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C 1029/2025
[2026] HKDC 29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029號
-----------------------------------
---------------------------------
| 出席人士: |
董潔文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陳愛倫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愛倫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 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
承認案情
2. 雷先生與女朋友及3隻狗住在九龍石硤尾巴域街61號巴域居10樓的一個住宅單位(「涉案單位」)。涉案單位面積約380平方呎,由一個客廳(「涉案客廳」)、兩間睡房、一個廚房及一個洗手間(「涉案洗手間」)組成。涉案洗手間的窗口鄰近位於巴域街59號的毗鄰大廈的天台,而睡房及涉案客廳均設置閉路電視。
3. 2025年4月10日凌晨1時,雷先生及女朋友於睡房睡覺。同日早上5時10分,雷先生被其狗隻的吠聲吵醒後,聽到涉案洗手間傳出聲響。雷先生於是走到客廳查看。當雷先生推開涉案洗手間的門,他看見被告人在涉案洗手間內。雷先生立即進入涉案洗手間與被告人對質,問他如何進入涉案單位。被告人沒有回應,並把雷先生從涉案洗手間推到涉案客廳。被告人不斷掙扎,雷先生和女朋友合力將其制伏並報警。期間,被告人成功掙脫並逃至涉案單位的睡房,他要求雷先生讓他離開,又威脅要跳樓自殺。雷先生和女朋友於是再次合力將被告人制服,等候警方到場。
4. 雷先生和女朋友在事件中沒有受傷,也沒有財物損失。
拘捕及警誡
5. 同日早上5時15分,警員及隊員到達涉案單位,向雷先生查問,並看見涉案洗手間的窗戶打開。警員其後在涉案單位警誡和拘捕被告人,罪名是「入屋犯法」。被告人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6. 警員向被告人搜身,在他身上檢獲一把無刀片的𠝹刀。
涉案單位閉路電視的片段
7. 2025年4月10日,涉案單位內的閉路電視拍攝到:
(a) 上午5時07分(閉路電視顯示的時間),被告人打開涉案洗手間的門,行入涉案客廳;
(b) 上午5時08分,雷先生離開睡房,發現被告人。雷先生與被告人對質,雷先生的女朋友則打電話;
(c) 上午5時09分,被告人進入涉案洗手間並嘗試關門。雷先生立即上前,站在涉案洗手間門口;
(d) 上午5時11分,被告人從涉案洗手間進入涉案客廳,並推開雷先生。被告人與雷先生糾纏起來,雷先生捉住被告人雙臂制伏對方,被告人繼續掙扎。隨後,被告人用雙手將雷先生按在沙發上,雷先生的女朋友見狀立刻用手阻止被告人;
(e) 上午5時13分,被告人逃進睡房。雷先生與其女朋友合力捉住被告人雙臂把他制伏。被告人猛烈掙扎並嘗試用右手箍住雷先生;及
(f) 上午5時15分,被告人推開雷先生並把他按在涉案客廳的沙發上,雷先生的女朋友隨後制止被告人,將他拉開。
被告人的警誡錄影會面
8. 被告人其後進行錄影會面,陳述以下各項:
(a) 被告人爬窗進入涉案單位;
(b) 被告人不知道自己是否獲授權進入涉案單位;
(c) 被告人不認識雷先生;
(d) 被告人在事件發生前的數天都有服食「太空油」、可卡因及冰毒;及
(e) 被告人在涉案單位被雷先生制伏,因此威脅要跳樓自殺。
被告人的定罪紀錄
9. 被告人有16次刑事定罪紀錄,涉26項控罪,控罪性質包括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聲稱是三合會會員、不誠實地使用公共電話或電傳系統、普通襲擊、販運危險藥物、縱火、於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非法管有應貨稅品、刑事損壞、勒索、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食危險藥物的設備、沒有向海關關員申報、企圖入屋犯法及入屋犯法罪。
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
10. 被告人現年54歲,在香港出生,接受教育程度至中三。被告人已離婚。被告曾任冷氣機技工,因腰傷被迫轉行任清潔散工,每月入息$18,000。
11. 辯方指,今次可幸沒有人受傷和經濟損失。被告當日只帶一把沒刀片的鎅刀。被告身體健康狀況欠佳,有失眠、輕度抑鬱,需要長期就醫及服用藥物來控制情緒,但被告沒有按時複診。被告承諾法庭日後必定奉公守法,積極回饋社會。被告為此深感後悔。被告打算服刑後,移居到國內,國內環境氣氛對他的健康和情緒的康復可更有利。辯方認為,被告悔過的態度,再犯的機會很微。
12. 辯方陳詞就量刑案例,上級法庭就「入屋犯法罪」訂明指引,涉及民居住宅的爆竊,適當的量刑起點為3年監禁(R v Chan Yui Man CACC 36/1988)。辯方陳詞本案的加重處罰因素可包括: (i) 被告人有類同案底;(ii) 犯案的時侯是上午5時許,當時涉案單位苦主及其女友和被告有大約4分鐘的爭執和糾纏,最後兩人制服被告。辯方同意案情涉及被告有類同犯罪記錄加刑因素。辯方指苦主及其女朋友和被告在案發時有幾分鐘爭執和糾纏,雖然沒有身體受傷和財物損失,但兩人都有受到驚嚇。辯方懇請法庭在考慮量刑指引及加重刑罰因素的同時,充分考慮被告的認罪態度、有悔意、年齡、健康情況因素等酌情輕判。
量刑
13. 入屋犯法罪的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
14. 本案涉及住宅的入屋犯法罪。根據上訴庭所訂下的指引,在沒有任何加刑因素的情況下,量刑基準為3年,即36個月監禁(見AG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鄭偉佳案CACC 338及339/2007,上訴庭指出,加重處罰因素可包括 (第15段):
(1) 罪行是經過小心部署及有技巧地執行,涉及使用重型工具或裝備;
(2) 罪行由兩個或以上的人執行;
(3) 罪行的目標為大型處所及涉及龐大財物;
(4) 犯案人是職業爆竊犯,而不是機會主義者;
(5) 犯案人有定罪紀錄,尤其是相同性質的定罪紀錄;及
(6) 犯案人干犯多個罪行。
15. 本案,被告人犯案時,是於上午約5時,這可預期住宅內會有人於家中熟睡。而案發時,住宅內雷先生及女朋友於睡房內睡覺。雷先生聽到聲響,於是到客廳查看,於洗手間發現被告人。雷先生與被告人對質。被告人把雷先生推到客廳,二人糾纏,雷先生捉著被告人雙臂,被告人不斷掙扎,隨後,被告人用雙手將雷先生按在沙發上,女朋友立刻用手阻止被告人並報警。期間,被告人逃進睡房。被告人要求雷先生讓他離開,又威脅要跳樓自殺。雖然本案沒有涉及身體受傷財物損失,整個時間過程有4分鐘[1];然而於當時的環境情況下,雙方糾纏牽涉身體接觸,及事件必會令雷先生和女朋友受到驚嚇。
16. 量刑時法庭考慮了本案被告人單獨行事,但本案亦有加重刑罰的因素。被告人涉及不同類型的刑事紀錄,當中有七項涉及不誠實;與本案相同的有三次,包括於1990年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被判處監禁6個月、於2021年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處監禁27個月及於2025年有四項入屋犯法罪共被判處監禁32個月。被告人就這四項入屋犯法罪於2025年3月7日刑滿獲釋。本案案發於2025年4月10日凌晨,實在是被告人出獄後不久,約一個月後的短時間內,被告人又再次重犯相同性質的嚴重控罪,並過往亦有同類紀錄。這涉及鄭偉佳案所指的加刑因素,這辯方亦接納。上次判刑時法庭已給予機會,被告人今次接着重犯,未見予以珍惜。
17. 本案,法庭考慮了本案案情、被告人的年紀背景、求情陳詞、有關案例及整體情況,法庭以36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本案涉及上所述的加刑因素,上調2個月,即38個月監禁。被告人認罪減刑三份之一,判處25個月監禁。除此之外,本案沒有有效的減刑因素。
總結
18. 本案,被告人的刑期為25個月監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