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C 898/2019
[2021] HKDC 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89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
訴 |
|
| |
嚴潤連 |
(第一被告人) |
| |
黎嘉欣 |
(第二被告人)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出席人士: |
楊剛大律師,為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陳富傑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徐沛雄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
|
莊春生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周啟邦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背景
1. 兩位被告嚴潤連女士及黎嘉欣小姐為母女,被控以欺詐罪。
2. 她們均選擇不認罪,經審訊後被裁定有罪。
3. 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16A條,她們可被判處十四年的監禁,本案涉案款項為160萬港元。
個人背景
4. 根據代表嚴女士的陳富傑大律師的求情,及嚴女士的背景報告,嚴女士現年六十歲,初犯,和先生、女兒(即黎嘉欣小姐)及女婿同住,是家庭經濟支柱,亦需要照顧家人。
5. 根據代表黎小姐的莊春生大律師的求情,及黎小姐的背景報告,黎小姐現年三十歲,初犯,和先生、父母同住,先生在2016年患有思覺失調,需要照顧先生,黎小姐亦為家庭經濟支柱。
6. 求情信亦顯示兩名被告人得到家人、朋友的支持。
起始點
7. 本案的量刑指引,應該參考和破壞誠信的盜竊案件(見HKSAR v. Chan Chi Ming (HCCC378/2017) [2018] HKCFI 1203 第4頁 B至C段)。
8.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榮一案 (CACC398/2007) 上訴法院修訂了HKSAR v. Cheung Mee Kiu(張美嬌)一案的判刑指引(見[2006] 4 HKLRD 776)並指牽涉100萬至300萬贓款的,適當的量刑基準應為三至五年,然而,有關量刑指引並非緊身衣,一成不變。
9. 兩名被告人過往沒有刑事紀錄,本案利用了事主李德然先生與嚴女士三十多年的友情,以簡單的手法欺騙李先生,本席認為三十六個月的起始點是適合的。
加刑減刑
10. 兩名被告人均選擇不認罪,失去最大的求情理由。
延誤檢控
11. 本案情節簡單,被告人純粹利用事主對她們的信任而犯案,主要證據是一封電郵,及由黎小姐開出予事主的收據。
12. 本席認為控方其實可以較早的檢控兩名被告人。本席會酌情給予她們減刑(見HKSAR v. Ho King Nang (CACC454/201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安芷 (CACC484/2006),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偉強 (DCCC499/2019),HKSAR v. Yeung Pui Sze (DCCC194/2020))。經過考慮後,本席認為四個月的扣減是合適的。
部分償還
13. 嚴女士償還了31萬予事主,佔涉案款項約百分之十九。因此酌情扣減七個月是合適的。
家庭狀況
14. 背景報告顯示嚴女士的女婿,黎小姐的丈夫莊先生,在2016年患上思覺失調,是在本案案發後才發現,嚴女士和黎小姐都要照顧莊先生。因此,本席再酌情扣減三個月。
總刑期
15. 本案的起始點為三十六個月,因延誤檢控而扣減四個月,因部分償還而扣減七個月,再因莊先生的情況額外扣減三個月。因此,兩名被告人的總刑期均為二十二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