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偉德
香港特別行政區
[2025] HKCFI 4095
HCMA 232/2024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4年第232號
(原西九龍區裁判法院傳票2022年第25532至33號
及2023年第153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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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 申請人現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向本庭動議,申請頒令證明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以供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2. 申請人被控三項「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一份法定命令」的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23章《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他在否認控罪及經審訊後,被裁定三項控罪全部罪名成立,共被判罰款70,165元。
3. 申請人不服,提出就定罪的上訴。本席於2025年6月11日頒下判案書,駁回其上訴。
4. 申請人於2025年7月8日向法庭遞交動議通知書,作出上述申請。
5. 申請人在其提交的動議通知書及多份書面陳詞中,申請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許可及將本案發還裁判法院重審,並提出多個理由或論點,包括他聲稱原審時沒有提交部分證據,只因當值律師把證據交回給他,而沒有提交給原審裁判官。他質疑控方第四證人的觀察證供的準確性。他否認涉案搭建物的冷氣內置機的電源延伸進入其單位。他認為屋宇署人員曾到涉案位置視察是不當的。他聲稱本案是他與其他人爭執而引起。他仍就一宗刑事毀壞案件在終審法院進行上訴,認為屋宇署就本案提出檢控是不尋常,並對他不公平。申請人亦對本席在上訴中的判案書其中部分段落作出回應,亦申請將他認為應呈堂的大量文件證物作為額外證據。
6. 從以上可見,正如答辯人回應,申請人的有關申請根本不涉及任何法律論點,更遑論是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並不符合上述《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的要求。
7. 本席現拒絕批准申請人的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陳皓璋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