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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62 & 63/2024
[2025] HKCFI 389
(Heard Together)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4年第62號及2024年第63號
(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3年第10126號及
2023年第2448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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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索人 (申請人) |
黃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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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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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 (答辯人) |
Judy Setiaw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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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4年12月12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25年1月23日 |
判 決 書
引言
1. 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申索人不滿暫委審裁官余知行2024年10月24日覆核申請的判決,維持審裁官於2024年9月12 日所作的裁決/命令,要求提出上訴。
案件背景及審裁官的裁斷
2. 有關判決涵蓋兩件案件,即SCTC 10126/2023及SCTC 24483/2023。
3. 兩件案件涉及同一申索人及同一被告人。簡而言之,申索人指稱被告人曾經對他個人和他的實產作出侵犯行為。雖然兩件案件沒有正式合併處理,但是兩案都涉及相同的對立當事人,亦有類同的訴訟因由或其他關連的訟因,因此審裁官將兩案一併處理。
4. 根據SCTC 10126/2023案件的申索書,申索人指控被告人有破壞他家中電視的嫌疑;用異常物件堵塞居所鐵閘鎖匙孔;破壞他家中的洗衣機;破壞家中的廁所水箱,破壞水制;引致申索人家中水浸;及闖入其家中放置老鼠屍體。
5. 根據SCTC 24483/2023案件的申索書,申索人指控被告人多次向他噴灑怪味液體,破壞他的家居物件,又導致他家中水浸,申索人手腳遲緩。
6. 在日期為2024年11月22日之「判決理由書」,審裁官有以下分析:
「10. 申索人有舉證的責任,述明被告人對申索人管有的實產或對其個人作出違法的、蓄意的、疏忽的、直接或/及實質干擾,因而申索人有關實產或其身體的權利受到侵犯。
11. 經聆聽及查問申索人,本席認為申索人的說法不可信,亦缺乏任何實質證據證明被告人曾經作出所指稱針對其實產或身體的侵犯行為,原因如下:
(1) 申索人的囗頭及書面證供均沒有提出任何詳情, 指稱針對其實產及其身體侵犯行為的日子、人物、過程或事發經過。例如:他無法記起水浸的日子。他無法記起電視被人破壞的日子。他無法記起噴發毒氣的日子。他無法記起誰人剪爛他的衣服。
(2) 申索人沒有耳聞目睹大部份針對其實產及其身體的侵犯行為的事發經過;
(3) 根據SCTC 10126/2023案件所提交的文件,申索人承認他所指稱對實產及對人的侵犯行為實屬懷疑。申索人在2024年9月12日的審訊作供時,亦承認他所指稱對實產及對人的侵犯行為屬懷疑;及
(4) 申索人對實產及對人的侵犯行為指稱並非合理,例 如:申索人指控個別政黨有參與及指使被告人向申索人的家中毒氣,但沒有任何實質證據支持;申索人指控被告人遙距操作他家中所有電器;及申索人指控被告人找惡勢力人士跟蹤他,但沒有任何實質證據支持。
(5) 除了他一面之詞,申索人沒有提供其他證據佐證,例如涉案影片、涉案照片、被破壞的實產、求醫記錄、報案資料等等,來證明被告人曾經作出所指稱針對其實產或身體的侵犯行為。
12. 基於上述原因,本席不接納申索人的案情和證供,並於2024年9月12日撤銷申索人的申索,以及下令申索人須就兩案分別支付被告人訟費416.00元連同由2024 年9月12日起計至款項付清時止的利息,以判定利率計算。」
討論
7. 根據香港法例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條規定,申索人所擬上訴必須只涉及法律問題,或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8. 再者,除了審裁官犯上法律上的錯誤,處理上訴之法庭不會推翻審裁官關於事實的裁決。
9. 明顯地,申索人的投訴是涉及審裁官就事實的裁決。本席認為,在應用有關的法律原則上,審裁官沒有犯錯。在審裁官沒有犯上任何法律錯誤的情況下,本席不會推翻審裁官關於事實的裁決。
10. 經考慮過申索人一方就申請上訴許可遞交的文件及本案之有關文件,本席認為申索人未能展示審裁官的裁斷出現法律上的錯誤或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可以批准他提出上訴。因此 ,本席拒絕申索人的申請。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申索人(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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