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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00/2025
[2026] HKDC 15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4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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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高浚橋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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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韋君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陳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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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超速駕駛(Driving in excess of speed limi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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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Driving without a valid driving lic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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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Using a motor vehicle without third party insura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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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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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 被告人承認控罪1、3及4及同意有關案情而被定罪,而控罪2則留檔法庭。
案情簡述
2. 2024年9月12日約1115時,警方在青山公路近燈柱AA6248把私家車XP9612截停,當時車上只有司機,即被告人一人,查問下發現被告人的駕駛執照於2020年7月17日已被取消,故把被告人拘捕。
3. 其後並對被告人搜身,在他的右前褲袋發現共43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含共28.89克氯胺酮的34.62克固體。
4. 而在被告人拿着的一個黑色袋內發現共34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含共7.64克可卡因的8.99克固體。警方亦再以危險藥物販運罪拘捕被告人。
5. 另外,警方亦檢獲現金港幣503.60元及2部流動電話,而涉案毒品估計巿值為港幣23,962元。
6. 進一步調查發現被告人向Siderblue Limited租用涉案私家車,雖則該私家車已有第三者保險,但因被告人沒有駕駛執照,故保險並不涵蓋。
求情及判刑
7. 被告人現年41歲,未婚。父親早於他18歲時離世,他一直和母親相依為命。
8. 雖則被告人只有初中程度,但從年輕時已在地盤工作,直至2010年更成為地盤管工,收入穩定,生活尚算安穩。但好景不常,所受聘公司於2020年結業,被告人只好轉行至運輸,然而禍不單行,卻遇上交通意外,導致受傷。及後轉為租用貨車在網上接單,卻又碰上疫情,只好被迫放棄。
9. 到2021年起,被告人轉以散工從事展覽場地搭建,可是至2023年工作時又再遇上意外,導致受傷留院,並對其工作能力有所影響。更不幸的是,他本身是長期重度糖尿病患者,每2至3個月也要往覆診。
10. 被告人過往有15 項定罪紀錄,但只有一項管有危險藥物和毒品有關,亦已有25年之久,而無牌駕駛則有一次紀錄。
11. 本席亦和辯方確認被告人並不依賴大部分毒品是自用。
12. 本席先處理控罪1之判刑。
毒品量刑指引
13. 根據Hii Siew Cheng[1]一案毒品氯胺酮,10至50克,4至6年監禁。根據Huang Ruifang[2],毒品可卡因,上至10克,2至5年監禁,10至50克,5至8年監禁。
14. 根據上述指引,涉案之28.89克氯胺酮約為59.33個月監禁,而涉案的7.6克可卡因則為約51.5個月監禁。
15. 考慮到若全數也是氯胺酮,即36.53克量刑約為63.91個月,若36.53克可卡因的話,則約為83.87個月,要是如此,即最壞之量刑計算也是83.87個月,而兩者相加即約為高達110個月有多。換言之,個別方法並不可取,量刑時亦應以合併方法考慮。
16. 控辯雙方亦進一步交代了以換算及比例測試得來之計算,雖雙方有所分歧,但相差十分輕微,而於庭上和辯方確認,辯方亦同意控方之計算。
17. 換算測試下,若以可卡因為主體,則為5年6.7個月。若以比例測試則為5年8個月。
18. 在考慮量刑點時,雖則可卡因的毒性及罰則較重,但考慮到氯胺酮的重量及所得判刑較高,本席認為以氯胺酮的量刑為基準再把刑期上調以反映可卡因的份量較為恰當。
19. 本席考慮了所有求情陳詞及各測試的量刑參考,本席以59個月為基礎,再把刑期上調8個月以反映可卡因的份量,即67個月為起點,認罪下扣減3分1至44個月及19天監禁。考慮到被告人有吸毒習慣,就其自用本席亦酌情把刑期下調多2個月至42個月及19天。
20. 控罪3,被告人有一項同類紀錄,辯方亦確認被告人知悉他是不可駕駛。明顯地,被告人視法律如無物,罔顧其他道路使用者或行人之安危。對上之罰款對他亦沒阻嚇作用,考慮到法例的判罰由初犯的2級罰款及3個月監禁到再犯者升至3級罰款及6個月監禁,本席認為本案判處監禁是恰當的,以6星期為起點,扣減3分1至4星期監禁。
21. 控罪4,紀錄上被告人是初犯,本席同意罰款亦可,考慮到被告人還押中及其經濟情況,以6千元作判罰。由今天起計6個月內繳付全數(即2026年7月28日或之前),若未能付清,則以2星期監禁取替,相關刑期和現有刑期(即控罪1及3)分期執行。
22. 另外,就停牌方面,辯方亦沒反對,本席考慮到他認罪及初犯,判處12個月停牌令,換言之,12個月內不可駕駛或申請駕駛執照,否則很大可能會被判處監禁。
23. 最終,就量刑總體性而言,控罪3的其中2星期和控罪1分期執行,即共43個月及3天監禁。
[1]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
[2] HKSAR v Huang Ruifang (黃瑞芳) CACC 10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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