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詠詩
香港特別行政區
[2019] HKCFI 1207
HCMA 374/2017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年第374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43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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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
1. 申請人被控2項「普通襲擊」罪,審訊後罪成,每項控罪判處感化令12個月。她不服定罪,提出上訴。2019年3月20日,本席頒下判案書,駁回她的上訴。
2. 申請人現根據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動議,要求本席頒令,證明本案的決定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3. 申請聆訊時,申請人提出9項理據,指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4. 答辯人代表李署理高級檢控官回應,第一至七項均是批評裁判官對證人證言可信性的評估,與事實的裁斷有關。第八至九項則指裁判官對辯方存有偏見,並過度干預辯方大律師的提問。上訴聆訊時,申請人並沒有提出這2項理據。
5. 很明顯,申請人提出的9項理據,無一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本席拒絕頒發證明書。如申請人認為本案的決定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她可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李卓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