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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00/2020及577/2021 (合併)
[2024] HKDC 15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800號及2021年5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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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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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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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樂進 |
(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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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迪倫 |
(第二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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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思琪 |
(第三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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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健朗 |
(第五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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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啟沖 |
(第六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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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承峯 |
(第七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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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定楠 |
(第十二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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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文杰 |
(第十七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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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張錦榮先生帶領陳俊勳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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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寶田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林洋鋐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及第三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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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宇逸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子揚顧嘉恩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及第七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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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姵妏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任其昌•李鴻生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五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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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書銘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蔡克剛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六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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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本成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瑞泰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十二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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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寶田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葉嘉棟,關朗儀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十七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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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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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的所有被告人面對一項暴動罪。當中8名被告人,即第一至第三被告人、第五至第七被告人、第十二被告人,及第十七被告人(以下稱為「各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罪名成立。
案情摘要
2. 從2019年11月11日開始,大批示威者進佔香港理工大學(以下稱為「理大」),理大一帶發生了暴動和其他違法事件。警方在理大一帶設防,包圍理大,阻止其他示威者進入理大和附近一帶的範圍。警方的佈防和理大事件在本案發生當日,即2019年11月18日仍然持續。上述事件期間的不同時段,大批示威者聚集於尖沙咀、佐敦、油麻地及/或旺角一帶。
3. 在所有關鍵時間,警務處處長沒有就上述事件期間涉及的任何公眾集會活動,接獲根據第245章《公安條例》第8條所作出的舉行集會或第13A條作出的舉行遊行的意向通知。
4. 政府及警方已在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不斷透過各大傳媒和社交平台(包括媒體的不同平台,如電視、電台、流動應用程式等)發放公告,告知公眾理大及九龍一帶的事態發展和執法情況,包括2019年11月19日全港學校繼續停課,並呼籲市民注意交通情況及不要造訪上述有關地區。
5. 理大事件發生期間(包括案發當日),有人在網上透過討論區和通訊軟件等不同渠道,發起號稱「圍魏救趙」行動,呼籲其他人在2019年11月18日上街聚集,組成「戰線」「營救」理大內的示威者,其中的「戰線」包括彌敦道至加士居道一帶。
6. 在2019年11月18日,油尖旺區彌敦道一帶的交通嚴重受阻。運輸署在當日凌晨已陸續封閉彌敦道不同的路段,從下午起封閉路段亦包括彌敦道介乎油麻地咸美頓街及尖沙咀海防道,至晚上封閉路段延長至彌敦道至旺角亞皆老街至尖沙咀梳士巴利道一段。
7. 港鐵於案發當天下午關閉油麻地站,列車亦不停該站。同日港鐵亦於晚上關閉佐敦站和旺角站。
8. 本案的暴動發生在2019年11月18日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
9. 當天晚上2100時,警方到達彌敦道至加士居道一帶處理該區的示威活動。其後於約2200時,警方抵達加士居道,並組成防線向北往彌敦道方向推進。在推進期間,警方不停遭受示威者投擲汽油彈等雜物,警方亦須發射催淚煙以驅散示威者。
10. 當日約於2230時至2245時,警方防線抵達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的南邊,並與在交界以北的示威者對峙。在相關時間,大量包括各被告人的示威者在控罪地點參與暴動。示威者大部份衣衫尚黑,並以口罩或防毒面具遮蔽容貌,更有部份人佩戴頭盔、護目鏡等不同裝備。示威者在與警方對峙期間,多次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包括:—
(1) 無視警方口頭和舉旗的警告,繼續以大量人數集結和逗留在彌敦道一帶並拒絕散去;
(2) 以類似排陣的方式排開面向警方;
(3) 用雨傘及其他自製物件(包括木板、鐵欄)築起陣地或示威者防線,完全堵塞控罪地點南行和北行的行車道;
(4) 有組織地把大量大型木板從附近商舖內搬出及運送到相關地點,侵佔整條道路,以作示威者防線,並用木板築成屏障,與警方對峙;
(5) 不斷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和其他雜物,多枚汽油彈爆發引致行車道上多處着火;
(6) 用雷射光線照射警方;
(7) 用雨傘阻擋警方發射的催淚彈;
(8) 向警方回擲催淚彈;
(9) 不時衝向警方防線,並投擲汽油彈,令彌敦道行車線上火光熊熊,逼令警方須把防線後移兩次;
(10) 在警方推進期間,估算示威者向警方投擲了約250枚汽油彈。
11. 警方作出多次警告後發射催淚煙等彈藥以驅散及逼退示威者,但示威者仍然持續集結,未有退卻。
12. 在當日約2326時,警方展開圍捕行動。大量示威者逃跑以避開警方追截,包括沿彌敦道向北,即咸美頓街方向逃跑,亦有大批示威者由彌敦道嘗試轉入碧街近油麻地站A1出口位置逃離現場。警方在衝前驅散後在暴動涉及範圍內設下一個大約長方形的封鎖區。封鎖區由南至北為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由東至西為兩邊碧街。警方最終成功在上述封鎖區內截獲213人,包括正在逃離暴動現場的各被告人。
13. 控制地點事後一片狼藉,公共設施破爛,遺下大量雜物,包括碎玻璃、玻璃瓶、磚塊、石頭、雨傘、防毒面具、頭盔等。警方亦在現場檢獲各種攻擊性武器、危險物品和器具。當中包括多個承載着含有「鉀苯」(亦即易燃有機溶劑及油漆稀釋劑的常見成份)為主要成份的有機混合物或是汽油的玻璃樽、剪刀、伸縮棍、鏈、鎚和板手。
14. 本案中有4名警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期間受傷,包括在驅散示威者時滑倒引致手指、肩膊或腿部受傷,亦有在制服示威者時被示威者手持的玻璃樽碎片割傷。
15. 於附近居住的市民和工作人士表示因暴動者的行為而擔心人身安全,案發現場附近的商店需提前關門。經營綠色小巴的公司亦因道路阻塞而未能正常運作,案發當天沒有任何收入。現場的道路石壆上、店舖外牆和油麻地港鐵站A1出口外牆,均被人用噴漆噴上示威字句。港鐵油麻地站的各出口被破壞,維修費為港幣86,490元。彌敦道馬路中間分隔線石壆的街燈受破壞,街燈燈箱內的電線被剪斷,維修費約為港幣1,200元。另外窩打老道行人路上的燈柱亦被鋸斷,有隨時倒塌危險,移除及更換費約為港幣20,000元。
各被告人之認證經歷口供及求情
第一被告人
16. 第一被告人現時33歲,在案發時28歲,是一名裝修工人,與家人居住。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17. 第一被告人呈上一系列的求情信件,當中包括他親自撰寫的求情信,以及父母、未婚妻和中學老師之求情信。第一被告人在信件中表示悔疚,在還押期間對自己的行為作出反省。他決定努力學習及自我增值。至於其他的求情信件,總括而言提及第一被告人本性馴良、樂於助人、有孝心和有責任心。
第二被告人
18. 第二被告人現時25歲,在案發時20歲,就讀大學三年級,在2021年獲應用生物學理學學士(生物科技)學位。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他在還押前與家人同住。他自中三起加入少年警訊,目前仍是會員。在2018年1月他被提升為少年警訊領袖,曾參加由少年警訊與內地舉辦的交流活動,亦在2017年的少年警訊獎勵計劃中獲獎。
19. 辯方呈上由第二被告人親自撰寫,以及未婚妻、中學老師和大學舍監的求情信。第二被告人在求情時表示悔意,並向受影響人士作出道歉。他表示從小立志成為中學教師,但因本案令夢想破滅。他承諾日後奉公守法及努力學習。其他求情信總結而言,提及第二被告人因本案而不能達成為人師表的理想,雖然已安排好就讀學位教師教育文憑課程,亦只好擱置計劃。第二被告人在候審期間亦不敢接受長工,因害怕案件會影響工作。即使如此,第二被告人於候審期間,仍然對生活及學習充滿熱誠,曾擔任兼職補習老師、魔術興趣班導師、少年咭牌導師和裁判、修讀日語課程,亦考取法國藍帶廚藝與糕點全能證書,並在咖啡店擔任甜品製作師。求情信亦提及第二被告人自律、責己甚嚴、願意承擔責任、 樂於助人、工作勤奮、和多次參與義工活動。
第三被告人
20. 第三被告人現時24歲,在案發時19歲,在嶺南大學修讀市場學二年級。她在案發後以一級榮譽的成績畢業,還押前任職電子商貿相關的職位,與家人同住。
21. 辯方呈上由第三被告人親自撰寫,以及其母親、前僱主、前上司和朋友的求情信件。第三被告人在信中表示歉意,承諾在獄中繼續進修,早日回饋社會。其他求情信提及第三被告人自小孝順父母,照顧弟弟,一直學業成績優秀,更在中學時期兼職賺取零用錢,減輕父母的經濟負擔。求情信亦提及第三被告人樂於助人,努力上進,工作盡責及細心,有良好的溝通技巧。
第五被告人
22. 第五被告人現時29歲,在案發時24歲。他是家中獨子,在還押前與家人同住。他在24歲時成立自己的建築公司,與女朋友一起經營。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23. 辯方陳述,第五被告人雖然沒有讀書天賦,但自小品行良好及勤奮。在畢業後他選擇了地盤工作,雖然當時相當年輕,但因他謙卑及受教的態度,令他獲得地盤判頭及前輩的賞識和信任,逐步晉升成為地盤打理人。在2019年他成立自己的公司,直接承包地盤工程。公司有4名固定員工,第五被告人努力工作,除了為自己的前途,亦經常記掛4名員工是各自家庭的經濟支柱。現時公司進行的工程已被終止,公司已進行終止營運的手續。第五被告人在裁決前積極替員工找尋工作。辯方陳述,第五被告人在過去5年努力建立的工作成果和人脈將因本案而付諸流水。
24. 第五被告人的父親由於身體長期過勞而需提早退休,亦患有嚴重腎病及腦退化症,需定期接受血液透析治療,並在家中養病,由第五被告人及其母親照顧。但在2024年5月,即裁決日期前的一星期,第五被告人的父親中風,失去自理能力,須長期臥床。第五被告人的母親因此辭去散工工作,在家中照顧丈夫。現時家人替第五被告人的父親申請輪候療養院的宿位。
25. 辯方呈上由第五被告人親筆撰寫、以及其母親、女朋友、朋友、公司員工和上判撰寫的求情信。第五被告人在他的求情信中表示感到後悔,因候審的巨大壓力而出現掉頭髮及敏感症狀。現因需要服刑,女朋友需要替他獨自承擔居所按揭供款的重擔。其他求情信總括而言,提及第五被告人努力工作,有責任心,為家庭支柱,對父母孝順,樂於助人,是照顧員工的好僱主。
第六被告人
26. 第六被告人現時28歲,在案發時24歲。他的學歷程度為中五,在案發至被定罪前從事咖啡調製師的工作。他在羈押前與父母及80多歲的祖母同住。他曾捐款給聯合國難民處。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27. 辯方呈上第六被告人親自撰寫,以及親友和同事的求情信。第六被告人在求情信中表示後悔。他承諾在服刑期間會持續進修和反省,日後回饋社會。其餘的求情信總結而言,提及第六被告人孝順長輩,熱愛工作,具責任感,在父親失業後努力工作以減輕家庭財政負擔。
第七被告人
28. 第七被告人現時28歲,在案發時23歲。他於2018年獲取職業訓練局的廣告設計高級文憑,其後任職婚禮佈置散工及傢俬翻新學徒散工。他與父母同住,父親在3年多前被診斷患有肺癌。第七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他近年在工餘時積極參與協助外傭、寮屋區居民和與環保相關的義工活動。因本案的關係,第七被告人需要放棄與前同事合作組成工程公司,以較低價格提供防撞軟墊工程及服務有特殊需要人士的社福機構。即使如此,第七被告人仍然以長散工的方式協助該些工程的工作。
29. 辯方呈上第七被告人親自撰寫,以及他的親友、僱主、舊同事、中學老師、鄰居、教會牧師和社工的求情信。第七被告人在求情信中表示悔意。他表示當時愚昧和衝動,現在明白應用溫和合法的方法表達意見。他承諾在獄中進修環保相關的知識,希望出獄後在該範疇發展。其他求情信總結而言,提及第七被告人孝順、工作認真、熱心助人和有責任感。
第十二被告人
30. 第十二被告人現時23歲,在案發時18歲,剛好中學畢業。他是家中獨子,與家人感情深厚,在還押前任職地盤工人。後來母親被診斷患上癌症,他才辭去工作照顧母親。他與父母及外公同住,有一名自小認識的未婚妻。第十二被告人的母親在案件裁決前2個月被診斷患上癌症後,進行了緊急手術,仍需長時間接受化療。在候審的4年半中,他積極生活,考取了泰拳教練執照、汽車和船隻駕駛執照,以及與地盤工作相關的不同牌照。在還押期間,他報讀了室內設計課程,亦準備在服刑期間報讀商業管理和人力資源管理相關的遙距證書課程。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31. 辯方呈上由第十二被告人親自撰寫,以及由他的親友、未婚妻、僱主、中學老師和同學,以及泰拳教練撰寫的求情信。第十二被告人在求情信中承諾在獄中裝備自己,為以往的過錯承擔責任。求情信簡單而言提及第十二被告人孝順、照顧家中後輩、樂於助人、曾參與不同類型的義務工作、積極進修、有責任感,和認真上進。
第十七被告人
32. 第十七被告人現時23歲,在案發時18歲,當時是一名運動管理高級文憑證書課程的學生。在案發後,他成功獲取大學學位。他自小的志願是成為消防員,但因本案相信不能如願。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33. 辯方呈遞的求情信,包括第十七被告人親自撰寫,以及由他的家人、女朋友和中學老師撰寫的求情信。第十七被告人在求情信中表示悔意。他承諾在獄中繼續進修,出獄後回饋社會。其他求情信件顯示,第十七被告人為人積極熱心,關心他人,和熱衷體育活動。
暴動案件判刑之法律原則
34. 在梁天琦及另二人 [2020] 4 HKLRD 428中,上訴庭表述暴動罪判刑時必須考慮的法律原則。為了保護公共秩序不被暴力破壞而令法治受到損害,法庭對暴動罪的判刑,必須反映法律對維護公共秩序的決心,並向社會和公眾清晰說明,法律絕不容許公共秩序被人以暴力非法破壞或擾亂。
35. 上訴庭在梁天琦案亦列出在暴動案件判刑時的12個考慮因素:—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拖長;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以及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36. 本席考慮了梁天琦案訂下的判刑考慮因素。本案的暴動源於在案發前數天開始的網上及不同渠道號召,名為「圍魏救趙」,即在彌敦道至加士居道一帶成立「戰線」,以「營救」理大內被圍困的人士。牽涉的參與暴動人數在高峰時高達二千人,大部份參與人士穿着黑色或深色裝束,戴着頭盔、口罩、手套、護目鏡、防毒面具等的裝備。示威者與警方對峙期間投擲了約250枚汽油彈。現場亦檢獲相當多不同種類的攻擊性武器、危險物品和器具,如玻璃瓶、磚塊、石頭、雨傘、防毒面具、頭盔、多個承載着含有易燃有機溶劑的混合物或是汽油的玻璃樽、剪刀、伸縮棍、鏈、鎚和板手。從以上示威者裝束及現場檢獲的物品可見,該暴動事件是在周詳計劃下發生,示威者是有備而戰。
37. 此外,暴動的範圍是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範圍內的彌敦道範圍,涉及旺區的主要路段,而該段彌敦道通往油麻地區相當多繁忙的街道。暴動範圍相當廣闊,範圍內有不少商住樓宇,交通設施如巴士站、小巴站及港鐵站。
38. 暴動最激烈的時間為示威者與警方對峙約45分鐘,但暴動在警方進行驅散行動後仍然零星繼續,直至午夜時分清場完畢。示威者在窩打老道及彌敦道交界以木板、雜物及雨傘築起防線,與警方對峙。警方人員在對峙期間,多次使用揚聲器向示威人士作出警告,但示威者無視這些警告,依然拒絕散去。在警方人員投擲催淚煙驅散示威人士之時,示威人士把部份催淚煙向警方防線回擲,亦同時密集地投擲雜物及汽油彈,有汽油彈跌在警方人員旁邊相當接近的位置,險象環生,令警方需要兩次向後退。期間警方的彈藥差不多耗盡,需等候補給。
39. 在本案暴動中,有4名警員在執行職務期間受傷,傷勢不算嚴重。此外,現場的道路石壆上、店舖和港鐵站外牆,均被人噴上噴漆。港鐵油麻地站各出口之維修費為港幣86,490元。彌敦道石壆的街燈受破壞,街燈燈箱內的電線被剪斷,維修費約為港幣1,200元。而窩打老道行人路上的燈柱亦被鋸斷,移除及更換費約為港幣20,000元。
40. 暴動造成的威脅嚴重影響主要道路的交通,在與民居及商戶相當接近的位置投擲汽油彈,令馬路上火光熊熊,嚴重影響附近居民的安全及附近環境。商舖職員及居民擔心人身安全,亦因濃烈的燒焦味和刺鼻氣味,需要用毛巾堵塞鐵閘,避免濃煙或氣味進入大廈內。從以上可見,所引致的滋擾及影響相當嚴重及迫切。
41. 案情中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各被告人除身處現場參與暴動外,有親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或對警員作出暴力行為,或有任何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的行為。案中亦沒有證據顯示他們在暴動發生期間干犯了其他罪行。但不論他們有沒有親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浩賢 [2019] 3 HKLRD 502一案中,上訴庭已清楚表明,在考量參與暴動者行為的刑責時,需要考量的不只是其個人的行為,亦包括在該暴動中示威人士的整體行為。
42. 各辯方大律師在求情時均提及,他們所代表的被告人,在當日是藉着身處暴動現場而壯大暴動人士的聲勢,從而鼓勵其他暴動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43. 在被警方截獲時,各被告人穿戴或管有的物品,包括手袖、口罩、生理鹽水、防毒面具等的防禦或護理物品。
44. 由於本席認為各被告人攜帶的主要是防禦性質之物品,故此本席認為這些物品並不會加重他們的刑責。
45. 本席考慮了以上案情,各被告人的求情理據,以及他們呈遞的案例。各被告人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本席認為4年半的監禁刑期為適合的量刑基準。
46. 第二被告人因本案而放棄已安排修讀的教育文憑課程,以及自小成為教師的夢想。而他在候審期間努力學習,完成學士課程。由於不希望因本案影響工作安排,即使他選擇不接受長工,但沒有自暴自棄,在候審期間嘗試不同類型的工作,包括成為補習老師,與年青人互動的興趣班導師,進修日語,甚至成功獲取藍帶廚藝與糕點的全能證書,開展甜品製作師的工作。故此法庭酌情給予額外3個月的減刑。
47. 第三被告人在案發時18歲。她以一級榮譽的成績畢業。即使被捕後,她完全沒有持悲觀態度,反而積極學習,希望以自己的力量回饋社會。本席認為基於第三被告人努力學習,在案發後以相當優異的成績完成大學課程,而且在案發時只有18歲,決定酌情給予較大的減刑,即進一步扣減4個月。
48. 第五被告人因本案令他在過去5年努力經營及建立的公司業務付諸流水。他亦是家中獨子,父親的健康欠佳,不但需要每周進行血液透析治療,亦在本案裁決前不久中風,喪失自理能力,母親亦因此需要辭去工作。基於以上提及第五被告人因需要服刑而對其人生的重大影響,加上基於對他的家庭狀況之人道考慮,法庭決定酌情給予額外4個月減刑。
49. 第七被告人在被捕後仍然努力工作,同時接受多份兼職,以支持家庭經濟。他身體力行,在近年以及疫情期間積極參與不同類型的義工服務,協助社會的邊緣社群,亦為環保盡力。第七被告人的父親亦在近年患上肺癌。法庭決定給予第七被告人額外2個月的減刑。
50. 本席考慮了第十二被告人在案發時只有18歲,剛好中學畢業。他在被捕後沒有自暴自棄,考取了不同類型的牌照,積極參與不同類型的義工工作,為了鍛鍊自己亦選擇接受刻苦的地盤工作。他是家中獨子,在裁決前的不久,母親被診斷患上癌症,在還押前第十二被告人辭去工作照顧母親。基於以上的求情及人道因素,法庭酌情給予他4個月減刑。
51. 第十七被告人在案發時只有18歲,在案發後除了完成高級文憑證書課程外,更獲取學士學位。法庭決定酌情給予他2個月減刑。
判刑
52. 以下為各被告人之判刑:—
第一被告人 4年6個月監禁
第二被告人 4年3個月監禁
第三被告人 4年2個月監禁
第五被告人 4年2個月監禁
第六被告人 4年6個月監禁
第七被告人 4年4個月監禁
第十二被告人 4年2個月監禁
第十七被告人 4年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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