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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4/2024
[2024] HKDC 187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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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梁栢誠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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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穎儀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陳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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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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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他承認的案情可以簡述如下。
2. 2023年9月12日傍晚,警員在黃大仙竹園南邨垃圾站看見一部的士,被告人是司機,一名身分不詳男子走向的士,被告也同時從的士下來。警員隨即上前截停兩人,該身分不詳男子逃脫,而被告人則受控制。
3. 警方在的士的司機位上、司機位旁邊儲物格及司機門把手附近的黑色盒裡,總共搜出內含7.54克可卡因的12.36克固體及內含2.77克氯胺酮的3.35克固體。的士車尾箱內發現一個塑膠容器,內有數個可再封口的空膠袋。司機位下方一個斜孭袋內發現現金港幣7,410元,而司機位旁邊儲物格則發現現金港幣83.2元。被告人亦管有三部流動電話。
4. 被告在其後進行錄影會面說,他是依照一個叫阿輝的人指示,把涉案毒品由屯門碼頭運往黃大仙,便可獲得2,000元報酬。被告人知道該些在司機門發現的屬另一類毒品,因此分開放置。被告人按指示在垃圾收集站前面停車,有人便會來收“嗰拃嘢"。
5. 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
6. 代表被告人的鄭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詞,並且在庭上補充。她說被告人現年52歲,他在香港出生,中七教育程度,父母已經離世。他有一個7歲的兒子,生母是被告人的前任女朋友。在2022年,被告人和現任太太結婚,他們和兒子一同居住。由2022年9月開始至被拘捕前,被告人任職的士司機,月入港幣12,000元。辯方大律師在書面陳詞說,被告人接載一個舊乘客由屯門碼頭出九龍,行了一段路之後,乘客說他不適要落車,給了被告人車費之後,聲稱他的弟弟同時也一樣感染了新冠,他叫被告人去黃大仙送藥給弟弟,並且說弟弟會給被告人2,000元,被告人因一時貪心和急需籌錢給現任太太做手術,便依照乘客指示去做。在途中,被告人打開,看到懷疑是危險藥物,但他又想起太太要錢做手術,所以繼續按指示去指示地點。
7. 辯方呈交了三封求情信,分別是由一名牧師、被告人太太和被告人所撰寫的求情信。
8. 被告人大律師根據上訴庭在陳旭亮[1]案件解釋的三個測試方法計算出結果,以助法庭判刑。她說販運7.54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是51個月監禁,販運2.77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是28.7個月監禁。根據陳旭亮案的測試,「荒謬法」的結果是60個月監禁,如果用「轉換法」把案中的氯胺酮也轉化成為可卡因來計算,結果是54個月監禁。根據「比例法」,結果會是45個月監禁。
9. 販運危險藥物罪是十分嚴重罪行,案中並沒有任何不判即時監禁的情況,所以唯一判刑選擇是即時監禁。上訴庭已經定下了販運可卡因及氯胺酮的判刑指引,根據劉德明[2]及Rojas[3]案的判刑指引,本席同意鄭大律師的陳詞,販運7.54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是51個月監禁。而根據許守城[4]案,販運2.77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是28個月監禁。被告人同時販運兩種毒品,本席會遵從上訴庭在Islam Majharul[5]案指示的判刑步驟去量刑。可卡因比氯胺酮毒性較強,本席以被告人販運可卡因的數量為基數,並且因應他同時販運氯胺酮的數量去上調。考慮了被告人以往沒有刑事紀錄及他的家庭情況,本席在51個月基數上上調兩個月,即是總共以5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10. 根據辯方大律師求情陳詞所述,被告人是開車途中才發現客人要他送的是毒品,但因太太要做手術,所以才繼續按指示去指示地點。這個說法不合情理,而且與被告人在被捕之後的錄影會面所說不符。無論如何,即使求情所說屬實,也不是減刑理由。案中除了被告人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刑期扣減之外,沒有其他減刑理由。減去了三分一之後,判刑應該是35.3個月監禁,本席下調至整數為35個月監禁。
11. 因為上述理由,判處被告人監禁35個月。
[1] CACC 318/2013
[2] [1990] 2 HKLR 370
[3] [1994] 1 HKC 342
[4] [2009] 1 HKLRD 1
[5] [2020] 3 HKLRD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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