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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544/2025, [2026] HKCA 390
原案件: [2025] HKCFI 258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25年第544號
(原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24年第14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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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陳祺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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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 第一建議答辯人 |
行政長官李家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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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建議答辯人 |
公司註冊處處長鄧婉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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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建議答辯人 |
財政司司長陳茂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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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建議答辯人 |
稅務局局長譚大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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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 |
| 第一建議有利害關係方 |
總目170-社會福利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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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建議有利害關係方 |
竹林明堂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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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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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譚耀豪 |
判案書
上訴法庭:
1. 2025年7月2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嘉信 (「原審法官」) 拒絕給予申請人司法覆核許可。[1] 2025年7月25日,申請人逾期向本庭存檔上訴通知書,[2] 並在2025年7月31日以傳票向本庭申請追溯許可延展上訴期限 (「第一張傳票」)。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於2025年9月2日指示申請人須先向下級法院提出延展上訴期限的申請,並指示他以書面方式告知本庭其延展上訴期限申請的結果 (「2/9/25指示」)。
2. 2025年9月11日,申請人以傳票向本庭申請數項命令,包括撤銷2/9/25指示 (「第二張傳票」)。因為申請人沒有遵從 2/9/25指示的意圖,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在2025年9月25日指示申請人須在2025年10月10日或之前呈交書面陳詞解釋為何直接向本庭申請延展上訴期限,而非先向下級法院提出有關申請 (「25/9/25指示」)。
3. 2025年10月10日,申請人又以傳票向本庭尋求多項命令,其中一項是撤銷25/9/25指示 (「第三張傳票」)。2025年10月27日,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書記通知申請人其上訴通知書及三張傳票將會以書面方式處理 (「27/10/25通知」)。2025年11月21日,申請人再以傳票向本庭申請不同命令,包括撤銷27/10/25通知 (「第四張傳票」) 。
4.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 第59號命令第2B(6)條,法庭或上訴法庭皆可在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的時限屆滿前或之後將該時限延展。不過《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4(4)條規定:
「每當根據本規則某申請可向下級法庭或上訴法庭提出,則除非有特殊情況令向下級法庭提出申請不可能或不切實可行,否則初步不得向上訴法庭提出該申請。」
5. 《實務指示》4.1第6段亦訂明擬就延展上訴時限提出的申請應先在下級法庭提出。上訴法庭在Singh Arjun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14] 2 HKLRD 678第12段指出,在沒有充份理由不經下級法院而直接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申請將會被撤銷。
6. 本案中,申請人逾期存檔上訴通知書後以第一張傳票直接向本庭申請追溯許可延展上訴期限。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指示申請人先向下級法院提出延展上訴期限的申請,及後再指示他呈交書面陳詞解釋為何直接向本庭申請延展上訴期限,而非先向下級法院作有關申請。不過,申請人並沒有遵從。在支持第二張傳票的誓詞中,申請人解讀下級法院為區域法院,並表示要先向下級法院申請延展上訴期限的要求荒誕。他同時指控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跟其書記為其他各方提供訴訟利益及妨礙司法公正。在支持第三張傳票的誓詞中,申請人再次依賴這些論點。
7. 在未獲得上訴許可的情況下,申請人的上訴通知書屬無效。他的延展上訴申請,基於上述第4及5段提及的法律原則,亦屬不妥當。對於申請人提出的論點,《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1)條指出「下級法院」乃該宗上訴所來自的任何法庭、審裁處或人,因此在本案中指的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而非區域法院。同時,他對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及其書記的指控亦毫無根據。無論如何,本庭同意原審法官指申請人擬挑戰的「決定」並非可以司法覆核方式挑戰的實質決定,因此他的上訴根本毫無真實的成功機會。
8. 第四張傳票要求撤銷27/10/25通知,而申請人在其支持誓詞內表示本庭無權以書面處理他的申請。《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59號命令第14A條規則清楚指出,本庭可不經聆訊而只基於書面陳詞裁定有關延展上訴期限等的非正審申請。由於本案所涉情節簡單,適用法律原則清晰,本庭不認為以書面處理有任何不妥。
9. 申請人在第二至第四張傳票提出某些與本延展上訴期限無關的申請。2026年3月6日,申請人再以傳票提出與本延展上訴無關的申請(「第五張傳票」)。本庭認為所有這些的申請不僅不合適, 亦全無理據可言。
10. 基於上述原因, 本庭頒令撤銷申請人的上訴通知書,而申請延展上訴期限的第一張傳票及其衍生的第二至第五張傳票亦一併撤銷,並不作訟費命令。
11. 此外,鑑於申請人的所有申請完全缺乏理據,為避免任何疑問,本庭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條規則,頒令任何一方不得根據該命令第(7)條規則,要求在各方之間的口頭聆訊中重新考慮本裁決。
| (潘兆初) |
(譚耀豪) |
|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第一至第四建議答辯人及第一建議有利害關係方:由律政司代表。
第二建議有利害關係方:由柯伍陳律師事務所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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