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
林
[2026] HKCA 586
CACV 971/2025, [2026] HKCA 58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25年第971號
(原本案件編號: 區域法院婚姻訴訟案件2012年第16387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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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判決書
由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訟費判決書:
1. 本庭在2026年2月23日作出判決,剔除答辯人的《上訴通知書》,並命令答辯人須支付呈請人因《上訴通知書》所產生的訟費,訟費金額以簡易程序書面評定。
2. 呈請人按照本庭的指示,在2026年3月9日存檔了《訟費陳述書》,要求獲得的訟費金額合共25,394元(當中包括4,800元大律師費用)。答辯人在2026年3月18日呈交了書面回應,反對給予呈請人任何訟費,並要求本庭判呈請人支付他的訟費。
3. 本庭認爲答辯人在書面回應所述的内容,未能顯示呈請人申請的訟費金額有何不合理之處。
4. 法庭在循簡易程序評估訟費時,只會作出一般性的評估。實務指示14.3第13段表明,法庭通常不會判給因撰寫《訟費陳述書》而引致的訟費。此外,考慮到答辯人在受限於《限制申請令》的情況下,本庭認爲呈請人代表律師在是次法律程序中所涉及的工作,無須委聘大律師。因此,評定合理的訟費金額為17,000元。
呈請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咸頓金仕騰律師行代表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