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景紅
馮承宗
[2026] HKCA 990
CACV 1231/2025, [2026] HKCA 990
原案件 [2025] HKCFI 593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編號2025年第1231號
(原本案件編號:申請將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2025年第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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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陳健強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答辯人於2025年7月22日,將日期為2025年7月15 日的法定要求償債書送達申請人。申請人提出申請,要求將該償債書作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廖文健(下稱「原審法官」)於2025年12月9日作出命令(下稱「該命令」)及頒下判決書(見[2025] HKCFI 5938)駁回其申請,並授權答辯人可於2025年12月23日或之後針對申請人提出破產呈請。
2. 2025年12月24日,申請人就該命令存檔上訴通知書。2026年1月22日,申請人再存檔兩份相同的傳票,向本庭申請暫緩執行該命令。本庭藉日期為2026年3月20日的命令,下令除非暫緩申請已向原審法官提出且已獲處理,否則本庭不予考慮(參見《高等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4A章)第59號命令第14(4)條規則)。
3. 其後,申請人向原審法官提出暫緩申請。該申請於2026 年4月24日審理,同日裁決(下稱「該裁決」),申請被駁回。
4. 與此同時,答辯人於2026年3月3日根據該命令,針對申請人提出破產呈請。
5. 本庭認為本申請適合以書面形式處理。
6. 本庭同意原審法官的觀點(參見該裁決第[11]段),即申請人應該在破產程序中提出暫緩申請,而非在作廢程序中提出。
7. 此外,原審法官已考慮申請人為支持擬進行的上訴而提出的四項上訴理由(參見該裁決第[12]至[16]段)。本庭認同原審法官對該等理由的分析及結論,即它們均無可爭辯的基礎。
8. 鑑於該擬進行的上訴缺乏理據,故無基礎批准暫緩執行。
9. 因此,本庭駁回本暫緩申請。答辯人沒有就本申請提交任何陳詞。本庭作出暫准命令,就本申請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答辯人:由龍生律師事務所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