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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77/2025
[2026] HKDC 72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8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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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方漢權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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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錦榮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歐陽陳何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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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毒藥(Possession of a poison included in Part 1 of the Poisons Li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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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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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及一項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毒藥罪及同意案情而被定罪。
案情
2. 於2025年1月9日晚上,警方於荃灣龍德街附近設立路障,並於晚上9時17分截停一輛由被告人駕駛的私家車(VS1512),期間見被告人顯得緊張,故對車輛作出搜查。
3. 經搜查後,在司機位車門控制板下面發現3個透明袋,分別載有 (i) 69個膠袋,載有內含16.6克可卡因的共20.9克固體;(ii) 17個膠袋,載有內含12.6克氯胺酮的共15.3克固體及 (iii) 3個膠袋,載有內含1.96克氯胺酮的共2.36克固體。
4. 此外,在司機位車門儲物格內發現一部藍色電話、兩疊港幣共3,960元銀行紙幣及人民幣100元。
5. 經進一步搜查,在前座乘客位車門控制板下面發現一個透明袋,內有19粒煙彈(每粒均用膠袋載着),載有內含依托咪酯(第1部毒藥)的共21.4克液體,又發現一枝用錫紙包裹的橙色電子煙槍。
6. 其後警方以“販運危險藥物”及“管有第一部毒藥”拘捕被告人。被告人在警誡下表示該些氯胺酮、可卡因、“太空油”及電子煙槍是賣給別人的,被告人每日賺取港幣4,000元。被告人最近失業,須幫補家計。
7. 截至2025年1月,案中檢獲的可卡因估計巿值港幣24,996.40元(以每克港幣1,196元計算),氯胺酮估計巿值港幣8,388.50元(以每克港幣475元計算),依托咪酯估計巿值港幣7,600元(以每粒煙彈港幣400元計算)。
8. 其後證實VS1512由租車公司Siderblue Limited擁有,於2024年12月23日租予被告人,為期一個月。
求情及判刑
9. 被告人現年32歲,已婚。太太是家庭主婦。2人育有兩名10歲及6歲的兒子。不幸的是兩名兒子均有智力問題,而細兒子更患有過度活躍症,兩名兒子均須入讀特殊學校,故太太亦須照顧家庭,未能外出打工,而被告人則是家庭唯一經濟支柱。
10. 被告人任職地盤工人,但於2024年上半年當機場三跑工程完成後,被告人便找不到長工,只從事散工,亦因此而入不敷支,其後更靠貸款維持家計。
11. 這亦是本案犯案原因,案發時被告人正值失業,又剛獲配政府單位需進行裝修,於經濟壓力下才鋌而走險,以販毒幫補家計,現已感十分後悔。
12. 於案發時,被告人有兩項定罪紀錄,但和本控罪不同。然而,被告人在干犯本控罪時正在另一販運毒品案得的保釋期間中,而亦因該販運案而現在正在服刑當中。
量刑考慮
控罪1
13. 本案涉及16.6克可卡因及14.56克氯胺酮。量刑指引為10至50克可卡因,5至8年監禁,見黃瑞芳[1],而10至50克氯胺酮,4至6年監禁,見許守城[2]。
14. 根據上述指引16.6克可卡因,約為65.94個月監禁,而14.56克氯胺酮則約為50.7個月監禁。
15. 考慮到若全數也是可卡因,即31.16克,則約為79.04個月,若全數也是氯胺酮的話,則為60.69個月。要是如此,即最壞的量刑計算也是79.04個月,而兩種毒品相加的刑期高達116個月有多。換言之,個別方法並不可取,最終判刑時亦應以合併方法考慮。
16. 控辯雙方亦進一步交代了以換算及比例測試得出之計算,雖雙方有所差異,但相差十分輕微。
17. 若以換算測試,以可卡因為主體,約72個月監禁,而以比例測試,則約為70個月。
18. 在考慮量刑點時,因可卡因的分量及量刑也較高,本席認為以此為基準,即66個月,然後再把刑期上調6個月以反映氯胺酮的存在,即共72個月。
19. 另外,辯方亦沒逃避本案確有刑期上調的考慮,如涉及多於一種毒品,被告人的角色亦非最底層,如純跑腿或倉庫看守者(辯方同意,根據被告人的招認,被告人便是販毒的人)。
20. 更甚的是,被告人在干犯本案時正正在另一宗販毒案件的擔保期間干犯。
21. 考慮了被告人的求情陳詞,個人背景,特別是干犯本案時沒同類紀錄與及上述加刑考慮,本席認為再把刑期上調3個月亦已足夠,即75個月為起點,扣減3分1,判處50個月監禁。
22. 另外,就控罪2而言,雖則涉及的是第1部毒藥,但是涉及依托咪酯(即現行法例下已被界定為危險藥物),這亦可反映這類當時是第1部毒藥的嚴重性。無論是毒藥也好,毒品也好,亦沒減低它對社會的禍害及對人身之傷害。
23. 無論如何,本案亦須以第1部毒藥作判刑考慮,考慮到其重量及巿場價值,特別是其種類,監禁是恰當的,本席以3個月為起點,扣減3分1,判處2個月監禁。
量刑總體性考慮
24. 本案除控罪1及2之考慮外,辯方亦提及被告人現正服刑中的區域法院案件,他被判處共22個月監禁。
25. 本席留意到該案於2025年2月在區域法院排期,其後安排至2025年4月作答辯之用。而本案則於2025年9月在區域法院排期,其後安排至2026年3月作答辯之用。
26. 觀乎兩案首度到區域法院應訊的日子相距不遠,而答辯日子亦然,若然兩案可一併處理,亦應考慮量刑總體性,要是如此,本席認為今天判刑亦可把該案刑期考慮在內,如一併處理般考慮量刑總體性。
27. 本席亦留意到被告人將於本年約5月獲釋,故部分刑期分期之做法意議不大。故從本案直接扣減較為恰當,考慮到兩案之刑期長短,就控罪1,本案就其中7個月減去,以反映量刑總體性,即43個月監禁,而控罪2其中1個月和控罪1分期,即共44個月監禁,而本案刑期和現有服刑中刑期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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