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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21/2023
[2026] HKDC 44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5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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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馬詠璋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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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強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任其昌李鴻生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 [3] 企圖欺詐罪(Attempted frau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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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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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3項企圖欺詐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及159J條。被告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 2020年4月8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布多項紓困措施,以協助受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打擊的企業,其中包括防疫抗疫基金下的 “美容院、按摩院及派對房間資助計劃” 和 “保就業資助僱員薪金計劃”。有關的行政工作分別由政務司司長私人辦公室轄下人力資源規劃及扶貧統籌處(“統籌處”)和保就業計劃秘書處(“秘書處”)執行。所有資助計劃的申請均須於網上提交。會計師事務所羅兵咸永道諮詢服務有限公司(“羅兵咸永道”)獲委託在必要時為統籌處和秘書處審查資助計劃的申請。
3. 被告人在2020年企圖欺詐特區政府防疫抗疫基金中的「美容院、按摩院及派對房間資助計劃」和「保就業資助計劃」的案件,涉及款項分別為60萬元、8萬元及$891,030。
4. 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提交20份載有虛假資料的網上申請 (為不存在的美容院業務安排/申請商業登記,利用取得的商業登記證,利用他人的營業地址和相片,輸入虛假美容院營業地址,安排虛假美容院營業地址證明) ,聲稱自己以「Cash is King 1 至Cash is King 20」在報稱處所合共經營20間美容院。在隨後2020年6月24日在羅兵咸永道的審查會面中再確認提交的虛假資料為真確,之後又繼續提交虛假補充資料。一旦申請成功可獲取總額60萬元援助,然而調查後得知報稱處所根本沒有經營任何美容院業務,被告人的申請最終被拒。(控罪1)
5. 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提交2份載有虛假資料的網上申請(為不存在的派對房間業務安排/申請商業登記,利用取得的商業登記證,利用他人的營業地址證明和相片,輸入虛假派對房間營業地址) ,聲稱自己以「Hong Kong Web」及「HKW Party Room and Beauty Shop」分別在兩處報稱處所經營派對房間。一旦申請成功可獲取總額8萬元援助,然而調查後得知報稱處所根本沒有經營任何派對房間業務,被告人的申請最終被拒。(控罪2)。
6. 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提交21份載有虛假資料有關「Hong Kong Web」及「Cash is King 1 至20」的保就業計劃第一期的網上申請 (利用以虛假資料取得的商業登記證開立強積金帳戶,及向強積金信託人提交虛假資料)。一旦申請成功可獲取總額$891,030援助,惟申請因不符合申請條件被拒。隨後調查發現有關僱用自己和另外14人及有為他們在2020年3月份按工資供強積金並不真確。(控罪3)
個人背景/求情陳述
7. 被告人現年54歲,沒有刑事紀錄,1994年修畢學士學位課程。畢業後曾任職銀行至1996年,此後任職不同企業,從事銷售工作。1999年開始以Hong Kong Web名義經營,向小商戶提供商業諮詢服務,惟生意淡薄,生活靠父親支持。被告人1988年開始接受精神科治療,2009年因焦慮和抑鬱問題沒有再找工作。被羈押前定期每12個星期覆診取藥。
8. 本案犯案手法並不高明,統籌處審批美容院資助申請時已因懷疑是詐騙報警。保就業計劃的申請更因強積金帳戶設立日期和供款日期不符要求一早便被拒絕。故三項控罪的申請成功機會相當低,罪責理應較「完成的」詐騙罪為輕。本案不涉及違反誠信,整體罪責較違反誠信為低。
9. 被告人在2020年7月7日就控罪一和控罪二被拘捕,再在2021年3月31日就控罪三被警誡,但延至2023年3月24日才落案起訴他,期間要定時依警方指示延續保釋。警方在2021年2月18日已取得起訴控罪一和控罪二的法律意見,隨後2年1個月的時間主要是花在控罪三。雖然被告人不認為有干犯刑事罪行,但一直不知最終會否被起訴,因而須承受壓力,難以安心。希望法庭能就此扣減刑期。
10. 朋友為他撰寫求情信,指他在2006年至2011年期間曾參與籌辦多項社會公益服務工作。相信他是受到當時網上有關防疫基金「存在漏洞」、「易於騙取」等錯誤信息影響。相信他已深刻反省。前僱主又為被告人撰寫求情信,相信他因為身心及經濟上承受巨大壓力,又要以藥物控制精神問題,或許因此影響判斷力而犯案。他曾表示當初申請時並未意識到有關行為觸犯法例,直至被檢控才明白事情的嚴重性。
判刑理由
11. 任何人干犯欺詐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欺詐罪沒有判刑指引,視乎案情。要考慮欺詐計劃的規模(參與人數,欺詐對象,受害人數,持續的時間等等)、操作模式、精密程度、造成的損失、及被告人參與的角色。
12. 辯方未能找到詐騙政府「防疫抗疫基金」的判刑案例,建議應較違反誠信的量刑為低。雖然被告人沒有資格申請「防疫抗疫基金」,但認為性質上與騙取綜援案件更接近,且較在社會民生和經濟穩定期間騙取綜援案件更惡劣。2026年2月11日,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就一宗「企圖詐騙防疫抗疫基金」共186萬元案件,判處承認控罪的被告人合共48個月監禁 (DCCC 489/2021)。
13.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潘雄 CACC 91/2020,上訴人於1996年申領綜援。2008年5月至2013年10月期間社會福利署人員與上訴人進行7 次個案覆查會見,會面時上訴人隱瞞了5個銀行帳戶,在此5年多內多領取了$858,835.52。事後調查發現上訴人早於1996年10月收到父親賣樓後轉給他的80萬元,由當時計起共多領取逾164萬元緩助金,但上訴人事後已全數歸還所有多領款項。最終只控告他在2008年5月至2013年10月期間多領取的$858,835.52。上訴法庭認為涉及的欺詐行為持續五年之久,上訴人瞞報的行為在提出申請不久後便已存在,且涉案款項亦相對龐大。認為適當量刑基準應為3年3個月監禁。另就承認控罪和全數歸還給予扣減。
14. 本案發生在2020年,當時香港的民生和經濟接連因社運及疫情而受創,政府為助商戶及其僱員渡難關,推出防疫基金,以公帑改善營商環境。為了讓合資格申請人能盡快得到援助,簡化申請程序,經網上提交申請,被告人卻濫用特區政府與市民大眾之間的互信,以不實資料取得/修改商業登記,共22個。再利用這些商業登記和虛假資料開設多個強積金帳戶。
15. 被告人在特區政府於2020年4月8日推出「保就業」計劃後便開始部署,先後為自己和借助另外14名人士的個人資料開立多個強積金帳戶,向強積金信託人填報虛假發薪/供款資料,修改手上已有的商業登記至經營美容院和派對房間,為不存在的業務申請另外21張商業登記證,利用不實的相片和業務地址證明,在2020年5月17日至2020年6月24日期間在網上提交:
• 20份載有虛假資料的美容院資助申請,涉及60萬元援助
• 2份載有虛假資料的派對房間資助申請,涉及8萬元援助和
• 21份載有虛假資料的保就業薪金資助申請,涉及$891,030元援助
16. 被告人又在2020年6月24日出席審查會面確認/修改提交的美容院資助申請資料後,繼續提交虛假補充文件。雖然最終未能成功騙取援助金,但期間他成功騙取多張商業登記證,成功利用虛假資料開立強積金僱主和僱員帳戶。被告人所策劃的詐騙是處心積慮,經過詳細部署,企圖詐騙合共逾157萬元。
17. 本案是一宗精心計劃的大額詐騙特區政府的事件,在社會艱難期間企圖騙取公眾資源,增加不必要行政費,行為惡劣,情節嚴重,受損害的是社會大眾。法庭有責任向社會大眾發出清楚訊息,任何人在社會重大困境期間參與此等行徑將必受到嚴懲。考慮後認為第一、第二和第三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分別為4年、2年、和4年,整體的量刑起㸃為4年3個月。
18. 被告人的精神健康問題並不影響他辨別是非,是次詐騙亦非一念之差,被告人是有部署地一步一步執行他的計劃。根據他自己的證供,他沒有經濟困難,父親提供自置單位給他使用,讓他在該處經營自己的商業諮詢服務,又每月給他1萬元生活費,案發期間銀行戶口有積蓄。2012年起又獲政府每月2千元傷殘津貼。政府醫院自1998年已為他提供治療,他雖然不按時覆診,但他必會到九龍醫院精神科覆診取證明以續領傷殘津貼,不認為被告人的精神健康問題構成減刑因素。
延誤
19. 辯方援引了香港持別行政區訴趙志榮CACC 243/2012,上訴法庭在該案重申在決定延誤能否構成減刑理由前要考慮以下元素 (但又並非只能考慮這些):
1) 純粹延誤本身並不是一個求情因素;
2) 若延誤是由於偵查、調查或證明犯罪者所犯罪行的困難而造成,且延誤的時間在當時情況下是合理的,則通常不會成為減刑因素;
3) 若延誤是由於犯罪者阻礙或不與相關的檢控或調查機構合作而造成,則通常不會成為減刑因素,但犯罪者對其合法權利的依賴並不構成阻礙或不合作;
4) 若延誤是由於刑事司法系統的正常運作造成,包括因犯罪者或共犯行使其權利而造成的拖延,則通常不會成為減刑因素;
5) 出現因延誤而引起的其他減刑因素,例如犯罪者在延誤期間改過自新,其他對他有利的情況取得進展;
6) 在並非因上述第2,3,4項引致的延誤下,下列情況通常能成為減刑因素:
a. 延誤給犯罪者帶來巨大壓力,或在很大程度上置其於「不確定的懸念」中;或
b. 在延誤期間,犯罪者合理預期不會被檢控或檢控不會繼續,而犯罪者基於這種預期安排了他的事務。
7) 若檢察機關或調查機構故意拖延或其疏忽行為造成延誤,而法庭又認為對犯罪者減刑可以展示對該等行為的不滿。
20. 辯方投訴控方在2021年2月18日已取得就控罪一及二起訴被告人的法律意見,但隨後花了逾兩年時間在2023年3月24日才落實起訴三項控罪。然而三項控罪互相關連,第三項控罪涉及大量強積金文件,從中又發現14名嫌疑人的資料,調查和分析證據需時可以理解。
21. 2023年3月24日落案起訴被告人後,案件迅速被帶到東區法院處理轉介,2023年6月15日已首次在區域法庭提訊,此後辯方以不同理由多次申請押後。2024年4月9日聆訊當天,因辯方表達被告人的認罪意向,押後至2024年7月11日進行答辯及判刑。2024年7月11日當天被告人表示要更換律師再申請押後,隨後再兩次以需要時間尋找新律師申請押後。被告人最終在2024年12月10日表示不認罪,案件正式安排在2025年11月5日至11月14日進行審訊。
22. 2023年11月7日辯方曾因被告人身體/精神狀態是否適合答辯申請押後。被告人現時呈交的九龍醫院精神科的醫事報告顯示,他在2023年9月21日覆診時表示情緒穩定,睡眠和胃口如常,醫生認為他心境平和穩定,情感反應適切。不認為辯方投訴的那段時間給被告人帶來巨大壓力。而勞振威醫生則在2024年3月才開始向他提供精神科治療,指他服藥後其焦慮症得以控制,另被告人又練習冥想。被告人在2020年被拘捕至2025年才進行審訊,有一半是因為調查所需,另一半是因為辯方的押後申請。考慮後不認為本案有構成減刑的延誤。
23. 被告人經審訊被定罪,過往沒有任何刑事紀錄,酌情給予1個月扣減。不認為有其他減刑理由。
命令
第一項控罪 監禁47個月
第二項控罪 監禁23個月,同期執行
第三項控罪 監禁47個月,3個月分期執行
總刑期5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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