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仁義
泰穗貿易有限公司
[2020] HKDC 1180
DCCJ 5389/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7年第5389號
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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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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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一宗追討租約保證金的案件,雙方都沒有律師代表。原告人為承租人,聲稱被告人(作為業主的一方)並沒有於租約期滿後還取保證金的港幣10萬元。
2. 本席於2020年6月11日頒下判決書,裁定原告人敗訴,原告人根據區域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336章)的第63(1)段,向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3. 首先,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是於2020年8月14日才提出的,所以申請本身已經逾期。
4. 法庭在處理逾期上訴申請的法律原則相當明確,申請人必須就他的延誤提供可信及有理據的解釋,並且展示其上訴有合理可爭議性或真實勝訴的機會:參照 Lau Ping Kee v But Tin Hing [2019] HKCFI 175 第4段。
5. 原告人並沒有在支持申請的誓章及陳述書上解釋延誤的理由。
6. 再者,原告人的上訴理據,也只是重複了之前的案情,及再次強調他認為呈堂證物D1是偽造(他指稱已經報了警),所以不足以證明被告人有將2013年租約的保證金撥入2015年的租約等等。
7. 對於這些證據和指控,本席已於判決書中有詳細分析,不會在此再重複。原告人並沒有提出任何合理上訴的理據,並且沒有指出就判決書法律上或事實爭議上的裁判有任何錯誤,只是重複了他觀點就是不同意判決結果。
8. 因此本席裁定,原告人既沒有合理解釋逾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的原因,也沒有提出任何有合理可爭議性或真實勝訴的機會。
9. 本席頒下以下命令:
i) 撤銷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及 ii) 至於訟費方面,原告人需支付被告人有關本申請的訟費,若然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法庭評定。
i) 撤銷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及
ii) 至於訟費方面,原告人需支付被告人有關本申請的訟費,若然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法庭評定。
原告人: 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訟
被告人: 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