危險發生㗎嘛,所以仍然係因為冇採取到呢個適當安全措施,係令到個案情更加嚴重嘅一方面。有冇對呢個受害人造成身體或者心理嘅創傷呢?咁好明顯就有心理創傷喇,頭先都講咗喇,兩位臨床心理學家都講,對於兩個受害人係有心理創傷,尤其第一被告對X嗰方面,個創傷更加大。仲有就係罪行對受害人嘅家人有冇影響喇,咁就好不幸,對X嚟講,即係Y都某程度上係喇,就似乎屋企人好似冇--對佢啲屋企人冇咩嘢影響。首先就第三被告根本唔信X,就話佢係「大話精」添,仲走去妨礙司法公正。咁爸爸過咗身喇。聽嗰啲證供,睇落嗰個同父異母嘅哥哥似乎都唔係太過理呢兩個小朋友嘅,所以似乎睇落就唔係對個家人造成太大嘅影響。當然,亦都有可能對其他啲朋友造成影響都唔定。咁而被告人有冇涉及啲不當行為,譬如話叫其他人一齊睇、影相咁,咁呢個係冇嘅。最後嗰項喇,有冇心理失衡、戀童嘅癖好或者重犯機會高低,兩個心理學家都係話,就第一、第二被告,心理學家都係話,係冇一個清楚嘅證據顯示係有呢個戀童症喇,有呢個戀童嘅傾向喇,同埋呢個重犯嘅機會係低嘅,即係兩位都係一樣嘅。
好喇講番呢個判刑喇。就第一被告,本席頭先已經講咗喇,第一被告嗰五項嘅非禮罪,就好明顯就係構成咗一個培慾,令到X一個咁細個嘅細路女,乜都唔識嘅細路女仲以為同被告發生性行為係一個啱嘅嘢嚟添,因為佢--其實睇到,一來,佢唔知道係錯喇;二來,因為係好渴望有人愛錫佢,加上佢阿媽咁樣去對待佢,所以佢就做咗一樣本席認為係好令人震驚嘅嘢,就係一個10歲嘅細路女曉得自己爬上去第一被告身度,仲要係佢親手捉第一被告嘅陽具嚟擠落佢自己嘅陰道。如果唔係第一被告以前去咁樣去非禮佢,教咗佢其他嗰啲嘅做法,我唔相信一個10歲嘅細路女會做一啲咁樣嘅嘢出嚟,呢個係令人好震怒。
雖然而家被告係裁定罪名成立嘅係同13歲以下嘅女童非法性交唔係強姦,但係某程度上,本席認為佢嗰個嚴重性都可能仲比強姦仲緊要,因為佢係蠶食咗一個年輕細路女嘅心靈,令到佢去做一啲佢後屘係非常之後悔同埋覺得好醜、覺得好羞家嘅嘢,而家亦都係影響到佢嗰個狀況喇,因為佢當時雖然唔識啫,但係佢後屘知道咗原來咁做係唔啱嘅,咁但係佢而家就覺得係自己係冇用,覺得自己係污穢,覺得自己點解會係去採取主動去同一個男人,嗰個人係佢叫daddy嘅人發生性行為,所以喺咁嘅情況之下,本席就覺得嗰個罪行係非常之嚴重,咁本席都講咗喇,個判刑最高嘅刑罰根本一樣,都係終身監禁,所以本席就覺得喺判刑嘅時候,法庭必須要清楚顯示到我哋有呢個職責要保護一啲年輕嘅小朋友,去懲罰一啲犯呢個咁樣嘅案件嘅人,所以頭先本席已經講咗,第一項控罪係10年;第二項控罪10年;第三項控罪十年半;第四項控罪十年半。咁冇得減刑喇,因為佢全部係呢個審訊之後被定罪㗎嘛。
第二被告喇,咁當然亦都係睇番本席頭先已經講咗嗰啲考慮原因喇、嗰啲因素喇。第二被告當時係非禮一個8歲大嘅X,分開八次做呢樣嘢。咁而考慮晒頭先本席所講嗰啲情況之後,第五項控罪就係12個月;第六項控罪都係12個月;第七項控罪15個月;第八項控罪15個月;第十--係咪九呀?Sorry,九,應該,18個月;十項控罪18個月;十一項控罪24個月;最後嗰項都係24個月。咁亦都係冇任何嗰個減刑因素喇,因為係審訊之後被定罪吖嘛。
好,到第三被告,頭先本席已經講咗嗰個量刑嗰個因素喇,咁亦都記得,當時其實X話第一被告對佢所做嘅嘢其實係嚴重嘅,嗰五項嘅非禮罪係嚴重嘅。咁而第三被告妨礙司法公正,就係一方面係要蔡老師唔好去報案喇,唔好話畀警方聽X被呢個第一被告侵犯喇。叫Y唔好話畀任何人聽,包括警察,就係話第一被告性侵X同Y喇,又話如果警察嚟問嘅時候,就話咩嘢事都冇發生喇。咁然後又自己去打電話話畀第一被告聽,同第一被告講話如果警察嚟嘅時候,就話咩嘢事都冇發生。頭先都講咗話如果唔係蔡老師嗰個咁正義嘅做法,因為呢第三被告根本就唔理X講過嘅嘢,如果唔係蔡老師唔依從第三被告向佢施以嘅壓力,係冇報到案嘅話,根本就唔會係令到呢個第一同第二被告嗰個事發東窗㗎喇。尤其本席喺呢件事件覺得,第三被告身為X同Y嘅媽媽,佢自己唔去保護兩個女不特已,仲要係掛住自己嘅愛人,所謂嘅愛人喇,第一被告多啲。喺咁嘅情況之下,本席認為嗰個恰當嘅量刑起點係3年。咁就呢個第十三項控罪,個監禁就係3年嘅監禁。
好喇,跟住真係要睇呢個整體刑期喇。咁睇番嗰個298先,298總共六項控罪喇,第一被告,六項控罪喇,就係6個月、8個月、16個月、20個月、兩年、兩年,係咪呀?啱唔啱呀?
張先生:啱。
官:咁我認為呢個睇過晒之後,整體刑期4年就啱喇。4年就顯示到佢嗰個罪責。咁點做到4年呢?就第五項控罪嗰兩年同第六項控罪嗰兩年分期執行,咁4年喇,其他全部同期執行。即係得第五同第六係分期執行,然後一、二、三、四同五、六就係同期執行,夾埋就係4年喇。
咁到297喇,297同呢個13歲以下嘅女童非法性交就10年、10年、十年半、十年半吖嘛,本席就認為整體刑期14年就係適合嘅。咁點樣去做到呢14年呢?就係第二項控罪嗰10年其中嘅4年同第一項控罪嘅10年係分期執行,其他全部同期執行,咁夾埋就14年喇。Okay,得喇嘛,啱唔啱呀?咁跟住嗱,咁有兩項喇,一個就4年、一個14年喇,咁又要再睇睇,再睇嗰個整體刑期喇。咁我就認為,因為如果唔做任何嘅扣減,就變咗係18年,係咪十八年八個月,18年?
講者(不能辨別):18年。
講者(不能辨別):18年。
官:18個月,係咪呀?
講者(不能辨別):18年。
官:18年。
講者(不能辨別):係,冇,18,19,18年。
講者(不能辨別):18年。
官:18年先,okay。等陣先,呀,係,明白,係,啱,啱,啱。
我認為16年啱喇,即係喺18年裡面,16年啱喇,所以本席就要喺嗰個--等陣先,即係話298裡面嗰4年,其中嘅兩年就要同297嘅14年係分期執行,咁夾埋16年喇,啱喇,okay。
咁到第二被告喇,跟到吖嘛?即係最緊要啱,因為太多,本席驚計錯數。到第二被告,應該就係12個月、12個月、15個月、15個月、18個月、18個月、24個月、24個月,啱唔啱?啱吖嘛?12、12、15、15、18、18、24、24,okay?咁本席就認為總共4年就適合喇,因為個細路女實在太細,得嗰8歲,仲有八次咁多。咁本席就認為第五控罪嘅12個月同第六控罪嘅12個月同第十二控罪就24個月分期執行,咁應該係4年喇,12、12、24,其他全部同期執行,啱唔啱呀?即係第一同第二同埋第十二分期執行,12、12、24,夾埋就係48個月,所以就等如4年,其他全部同期執行。
好喇到第三被告。第三被告就應該係就七至到十三,就係6個月、12個月、6個月、3個月、4個月、5個月、6個月,啱唔啱?咁本席就認為全部夾埋晒就係,睇下先,如果唔扣減,就應該係三年六個月,夾埋晒42個月,42個月,我就認為兩年三個月就係恰當嘅。
張先生:298?
官:Sorry,啱?
講者(不能辨別):298?
張先生:呢個係298?
官:298,298,兩年三個月。
咁去到達到呢個,就係第七,控罪七嘅6個月、控罪八嘅12個月、控罪九嘅6個月加埋控罪十嘅3個月,就應該係啱啱兩年三個月,啱唔啱?啱,其他全部同期執行,啱唔啱呀?好喇,到呢個控罪298,sorry,297喇,到--嗰個--應該係297喇,係喇,即係嗰個妨礙司法公正,3年吖嘛,頭先講咗,297。考慮晒之後,就認為4年嘅監禁就係適合嘅,即係話嗰兩年三個月其中1年就同妨礙司法公正嘅3年分期執行,咁咪變咗4年囉,啱喇嘛?因為虐兒罪夾埋晒兩年零三個月吖嘛,然後呢個另外嗰個妨礙司法公正3年吖嘛,本席而家話4年吖嘛,全部,咁即係話兩年三個月嗰度嘅其中1年同3年分期執行,咪4年囉,應該啱喇,係咪呀?Okay,最緊要唔好計錯啫,得,坐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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