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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90/2018
[2019] HKDC 26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6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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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伍永杰先生,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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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恒先生,由何和禮律師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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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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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 2018年5月14日早上,警方正進行反罪惡巡邏。約早上6時23分巡至旺角近新填地街時把被告人截停,在她身上之黑色手袋內搜到一個粉紅色紙袋,內有八個透明可再封膠袋,當中有兩個較大的膠袋和六個較小的膠袋。內載有含13.4克可卡因的共14.3克固體,市值為18,232.50元。
3. 於警誡下,被告人回應: “阿Sir,俾次機會唔好拉我,D毒品我買嚟自己食。”
求情及判刑
4. 被告人現年36歲,未婚,與媽媽同住,被告人12歲時父母離異,而今天媽媽亦有到庭支持。被告人及其母親亦呈上求情信件。
5. 本席得知被告人沒有定罪紀錄,是次犯案如辯方所指是受到朋友利用,助他們販運毒品以賺取金錢,而被告人本身亦有吸食毒品習慣。
6. 販運危險藥物是一項嚴重罪行,上級法院亦有清晰量刑指引,涉及10至50克之可卡因,刑期為5至8年。本案涉及13.4克可卡因,其量刑起點若單純以數學程式計算,應為5年3個月,這點辯方亦同意。
7. 本席亦與辯方確認,被告人並不堅持有着重要比例之毒品為自用,只是希望法庭給予有些毒品是自用之考慮,酌情給予扣減。
8. 本案最大之求情因素為被告人坦白認罪。本席亦沒忽略被告人沒有定罪紀錄,被捕前是一名售貨員,有穩定工作及15,000元收入,卻誤信損友被人利用,現已後悔不已,希望於本案服刑後重新做人。
9. 考慮到被告人之背景及沒定罪紀錄這些因素,本席以5年為量刑起點,而本席亦進一步考慮到被告人是有毒癮(一份驗毒報告亦已呈堂,對可卡因呈陽性反應)。考慮到有一些毒品是自用之因素,本席再把起點下調至4年9個月,認罪下扣減3分1,判處3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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