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CC 439/2011
HCCC439/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1年第4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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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控罪指,他於去年7月3日,在屯門屯匯街,販運780.72克氯胺酮。 案發當日下午約二時半,警員巡經屯匯街與屯順街交界,看見被告人駕著輕型貨車(NX9021)駛入屯門中心巴士站,違反交通標誌,所以上前截停被告人,期間警員搜查輕型貨車,在司機位與前座乘客位之間發現四袋涉案的氯胺酮。 被告人承認替「阿山」送毒品到該處給人,可得報酬1,000元。根據警方資料,涉案的氯胺酮當時市值約十萬零三千元。 被告人現年31歲,未婚,受教育至中三,犯案時是司機。他有七次犯罪紀錄,其中兩次藏毒,曾於2008年被判入戒毒所。被告人因串謀詐騙罪,剛於3月9日被判入獄15個月。 被告人承認,因毒癮問題而犯案,只想賺點快錢。被告人母親來信指,兒子本來是有責任感的人,但因毒癮問題而心存僥倖,想搵快錢而犯案,希望法庭輕判。 販運危險藥物氯胺酮的量刑指引是許守城案([2009] 1 HKLRD 1),販運600至1,000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應為12至14年監禁。本案共撿獲780.72克氯胺酮,應以十二年零十一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可獲減刑四年零四個月。再沒有值得減刑的理由。 現判被告人入獄八年零七個月。 被告人現因其他罪行,正服刑15個月,他在2006年犯該些罪行,完全與本案無關,所以本席命令,本案的刑期與他現在所服的15個月刑期分期執行。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控罪指,他於去年7月3日,在屯門屯匯街,販運780.72克氯胺酮。
案發當日下午約二時半,警員巡經屯匯街與屯順街交界,看見被告人駕著輕型貨車(NX9021)駛入屯門中心巴士站,違反交通標誌,所以上前截停被告人,期間警員搜查輕型貨車,在司機位與前座乘客位之間發現四袋涉案的氯胺酮。
被告人承認替「阿山」送毒品到該處給人,可得報酬1,000元。根據警方資料,涉案的氯胺酮當時市值約十萬零三千元。
被告人現年31歲,未婚,受教育至中三,犯案時是司機。他有七次犯罪紀錄,其中兩次藏毒,曾於2008年被判入戒毒所。被告人因串謀詐騙罪,剛於3月9日被判入獄15個月。
被告人承認,因毒癮問題而犯案,只想賺點快錢。被告人母親來信指,兒子本來是有責任感的人,但因毒癮問題而心存僥倖,想搵快錢而犯案,希望法庭輕判。
販運危險藥物氯胺酮的量刑指引是許守城案([2009] 1 HKLRD 1),販運600至1,000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應為12至14年監禁。本案共撿獲780.72克氯胺酮,應以十二年零十一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可獲減刑四年零四個月。再沒有值得減刑的理由。
現判被告人入獄八年零七個月。
被告人現因其他罪行,正服刑15個月,他在2006年犯該些罪行,完全與本案無關,所以本席命令,本案的刑期與他現在所服的15個月刑期分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