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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73/2025
[2025] HKDC195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3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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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葉蔆萱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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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偉琛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歐陽陳何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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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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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 被告人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及同意案情而被定罪。
案情
2. 2023年10月20日,被告人在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開立銀行帳戶(帳戶號碼:402-8-632290-1)(“渣打戶口”),自此一直是渣打帳戶的唯一持有人及獲授權簽署人。
3. 本案共涉及3類騙案及共10名受害人。
投資騙局
4. 涉及5名受害人,騙徒透過流動應用程式主動傳送短訊結識受害人,及誘騙他們投資,最終5人共被騙取合共港幣1,396,310.31元,其中共港幣154,810.68元存入被告人的渣打戶口。
求職騙局
5. 涉及2名受害人,騙徒透過WhatsApp提供工作機會及欺騙2人轉帳至指定戶口。2人合共被騙取了港幣771,371元,其中港幣26,310元存入被告人的渣打戶口。
戲票騙局
6. 涉及3名受害人,他們被騙購買一些戲票,以提高票房,及後便可賺取佣金。3人合共被騙取了港幣15,840元,全數亦存入了被告人的渣打戶口。
7. 其後10名受害人報案處理。
戶口流向
8. 2023年11月1日至9日期間:
(i) 港幣3,645,233.78元透過409筆存款存入渣打帳戶;及
(ii) 港幣3,643,049元透過206筆提款從渣打帳戶扣除。
9. 在此期間,渣打帳戶每日收到多筆存款,介乎3筆存款(2023年11月1日)至158筆存款(2023年11月7日)。所收到的存款多數介乎港幣100元至2,000元。存入渣打帳戶的款項於收取當日被混合在一起,再分多筆款項轉給他人。
10. 2023年11月9日,渣打帳戶的期終結餘為港幣2,184.78元。
11. 自2023年11月9日起,渣打帳戶除每月收取利息外,沒有任何活動。
12. 2024年4月5日,渣打帳戶結束,剩下結餘港幣2,192.59元。
調查
13. 2024年6月25日,被告人被拘捕。警務人員發現被告管有一張渣打銀行(香港)簽發給被告人的港幣2,192.59元本票(日期為2024年6月24日)。
14. 當日,被告人進行錄影會面,期間在警誡下聲稱一些事情,當中包括以下各項:
(i) 被告人任職送貨員,月入人民幣約5,000元至8,000元;
(ii) 2023年10月20日,被告人的前同事(“A君”)叫他在香港開立涉案渣打帳戶作個人用途,並給他港幣1,500元作報酬。被告不知道A君的姓名,也沒問A君為何不親自開戶;
(iii) 當日上午8時左右,被告人在羅湖口岸與一名不認識的女子(“B君”)見面。B君帶被告人前往渣打銀行某分行。被告人在該處花了3小時開立渣打帳戶,完成後將渣打帳戶的開戶授權書、銀行卡連密碼及一張SIM卡交B君;
(iv) 該張SIM卡綁定被告人名下登記的電話號碼131 6992 2320。B君利用該張SIM卡在分行外面收取銀行透過短訊發送的驗證碼,隨後給被告人現金港幣1,500元作報酬;
(v) 被告人按B君指示於開立渣打帳戶兩個月後報失該張SIM卡,但從沒報失渣打帳戶或報告渣打帳戶遭濫用;
(vi) 2024年4月,銀行職員通知被告人渣打帳戶被凍結。一星期後,被告人前往渣打銀行上水分行查詢,銀行職員表示渣打帳戶已取消,帳戶結餘會以本票退還給他;
(vii) 2024年6月24日,被告人在上水取得一張渣打銀行簽發的本票,即被告人被拘捕時警務人員檢獲的本票;及
(viii) 被告人當日進入香港是為了兌現該張本票。
求情及判刑
15. 被告人現年46歲,內地出生,只有中四程度,已婚並和妻子居於內地。被捕前是一名運輸工人,月入5-8千人民幣,且要供養2名80歲以上的父母。被告人並沒定罪紀錄。辯方指,如會面紀錄所示,被告人只是一時貪心,為了港幣1,500元的報酬而替人開戶口,現已後悔不已。
16. 相關之判刑考慮,亦如Boma[1]一案中所指出:
(i) 產出黑錢的前置罪行的性質及判刑;
(ii) 被告是否知道該前置罪行是甚麼;
(iii) 有否國際元素;
(iv) 「洗黑錢」的罪行是否涉及繁複的步驟、計劃詐騙手段;
(v) 有否犯罪集團存在;
(vi) 交易的次數及犯案時期的長短;
(vii) 被告是否知道了前置罪行的性質後仍然繼續「洗黑錢」;及
(viii) 被告的角色及報酬。
17. 另外,雲國強[2]一案亦提及當涉案黑錢1至2百萬,量刑基準約為3年,3至6百萬約為4年,而1千萬以上則可超過5年。
18. 辯方大律師力陳,本席亦同意,如辯方所指:
(i) 沒有證據反映被告人涉及犯罪集團;
(ii) 沒有證據反映被告人有預謀參與詐騙,被告人對有關的詐騙不知情,被告人在此案中只負責開戶口,並不是背後所牽涉的詐騙團體的一員,甚至完全不知道該等金錢是來自詐騙行為;
(iii) 被告人參與開戶口次數只有一次;
(iv) 沒有證據反映被告人除收取港幣1,500元還有其他個人利益。
19. 考慮了上述因素及涉案金額(即港幣3,645,233.78元),參考了相關案例及求情因素,特別是他沒定罪紀錄,本席以3年3個月為起點,認罪下扣減3分1,判處26個月監禁。
20. 就加刑申請,辯方並沒反對,並希望法庭只加刑20%。
21. 根據吳建兵[3]及岑華擴[4],上級法院指加刑3分1亦是恰當。
22. 本席亦有機會參考了李總督察的口供,從中可見詐騙案件和洗黑錢案件宗數由2020年的16,643宗升至2024年的47,063宗,而2025年1至9月則為35,431宗,和2024年宗數相若。就金額而言則由2020年的約30.1億至2024年的61.15億,而2025年1至9月則為27.48億。從數字而言,大致相若,但從金額而言,確有回落跡象。雖則如此,宗數及數字仍屬高企,對社會影響之深遠仍揮之不去。本席只能同意確有下調空間,但幅度並不如辯方所提及的20%。本席認為25%是恰當的,故26個月上調25%,即32個月15天即時監禁。
[1] [2012] 2 HKLRD 33
[2] [2012] 1 HKLRD 197
[3] CACC 32/2011
[4] CACC 2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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