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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1408/2018
[2019] HKCFI 759
IN THE HIGH COUR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MISCELLANEOUS PROCEEDINGS NO 1408 OF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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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THE MATTER of YUEN KWONG WO LIMITED (源廣和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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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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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THE MATTER of Section 42 of the Companies Ordinance, Cap 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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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ETWE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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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EN KWONG WO LIMITED (源廣和有限公司) |
Applica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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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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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EN YEE LUM (源汝霖) |
1st Respond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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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EN YEE KWOK (源而國) |
2nd Respond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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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EN TZS SING (源子聲) |
3rd Respond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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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EN CHI CHUNG (源子聰) |
4th Respond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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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EN ERZHENG (源而正) |
5th Respond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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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ISTRAR OF COMPANIES |
6th Respond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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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19年3月19日 |
| 判決日期: |
2019年3月21日 |
判 決 書
1. 本聆訊涉及四個答辯人:第二至第五答辯人。雖然第二及第五答辯人缺席,但本席信納他們已獲送達今天的協議傳票,可以進行聆訊。
2. 就着第二答辯人,2015年12月1日在公司註冊處所存檔的表格ND2A(證物YLM-7)記錄了第二答辯人為董事。申請人(「公司」)聲稱第二答辯人從未被委任為董事,協議傳票要求法庭宣布藉存檔該表格以致第二答辯人被委任為董事是完全無效的。
3. 一般而言,法庭少有在答辯人缺席的情況下給予一個宣布。然而在本案中,第二答辯人曾聲稱他於2015年11月18日被委任為董事,但在開展本案後,於2018年10月23日第二答辯人卻把一封辭任董事的信件給予公司註冊處(證物RC-28)。第二答辯人從沒有存檔反駁申請人的誓章,兼且簽署協議傳票。
4. 本席認為,表格ND2A本來是沒有得到公司的授權下而存檔的,而且第二答辯人的董事的身分也是在事實方面不準確,他從來未作過公司的董事。容許這等不正確的資料繼續在公司登記冊出現,會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害,而該公司就刪除該資料所得的利益,大於其他人就該資料繼續在公司登記冊內出現所得的利益︰《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 第42條。
5. 因此之故,本席根據協議傳票,稍為修改第一段,宣布藉表格ND2A委任第二答辯人為申請人董事一事為無效,並指示公司註冊處從公司登記冊刪除表格ND2A。
6. 就着第三至第五答辯人,原告人聲稱,於2015年11月7日,公司舉行周年大會,當時解散現有的董事會並重新選董事,第三至第五答辯人均不獲重新委任。公司聲稱,準備周年報表的同事把資料弄錯,把舊董事的名單納入2016年3月31日存檔的周年報表內(證物YLM-8)。
7. 出席的第三及第四答辯人表示明白協議傳票的內容,並且同意無需要尋找法律意見,他們亦不追究因為沒有收到2015年11月7日舉行周年大會的通知而引起的責任。本席信納他們是在自願及明白的情況下簽署協議傳票的。第五答辯人並沒有出席,但協議傳票的內容及引起簽署的情況跟第三及第四答辯人相同。
8. 公司同意第三至第五答辯人都是因為在2015年11月7日的周年大會之後才停止董事的身分的。本席認為,根據協議傳票第一段而作的命令應該稍作更正,清晰寫明要求公司註冊處更正的資料。本席命令:
(1) 公司註冊處修改紀錄,刪除第三至第五答辯人在2015年11月7日後作為公司之董事的資料;
(2) 公司須於28天內:
(a) 將2016年3月31日存檔的表格NAR1修正,然後於公司註冊處存檔;及
(b) 存檔一份新的表格ND2A,
以反映第(1)段的內容。
(3) 任何一方可自由向法庭提出申請。
9. 無訟費命令。由於公司註冊處並無犯錯,本席也不命令公司註冊處支付任何訟費。
| 原告人: |
由鄧啟明律師行的鄧啟明律師代表 |
| 第二及第五答辯人: |
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
| 第三及第四答辯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第六答辯人: |
豁免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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