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華保 (LAW WAH PO)
香港特別行政區
HCMA 501A/2013
HCMA 501/2013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501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13年第16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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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 2013年8月5日,上訴人在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罪成立,處入獄3 個月。2014年1月30 日,我裁定上訴人的上訴得直,定罪與判刑一併撤銷。至此,上訴人曾為本案被收押共13 天。
重審的申請
2. 2014年2月7日,答辯人以書面申請將本案重審,並聲明會加控一項「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一名身為遣送離境令對其有效的人接受僱傭工作」的交替控罪。上訴人反對這項申請,在同年2 月17 日以書面陳述其理由。2 月18 日,答辯人再以書面作最後回應。
3. 有關重審的法律,以及應如何適用於本案的事實,與訟雙方在陳詞上都有較詳細的討論,內容無須在這裡重複。我在考慮過雙方的觀點後認為應駁回答辯人的申請,理由如下:
(一) 本案的控罪並不輕微,但也算不上一般意義的嚴重罪行。 (二) 在「外判」的辯護理由下,控方就原罪所能直接指向上訴人的證據薄弱。這個情況不會因重審而改變。 (三) 有鑑於理由(二),在重審時加上交替控罪,讓控方可嘗試以另一基礎令辯方入罪,在原則上對上訴人不公平。 (四) 實際上,就算加上答辯人擬新增的交替控罪,控辯雙方的證據均不會改變,控方勝訴的機會仍然不高。
(一) 本案的控罪並不輕微,但也算不上一般意義的嚴重罪行。
(二) 在「外判」的辯護理由下,控方就原罪所能直接指向上訴人的證據薄弱。這個情況不會因重審而改變。
(三) 有鑑於理由(二),在重審時加上交替控罪,讓控方可嘗試以另一基礎令辯方入罪,在原則上對上訴人不公平。
(四) 實際上,就算加上答辯人擬新增的交替控罪,控辯雙方的證據均不會改變,控方勝訴的機會仍然不高。
4. 上訴人在陳詞中提到,已與DW3(魯先生)失去聯絡等,但我相信有其他方法解決,例如是把DW3的原審證供以獲認事實的形式同意下來,所以這點不在我考慮之列。
訟費的申請
5. 上訴人在2月17日的書面陳述中同時申請本案的上訴訟費。
6. 我認為,上訴人應取得有關的訟費。然而,是次上訴所涉及的議題簡單,無須聘用兩位大律師。
7. 我下令:上訴人可得本上訴及相關法律程序(並不包括原審)的訟費,但只限於一位大律師。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達成協議,數額由聆案官評定。
答辯人:由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及署理高級檢控官黃澄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許林律師行轉聘余承章資深大律師及李國輔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