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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29/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3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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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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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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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新來 CHOI Sun-lo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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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陳詩欣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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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均榮律師行律師李均榮先生,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未經准許而企圖在香港入境(Attempting to land in Ho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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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ng without permiss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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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Endangering the safety 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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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hers at se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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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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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未經准許而企圖在香港入境」罪和一項「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罪,被判罪名成立。
2. 控方案情指出,2013年2月15日早上4時15分左右,水警輪PV35上的警員從雷達得悉一件物體,在屯門黑角地方進入香港水域。稍後警員發現那物體是一艘舢舨,於是展開追逐,最後把舢舨截停。警員看見被告作為舵手,坐在舢舨船尾近摩打機器位置。船上有六名非華籍男子,警員把舢舨上所有的人拘捕。
3. 在警誡下,被告承認他受一個叫阿清的人指使,把六名男子送來香港。被告在返回蛇口後,會得到$3,000元人民幣作為報酬。當日,他們在清晨4點在蛇口出發。
4. 經調查後,被告是從內地來港的非法入境者,而船上另外有六名巴基斯坦人士。他們每人聲稱交付$4,000元人民幣,從蛇口偷渡來香港。
5. 在錄影會面中,被告進一步承認,那舢舨是屬於阿清的。被告操控那舢舨,而他並不認識在船上的六名巴籍人士。船上並沒有救生衣和滅火器。
6. 海事處的驗船督察檢查涉案的舢舨,有下列的判斷:
(一)舢舨的主體結構狀況欠佳;
(二)船上並沒有滅火設備,沒有救生衣,亦沒有晚間操作的航行燈。
求情理由
7. 被告現年43歲,在內地的陽江市出生,是家庭的經濟支柱。被告在香港並沒有刑事紀錄。被告的職業是漁民,入息有限,因為經濟的原因,而鋌而走險。被告沒有考慮到罪行的後果。
8. 被告承認舢舨狀況欠佳。辯方律師指出,被告亦承認,舢舨欠佳是加重刑責的因素。但被告和警方合作,亦第一時間坦白認罪。辯方律師亦說,案件並沒有涉及小孩或易受傷害的人士,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被告,令被告能夠盡快返回內地,回家照顧雙親。
判刑
9. 第一項「未經准許而企圖在香港入境」罪的最高刑罰是3年,而第二項「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罪則是4年。被告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而他是經過他人的唆使和利誘下犯案。被告說他會收取$3,000元人民幣作為報酬。案情亦指出,六名巴基斯坦人士每人要付出$4,000元人民幣作為偷渡來港的費用。這是一宗跨境的犯案,亦涉及六名南亞裔人士。本席亦看見相片,涉案舢舨可以說是簡陋不堪,自然亦沒有任何的安全設施。不過,六名巴籍人士都不是困在一個密箱內。本席考慮到上訴庭在特區訴謝自喜CACC 393/2009的判刑。本案的案情雖然指出水警是在追逐被告所駕駛的舢舨後才截停舢舨,但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是以危險或高速的追逐下才被截停。當然,如果是高速的追逐,這自然會更加危害舢舨上的其他六名人士。但是本席相信,被告很快便停船,並沒有高速逃走。被告亦和警方合作。因此,本席打算從輕發落,以24個月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令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因此就第一項控罪,本席判被告入獄16個月。
10. 就第二項控罪,舢舨的簡陋情況直接危害船上所有人的安全。本席考慮到特區訴唐珠炎CACC 223/2010。本案涉案的舢舨並沒有救生設備,亦沒有夜航燈,沒有滅火設備。
11. 被告從蛇口進入香港水域,航程並不短,這亦加長了船上人士受到危害的時間。考慮到各項因素,本席以12個月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8個月。
12. 本席亦考慮到整體的量刑原則,頒令第二項判刑中的3個月與第一項判刑分期執行。即是說,本席判被告因為兩項控罪,總共入獄1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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