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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170/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更新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08年第170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6年第2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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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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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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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
聆訊日期: 2009年2月19日
宣判日期: 2009年2月19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9年3月4日
判案理由書
由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頒發上訴庭判案理由書:
1. 申請人陳迪威(D1)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練錦鴻席前承認兩項「有意圖傷人」控罪(第一及第二項),同案的另一名被告(D2)則承認一項「有意圖傷人」及「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第一及第三項)。
2. 申請人承認控方的案情撮要。
3. 暫委法官在聽過求情後裁決就第一項控罪判申請人監禁10 個月,第二項控罪10 個月,他下令其中的4 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4 個月。申請人現已服完刑期。
4. 申請人於2008 年5 月14 日,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延展發出申請上訴許可的通知期限,亦同時申請針對定罪的上訴許可。單一法官聆聽陳述後於2008 年9 月30 日駁回申請。申請人不服並於2008 年10 月6 日重新提出他的申請。
5. 案情撮要內容顯示申請人與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是為鄰居。申請人及其妻子(即D2)與證人兩夫婦因鞋架擺放位置的問題發生爭執而導致關係惡化。第一證人在事發前發現他的單位外被人放置垃圾,他懷疑是申請人的所為,更因此刻意大聲指罵。後來申請人拿著錘子出現並打傷第一及第二證人。第二證人乘機脫身去找第三證人協助報警。這是有關申請人的主要案情。
6. 第一及第二證人的傷勢如下:
第一證人
「a. 左額呈頭皮血腫;
b. 左側眼角的表皮撕裂;
c. 前胸壁及背部紅腫及疼痛;
d. 前胸壁及兩側手臂有多處擦損。」
第二證人
「a. 中胸壁及後背疼痛;
b. 頭皮撕裂、頭皮頂部出血;及
c. 右手中指、無名指、手腕及左手中指多處擦損。」
7. 申請人在上訴表格裏(2008 年5 月14 日)提出以下的上訴理據:
「司法不公正:
(1) 屯門法院出現多於一天的控罪日期。
(2) 最后控罪日期2月12日。
(3) 但案情是翌日。
(4) 案情的情節不合理,檢控人員只單方面依足口供為案情,完成沒有發揮自身專業知識,此為司法不獨立。
(5) 妻子無辜被告,整件案件有如一個要脅的局。
(6) 家庭為本,不敢發一言。」
8. 申請人在重新提出申請的通知書裏有以下的投訴(見2008 年10 月13 日文件):
「致香港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1) 馬虎、偏見的檢控程序由錯誤日期為証。
(2) 利用人性的道德弱點告太太交替17a罪行。檢控人員沒有遵守檢控守則,評估被告家庭背景、態度、行為。
(3) 認罪是保護家人,在威嚇性質下,不敢發一言,得不到公平審訊。
(4) 2008年9月30日何眉語檢控官代表政府在第九庭向一眾記者發表我寫的幾張紙是廢嘢垃圾,更加証明檢控人員的極度偏見、引起司法不公正。
(5) 弱能人士的法律保障及權利,檢控人員沒有評估受到岐視、騷擾及中傷長久以來受到的壓迫力,父母双親可否承受交替控告,法律的觀點交替控告又是否用於一個平凡的家庭。」
9. 申請人也分別在2008 年5 月23 日及7 月11 日寫信給法庭表示對事件的不滿。在7 月11 日的信裏,申請人再次重覆指出,控罪日期為2 月12 日,但案情卻是說在「翌日」,這表示司法不公;律政司又以威嚇手法檢控,沒有評估社會公正。
10. 申請人在向本庭陳詞時重申律政司不應以威嚇手段檢控,要對案情證據進行獨立評估才決定是否對市民提出控訴。申請人的意思似乎是他因妻子也被檢控所以才決定認罪。申請人說他向查案警員要求作會面記錄,但警員卻要他說他「沒有話講」。申請人說他們被對方騷擾多次,但最後卻變成被告。他再重申,控罪對日期的描述是錯誤的,他也一直不是想認罪的。
11. 謄本記錄顯示,在區域法院的答辯日期為2006 年9 月19 日。申請人當時是由大律師代表出庭作出答辯,他親自向法庭承認第一及第二項控罪。
12. 答辯人對申請人所提出在控罪日期方面的投訴有以下的回應(見書面陳詞第 20 段):
「 根據有關案情撮要,事件確實起源於2006年2 月12 日深夜時份;當其時,PW1、PW2回到家,發現他們的單位外面有袋垃圾,懷疑是申請人所為。翌日,當PW1、PW2發現該袋垃圾仍然放置在他們單位門外時,PW1刻意大聲問道:『唔知邊個乞兒亂揼垃圾响呢度?』未幾,D1便拿着錘子從二樓沿着樓梯衝下來,接着便發生傷人事件[AB:3–4 頁,案情撮要第3–5段]。其實,此案可以說是一連串源於2006 年2 月12日深夜的事件,所以嚴格來說罪行日期雖然是不夠準確,但並無對D1不公的情況出現。重點是D1有否有犯該兩項控罪。」
13. 本庭認同答辯人的觀點。控方的案情撮要在案發日期的描述可以更加精確,但本案的主要點是在於當時申請人有否以錘襲擊對方,時間的形容並非是本案的重點;再者,申請人在聆訊時也沒有在這點上提出異議。本庭不認為這理據有值得考慮的地方。
14. 至於檢控方面,律政司是基於調查所得的證據來擬定控罪,本庭不認為在本案的情況下檢控申請人及其妻子有威嚇的成分。申請人及第二被告人是有權選擇對控罪提出抗辯的。
15. 針對2008 年9 月30 日在單一法官聆訊時答辯方何檢控官對記者的說話,她已解釋是誤會,亦已道歉,而張法官也提醒何檢控官要注意用詞,這方面的問題也與這申請無關。
16. 就有關延展期限的申請方面,申請人在2006 年9 月19 日認罪並在10 月3 日被判刑,他到了2008 年5月才提出延展期上訴的申請。申請人解釋說他因家庭問題才會延遲。但就算有家庭問題,本庭也看不出申請人為何延誤如此長時間才提出申請。
17. 本庭認為在本案的情況下,沒有足夠理由批准申請人延期提出定罪上訴許可申請,就算申請人是在上訴期內提出定罪上訴的許可申請,本庭亦不認為他有足夠理據去支持其申請。
18. 本庭會駁回申請人的兩項申請,即延展發出上訴許可的通知期限及針對定罪的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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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國楨)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副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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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振權)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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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寶臣)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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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覃民輝代表。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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