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志誠
[2021] HKDC 1444
DCCC 660/20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6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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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2. 2020年2月24日凌晨3時許,警員發現另一被告林廣龍(林)在屯門愛定商場H216號舖夾公仔舖內進行爆竊,期間林竟三番四次與門外附近的被告接觸,警員進入舖內拘捕林時,林逃離店舖,並丟下鉗和螺絲批但被截停,而在商場外的被告亦被拘捕,並在被告身上搜出兩張購買鉗和螺絲批的單據。被告被裁定與林是夥同犯案,並在店舖外附近協助林及替他把風等等。
3. 被告現年44歲,過往於2020年5月17日及5月19日,因3項盜竊罪,在2021年10月28日被判監11個月,最早釋放日期為2022年4月27日。
4. 張大律師求情指出,一般就此控罪量刑起點為兩年半監禁,但由於被告現正因其他案件服刑,望可予以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5. 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上訴法院在多宗案件已指出,涉及非住宅處所的應判予兩年半監禁,而在HKSAR v Cheng Wai Kai CACC 338/2007亦指出相關加刑因素包括涉案有多名犯案者等。同案另一被告較早前已認罪,另一法官以兩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該法官亦考慮到該處所為開放式而林無須爆門進入,但林卻與另一人一起犯案,兩項因素互相抵銷後,仍以兩年半監禁為起點。
6. 同樣地,本席認同上述判刑之處理,因此被告就此控罪,亦已兩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並無其他可作減刑之理由。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兩年半監禁。
7. 可是,本席考慮到被告在2021年10月28日已因其他案件被判刑11個月,最早獲釋日期為2022年4月27日,考慮這特別情況,被告現已服刑,本席認為適當地可酌情把本案之判刑當中4個月與上述案件TMCC 1744/2021同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