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娣, 葉懿蓮
地政總署
[2022] HKCA 493
CACV 274/20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19年第274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訴訟2016年第21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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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評定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本庭於2022年1月26日頒發判案書(「判案書」),駁回第一及第二原告人(合稱「原告人」)的上訴,及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本上訴的訟費,金額循簡易程序評定。
2. 被告人按本庭的指示[1] ,於2022年2月9日提交了訟費陳述書。原告人沒有提交反對陳述書。
3. 本庭經考慮被告人的訟費陳述書後,認為下列項目應予以剔除或下調:
(1) 實務指示14.3第13段訂明,法庭在循簡易程序評估訟費時,通常不會判給撰寫訟費陳述書而引致的訟費。F1項(訟費評估費用)的費用因此應剔除。 (2) 本上訴雖然歷時較長(2019年6月展開至2022年1月審結),當中並涉及一項暫緩執行判決申請的聆訊[2] ,但所涉議題及文件與原審時大致相同[3] 。因此,C1項(與當事人聯絡)政府律師用上的時間,按「訴訟各方對評」的評定基準屬過長,應予以下調。 (3) 同樣,C4項(與大律師聯絡)政府律師用上的時間亦是過長,加上本上訴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亦是原審時的代表大律師,這項目的時數應予以下調。
(1) 實務指示14.3第13段訂明,法庭在循簡易程序評估訟費時,通常不會判給撰寫訟費陳述書而引致的訟費。F1項(訟費評估費用)的費用因此應剔除。
(2) 本上訴雖然歷時較長(2019年6月展開至2022年1月審結),當中並涉及一項暫緩執行判決申請的聆訊[2] ,但所涉議題及文件與原審時大致相同[3] 。因此,C1項(與當事人聯絡)政府律師用上的時間,按「訴訟各方對評」的評定基準屬過長,應予以下調。
(3) 同樣,C4項(與大律師聯絡)政府律師用上的時間亦是過長,加上本上訴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亦是原審時的代表大律師,這項目的時數應予以下調。
4. 本庭按簡易程序把被告人本上訴的訟費評定為港幣190,000元。
第一及第二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 由律政司代表。
[1] 判案書第56段。
[2] 判案書第24段。
[3] 原告人在被告人不反對下提交了131頁新文件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