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志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2026] HKCA 1666
CAMP 227/20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編號2021年第227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19年第16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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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1. 原告人於2026年6月22日以傳票方式就本席於2026年6月10日頒布的判決書([2026] HKCA 1059)(「該判決書」)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該傳票」)。
2. 原告人沒有在該傳票中附上草擬上訴通知書,他的支持誓詞則重複他之前在本席前論述的論點,即原告人認為之前的刑事定罪屬冤案及法庭的裁決及判決對他不公平且不合理。然而,本席已在該判決書中第11段處理了有關論點,本席看不到原告人基於這些論點的擬上訴有任何勝訴的機會。
3. 因此,本席撤銷該傳票並命令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訟費,簡易評定為HK$15,000。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被告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阮熙舜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