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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44/2023
[2024] HKDC 137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1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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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何卓熙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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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偉雄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淑雄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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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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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控罪指被告人於2018年1月13日,在羅湖管制站海關入境大堂,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3.4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3.74克晶狀固體。涉案冰毒的估計市值為港幣$2,086。
認證經歷口供及求情
2. 被告人現時46歲,在案發時40歲。他的學歷為高中,妻子是居於內地的家庭主婦,兩人育有22歲的兒子及7歲的女兒。被告人的父親現時81歲,由被告人供養。被告人在2010年持單程證來港,在還押前是一家物流公司的董事,月入約人民幣$80,000。他在1999年有一次共兩項與本案不相類同的刑事定罪紀錄。於2013年,他於內地有1次因吸食冰毒而被行政拘留的紀錄。此外他在內地曾因稅務案件而被拘留調查,因而不能依據本案由粉嶺法院頒布的擔保條件下應訊,其後被判監5年,在2022年12月10日刑滿。
3.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人坦白認罪。辯方陳述,被告人因工作壓力而染上毒癮,從而干犯本案。他在案發當日於內地公司倉庫服用了冰毒後,把剩餘的冰毒及錫紙放進衣服內,在趕着回港處理業務以及仍然受冰毒藥力影響下,忘了在過關前把冰毒留下。辯方提出,本案毒品並非分成多個小袋包裝,以及被告人身上發現有錫紙,顯示該些毒品是作自用目的。而辯方亦表示,由於被告人在案發時已有吸服冰毒習慣好幾年,每天需要服用2克冰毒,故此案中冰毒的份量,只可供給被告人一天使用。辯方希望法庭接納本案為技術性販運危險藥物。
4. 辯方陳述,被告人在深圳服刑期間,已戒除毒癮,並承諾今後遠離毒品。被告人在內地刑滿出獄後,經數次新冠肺炎病毒感染,在身體恢復後主動回港投案。此外,由於被告人是家庭經濟支柱,以及被告人服刑對女兒會構成相當大的打擊,辯方希望法庭盡量輕判。
5. 辯方亦呈上由被告人親自撰寫,以及由妻子和女兒撰寫的求情信。內容大致和以上求情陳詞相若。
量刑考慮
6. 法庭在判刑時考慮了被告人認罪,表示悔意,沒有類同的刑事定罪紀錄,被告人返回香港自首,求情信件和文件,以及所有求情理據。根據HKSAR v Tam Yi Chun [2014] 3 HKLRD 691提及的量刑指引,販運10克以下的冰毒之量刑基準為3至7年監禁。根據數學計算,販運3.44克冰毒,量刑基準應為52.5個月監禁。
7. 被告人從內地帶同涉案毒品回港,沒有其他證據顯示被告人準備把相關毒品以任何形式交給他人。
8. 辯方陳述,本案的全部毒品均是供被告人服用,並沒有任何意圖販賣或以其他方式轉交他人。辯方陳述,被告人在被截停之時,反應激烈,是因他當時仍然受着較早前服用的冰毒所影響。辯方在求情時亦表示,被告人在案發前月入約人民幣$80,000,是物流公司的唯一董事,因工作壓力而染上毒癮,所吸食的毒品是冰毒。他除了年邁的父親外,妻子及一子一女在內地居住。本案牽涉的冰毒分量為3.44克,市值為港幣$2,086。辯方亦呈上一份由內地中山市公安局發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提及被告人在2013年4月10日於內地被發現吸食冰毒,經驗尿後,發現被告人的尿液對甲基苯丙胺呈陽性反應。因此被告人於2013年4月1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執行行政處罰。
9. 由於在案發後被告人在內地因與稅務相關的事宜被判監五年,期間戒除毒癮,故此法庭認為即使現時替被告人作出驗尿,對考慮本案毒品在2018年是否供被告人服用一事並無幫助。本席認為,雖然本案的干犯日期在2018年,即以上因被告人吸食冰毒而被行政處罰的2013年之數年後,但考慮了本案中毒品藏於一個袋內,而非分拆成小包,被告人被截停之時身上有服用冰毒的錫紙,被告人的經濟能力能夠負擔本案所涉及的毒品數量,法庭願意在不需要進行紐頓聆訊的情況下,接納辯方就自用的求情理據。
10. 由於販運危險藥物的刑責較管有危險藥物為高,即使攜同自用的危險藥物回港,判刑亦不能等同管有危險藥物(HKSAR v Chow Kam Lung [2010] 6 HKC 49)。關於冰毒全部供自用而引致的減刑比率,因應每宗案件個別案情之不同,而有所分別,不能一概而論(見HKSAR v Ngai Ho Ting [2013] 4 HKC 547)。在判刑前,法庭亦考慮了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n Chun Fai [2011] 3 HKLRD 116,該案中從量刑基準所作的進一步折扣幅度已作參考,但控辯雙方均表述減刑幅度沒有一定規範。
11. 本席考慮了本案毒品的份量,全部毒品均是自用,被告人沒有類同的刑事定罪紀錄,只有內地公安局類同的行政處罰,本案毒品的包裝及攜帶過境的情況,本席決定從以上所述的52.5個月量刑基準,扣減約31%刑期,把量刑基準調低至36個月監禁。
12. 此外,由於被告人坦白認罪,可獲三份一減刑折扣,被告人被判處2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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