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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91/2023, [2024] HKCA 1131
原案件: [2023] HKCFI 225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23年第291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14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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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Nguyen Thi L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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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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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答辯人 |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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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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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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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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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朱芬齡 |
判 案 書
由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上訴人是酷刑聲請的申請人,她要求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2. 訴訟源起可簡述如下。
3. 2019年5月31日,申請人就有關免遣返保護聲請的決定,申請許可提出司法覆核。2023年9月4日,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陳忠基撤銷了這申請,申請人曾爲此向上訴法庭存檔上訴通知書,案件編號CACV 291/2023。
4. 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在2023年9月19日作出指示,要求申請人在2023年10月3日或之前呈交上訴文件冊。然而,她沒有遵從指示。
5. 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在2023年11月6日作出除非命令:除非上訴人在2023年11月20日下午4時前呈交兩套上訴文件冊,她的上訴即被撤銷。因為申請人沒有遵從除非命令,她的上訴在2023年11月20日被撤銷。
6. 申請人其後在2023年12月8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就上訴法庭2023年11月6日作出的除非命令,上訴至終審法院。
7. 2024年1月18日,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指示,申請人可考慮是否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2號命令第4條規則,申請懲罰條款的寬免,倘若申請人沒有在2024年2月8日或之前提出這申請,法庭將以申請人不會提出懲罰條款寬免的申請爲基礎,處理她的《提出動議通知書》。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須在2024年2月15日或之前提交書面陳詞。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亦指示,《提出動議通知書》將以審閲文件方式裁決,不會舉行口頭聆訊。申請人並沒有在上述限期前,申請懲罰條款的寬免或提交書面陳詞。
分析及裁決
8. 考慮過本案的文件,本庭認爲《提出動議通知書》適合以審閲文件的方式,裁定是否給予上訴許可。
9. 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 第22(1)(b)條,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 (視屬何情況而定) 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10. 申請人在《提出動議通知書》,只是重申她在越南遭遇的問題,沒有提出任何實質的上訴理由,未能指出上訴法庭發出除非命令有任何錯誤之處,亦未能顯示她擬提出的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本案也沒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11. 因此,本庭撤銷申請人在2023年12月8日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拒絕給予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副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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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副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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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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