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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0/2019
[2019] HKDC 14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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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翟子安先生,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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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勁洪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M/s Solomon C. Chong & Co轉聘,代表被告 |
| 控罪: |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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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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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毒品罪。
2. 2018年10月10日,警察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邨進行反毒品行動,同日下午6時左右,在榮東樓見到被告把一件用報紙包裹的物品(證物1)塞進榮東樓9樓至10樓梯間的一個消防龍頭。
3. 警察截停被告,然後從消防龍頭取出證物1,發現是一個膠袋,載有85粒用白色膠紙包裹的物體(後知為內含12.30克海洛英鹽酸鹽的共14.90克混合劑)。經拘捕及警誡後,被告說是收取$1,000幫人帶這批白粉去摩士公園。被告身上有現金$10,050及一部流動電話。
4. 2018年10月12日,被告在荔枝角收押所內排泄出16粒用白色膠紙獨立包裹的物體(證物2,後知為內含2.37克海洛英鹽酸鹽的共2.90克混合劑)。懲教署人員警誡被告,被告承認該16粒膠包是白粉,是他被警察拘捕時吞下的。警察到場拘捕及警誡被告,被告說是2018年10月10日被警察拘捕時太驚慌才吞下該16粒四號海洛英。
5. 2018年10月15日,被告在荔枝角收押所內排泄出2粒用白色膠紙獨立包裹的物體(證物3,後知為內含0.28克海洛英鹽酸鹽的共0.34克混合劑)。懲教署人員警誡被告,被告承認該2粒膠包是白粉,是他被警察拘捕時吞下的。警察到場拘捕及警誡被告,被告說是被警察拘捕時太驚慌才吞下該2粒膠包。
6. 在警察的會面記錄中,被告承認排泄出來的16粒膠包都是四號海洛英,每粒價值$250。
7. 證物1至3共103包毒品,估計巿值共12,734.28。
8. 案發期間,被告管有證物1至3作非法販運用途。
9. 被告現年62歲,初中教育程度,依賴公援維生,有多項刑事定罪記錄,包括2項管有毒品罪(分別於2000年及2011年被判刑)及3項販運毒品罪(分別於2012年、2013年及2017年判刑),被告於2017年8月就該2017年判刑服刑完畢。由於被告是販運毒品罪慣犯,法庭須判以較具阻嚇性的刑期,辯方大律師不爭這是加刑因素,但請求法庭只作少量加刑。
10. 辯方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恩華 CACC 24/2013指出上訴庭同意法庭就毒品的包數作為加刑因素,但幅度不應過大。
11. 根據R v Lau Tak-ming [1990]2 HKC 370的量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海洛英者可被判5至8年監禁。
12. 若純以案情為基礎,本席會以5年5個月(即65個月)作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是慣犯,本席現以5年9個月(即69個月)作為量刑基準。認罪是唯一求情因素,扣除認罪可獲的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3年10個月(即4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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