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C 1523/2024
[2025] HKDC 16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523號
------------------------------
------------------------------
|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黎欣穎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藍凱欣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浩然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代表被告人 |
------------------------------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 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案情
2. 被爆竊的處所是旺角一間中式食肆。該食肆有一個趟門出入口,食肆亦裝有閉路電視。食肆的營業時間為早上8時30分至晚上9時。
3. 2024年9月20日晚上9時,食肆的一名女侍應將1,300元現金放入一個錢箱。該錢箱本身價值大約700元。錢箱擺在近收銀處的一個冇上鎖抽屜內。女侍應離開食肆。
4. 翌日(2024年9月21日)早上,該名女侍應回到食肆,發現上述錢箱連內裡的1,300元現金與及另外25罐汽水(價值125元)都不見了。
5. 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人在9月21日凌晨二時許干擾該食肆的趟門門鎖及拉開趟門,但他迅即離開。不過,九分鐘後,他折返,並帶同一個環保袋進入食肆。被告從食肆近收銀處的抽屜拿走那個錢箱,內有1,300元現金。他亦打開食肆的雪櫃,取走25罐汽水(價值125元),然後離開。
6. 三日後,即2024年9月24日晚上,警察截停被告人,向他作出搜查,並查問他是否與本案有關。被告人承認偷取了控罪所說的財物。他在警誡下說「我都係因見到嗰間鋪冇鎖門,先入去偷嘢。」
7. 在進一步的會面錄影中,被告人說他已花光偷來的金錢,亦喝掉所有汽水,至於那個錢箱,他已經棄掉。
案底
8. 被告人現年49歲,他在1999年至2021年有二十八次定罪紀錄,包括一次違反感化。在其餘的二十七次犯罪中,被告觸犯多項罪行,多數是盜竊罪。全部多年來所犯的三十八項控罪中,有二十七項與不誠實犯罪有關。他最初的一次犯罪是在1990年,那次就是入屋犯法,不過,當年他只有14歲。他最後一次被定罪是在2021年2月,因為盜竊,被判入獄8個月。
求情
9. 律師說,被告人在香港出生,有中一教育程度,與前女友有一名現年13歲的女兒,女兒現在由前女友照顧。
10. 律師說,被告人主要依賴綜援金生活,但都會盡量給女兒一些生活費,有時亦會帶女兒出外。他十分關心女兒,希望能夠盡早離開監獄,再盡父親的責任。律師說,被告人已決心改過。
11. 律師指出,被告人在被捕後即時作出招認,顯出充分的悔意。他的犯案手法簡單,沒有用上任何盜竊工具,也是個人行事,沒有同謀。律師又指出被盜的財物價值不高。
判刑
12. 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涉案地點是一間當時已關門的食肆。被告在凌晨時分打開食肆的趟門入內,盜去總共大約兩千元的財物。他花光了偷來的1,300元,並喝掉所有汽水,又將那個錢箱拋掉。
13. 沒有證據顯示該食肆的趟門鎖得穩妥,也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攜帶工具作出爆破,因此,本案的入屋犯法罪判刑起點可以稍為降低至27個月監禁,但被告過往屢犯盜竊罪,法庭應對他作出加刑。本席認為加刑幅度應為3個月監禁,即最後的判刑起點為30個月監禁。被告人認罪,可獲三分一判刑扣減,最後的認罪判刑是20個月監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