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C 282/2025
[2025] HKDC 22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282號
------------------------------
------------------------------
| 出席人士: |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朱家誠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朱穎章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Lau & Ngan, Solicitors LLP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
------------------------------
判刑理由書
------------------------------
引言
1. 被告人被控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的修訂控罪(俗稱「洗黑錢」),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
2. 被告人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3. 被告人是Mox Bank Limited帳號為74928244800虛擬銀行帳戶的唯一持有人及受益人。該帳戶於2021年12月27日由被告人透過網上方式開立,並提交香港身份證副本及自拍照作為身份驗證。開戶時申報的職業為運輸、倉務、郵遞及速遞服務業,平均每月收入大約港幣24,000元。
4. 在2022年1月24日至2022年5月13日期間,涉案帳戶共錄得6,741筆存款,總額港幣3,235,864.3元,以及1,344筆提款,總額港幣3,215,478元。
5. 觀察所見:
(a) 所有交易均透過銀行轉帳進行;
(b) 上述期間每日有頻繁交易進出,而大部分流入款項均於同日或不久後以合併數筆存款後的總金額轉出;
(c) 有關存款及提款均涉及與被告人並沒有明顯聯繫的多個對手方;
(d) 交易呈資金快速耗散及短暫存放資金的特徵。
6. 2022年12月22日1136時至1159時,被告人進行錄影會面,警誡下說出一些事情,當中包括以下各項:
(i) 他自稱為倉務員,月薪為港幣30,000元;
(ii) 居住於天水圍俊宏軒第6座某公屋單位,該單位由其父親租用;及
(iii) 於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間申請Mox Bank帳戶,主要用作個人用途及收取薪金,並曾獲發自動櫃員機卡,但已忘記密碼。
7. 被告人承認將涉案帳戶賣給別人,以獲取金錢利益。
出入境紀錄
8. 根據紀錄,被告人於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間沒有出入香港的紀錄。
稅務局紀錄
9. 根據紀錄,被告人報稱職業為分判商,每月收入為港幣65,175元。
加刑申請
10. 控方依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向法庭提出加重刑罰的申請,並呈交由總督察李耀南在2025年12月4日撰寫的一份供詞,盼能藉此令法庭關注到洗黑錢時使用傀儡帳戶的普遍程度,罪行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損害的性質及程度。
11. 代表被告人的朱大律師不反對控方的加刑申請,但請求法庭能夠採用一個較低的加刑幅度。
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及輕判的請求
12. 被告人現年35歲,內地出生,已婚,妻女居住於中國海南,他為家中長子,與父母及弟弟同住於香港新界天水圍的公共屋邨。
13. 被告人父親早年在香港工作,而母親則在國內照顧被告人及弟弟。直至1999年,年僅9歲的被告人持單程證來港與父親團聚,但自小因父親忙於工作而缺乏照顧,導致成長過程孤獨及缺乏管教。被告人在香港接受教育至中三後輟學,隨即便投身社會工作,曾任職廚師、倉務員等職。可惜,他在工作期間結識不良分子,開始接觸毒品,犯下多宗刑事罪行,包括與毒品相關的罪行。
14. 被告人過往有四次被帶上法庭的紀錄,涉及四項控罪,但與本案的控罪性質不相同,最後一次在2015年7月23日,因為販運危險藥物被判監10年8個月。
輕判請求
15. 代表被告人的朱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於2015年7月曾因為販運危險藥物被判監,並在2021年年底刑滿出獄。被告出獄後,正好遇上疫情和經濟不景氣。由於學歷不高又有刑事紀錄,他很難找到合適的工作。 當時,家庭經濟來源主要來自年邁退休的父親、擔任清潔工的母親以及從事廚師工作的弟弟。 被告為了不成為家庭負擔,錯誤地選擇在網上出售自己的Mox Bank戶口,以獲取2,000元報酬。 被告人在服刑7年期間,與外界接觸有限,未了解出售傀儡戶口會造成嚴重法律後果。 他出獄後才明白,自己涉及洗黑錢和傀儡戶口屬於犯罪行為。 他自2024年2月起在機場擔任貨運工人,月薪約24,000港元,每月定期給母親5,000元、太太3,000元作為家庭開支。
16. 朱大律師表示,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訴Boma Amaso [2012] 2 HKLRD 33的判刑考慮,本案只是涉及一個傀儡戶口,黑錢金額大約為港幣320多萬元,犯案期大約為4個月,該戶口在案發之前29天開立。本案不涉及跨境犯案或犯罪集團操控,或沒有證據顯示前置罪行的性質,亦不涉及複雜的計劃等因素。朱大律師指,涉案金額屬於量刑起點4年監禁的範圍,即300萬至600萬。
17. 朱大律師表示,被告人已認罪並同意加刑申請,懇請法庭考慮其悔意和節省審訊時間,酌情採取較低量刑起點從輕處理。另外,辯方呈上被告人的求情信件給法庭考慮。簡而言之,被告人因為經濟壓力而犯案,現在感到十分後悔。他希望能夠儘早出獄,繼續賺錢養家、照顧家庭,希望法庭從輕發落。
判刑考慮
18. 洗黑錢罪的最高刑罰為14年監禁。
19. 上訴庭在許多案例中已經明確指出,洗黑錢是十分嚴重的罪行,原因是參與清洗黑錢的人不但協助處理和保存非法活動的得益,亦試圖使犯罪得益合法化,實際上間接鼓勵罪犯進行非法活動,因此判刑必須具阻嚇性,見Boma Amaso 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廖麗婷 CACC 334/2015。
20. 每宗洗黑錢的案件情況不大相同,案情甚至是千變萬化,因此上訴庭沒有對洗黑錢的罪行訂下量刑指引。即使如此,上訴庭副庭長司徒敬在Boma Amaso一案第40段列出洗黑錢案件的判刑因素,並且強調除了黑錢數額之外,亦包括產生洗黑錢的前置罪行的性質和判刑、被告人是否知道、有沒有國際元素、有沒有涉及繁複的計劃或手段、有否犯罪集團的存在、涉及洗黑錢的次數、犯案的時期的長短、犯案者於罪行被揭發之後有否繼續洗黑錢,及被告人的角色及報酬等等。
21. 上訴庭法官楊振權(當時官階)在律政司司長訴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判案書第15段曾經引述許有益案中上訴庭法官張澤祐所列出多宗洗黑錢案所涉及的金額和判刑顯示,當涉案黑錢是100至200萬元的時候,量刑基準大約為3年;300萬元至600萬元約為4年;而1,000萬元以上則可超過5年。雖然楊法官不是訂下判刑指引,但其觀察具有參考價值,並且在多宗上訴法庭的案件中均被提及,包括廖麗婷案判詞第24段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曾耀光CACC 77/2022 [2024] HKCA 1062判詞第26段。
22.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上訴庭在較近期頒布的律政司司長訴谢志建 [2025] HKCA 911(判案書頒布的日期為2025年10月8日),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彭寶琴在判詞第48段曾經提及到,上訴庭在許有益案只是列出一系列相關案件的涉案金額及量刑基準,而在雲國強一案,上訴法庭所指「當涉案黑錢是100至200萬元時,量刑基準約為3年;300萬元至600萬元約為4年;而1,000萬以上則可超過5年。」亦只是撮述許有益案內所列舉案例的大概量刑幅度。彭法官在判詞第53段進一步指出,為洗黑錢罪訂下指引會帶來進一步風險,即或會變相鼓勵採用僵化的純數學計算方式作出判刑,而沒有適當考慮其他個別相關因素。因此,彭法官重申在處理洗黑錢的判刑時,能準確掌握各相關考慮,一方面是控罪的最高刑期及必須的阻嚇性判罰,另一方面則是個別案件的案情及量刑法官對案件的整體「觀感」,而非僅依賴單是根據金額而列出的概括量刑幅度。
23. 本案屬於典型的傀儡戶口洗黑錢案件,涉及金額超過300萬元,犯案期間約4個月。該戶口在相關期間內共錄得6,741筆存款及1,344筆提款,顯示其交易活動極為頻繁,反映其被用作洗黑錢的程度甚深。
24. 本席接納案中無證據顯示涉及海外存款、前置罪行或其性質,也無證據顯示被告人參與或知悉相關罪行,亦不涉及國際跨境活動或犯罪集團。考慮了整體情況之後,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為42個月監禁。被告人適時認罪,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刑期由42個月下調14個月至28個月。
加刑
25. 本席已經小心考慮李總督察的供詞內容,接納其供詞內容的真確性,接納洗黑錢時使用傀儡戶口的普遍程度,對社區帶來嚴重的損害,且持續發生,應該要備受本港的社會關注。本席正式接納控方的加刑申請。
26. 下一步要考慮加刑的幅度。本席接納李總督察所提供的罪案數字和資料分析。涉及傀儡帳戶的案件宗數由2020年的845宗急升至2023年的3,970宗,涉及金額由2020年的18.8億元急升至2023年的99.8億元。直至2024年,涉及傀儡戶口的案件宗數稍微下降至3,675宗,涉及金額由99.8億下降至44.66億。就2025年而言,李總督察提供首10個月的數據,案件宗數暫時錄得1,020宗,涉及金額為12.24億。
27. 就本案而言,以2025年首10個月的數據來考慮,雖然表面上數字似乎較高峰期有所回落,但本席認為這與警方投放大量資源打擊相關罪行,以及法庭在判刑上嚴格把關有直接的關。由於這只是暫時性的數據,相關的犯案手法是否確實呈現持續下降的趨勢,現階段仍然難以確切結論。
28. 考慮到首10個月的數據與及整體情況之後,本席認為現階段採用四分之一的加刑幅度較為恰當,將28個月的刑期上調7個月至35個月。如果日後傀儡戶口罪案有惡化或洗黑錢金額有所遞增,法庭可能會調高加刑幅度,以維持足夠的阻嚇力。
29. 被告人的最終刑期為35個月監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