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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252/2024
[2025] HKDC 127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2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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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林澤民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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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啟昌先生 ,由張子安劉景新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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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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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俗稱「洗黑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SCO)第25(1)及(3)條。
案情
2. 被告人於2021年11月22日以個人名義在Mox Bank Limited開立了一個帳戶(涉案帳戶),他是該帳戶的唯一持有人。
3. 一名騙案受害人按騙徒指示於2022年2月14日將兩筆合共港幣5,110.21元的款項轉帳至涉案帳戶。
4. 涉案帳戶於2022年1月4日至4月22日期間共有總額港幣15,027,598.38元的7797筆存款及總額港幣15,119,783.74元的2203筆提款。該帳戶在這個時段用作短暫存放資金。被告人在這段時間身在香港。
5. 被告人於2022年6月18日被拘捕。
被告人背景
6. 被告人29歲,離婚後再婚,與現任太太及祖母同住,是一名冷氣技工。
7. 他沒有定罪紀錄。
求情
8. 代表被告人的蘇啟昌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年幼時父母離異,與母親甚少聯絡,與父親關係良好,但因父親忙於在外工作,甚少返家,被告人一直由祖母照顧長大,但現今75歲的祖母患上癌症多年。被告人於本年6月與同居已有數年的女友註冊結婚,妻子的預產期是今年7月23日。
9. 被告人因經濟困難及誤信他人而犯下本案。他於疫情期間因公司工作量大減而需要停薪留職,他因此陷入經濟困境,需靠借貸渡日,並經一名他甚為信任的小學同學介紹向一位名“阿傑”的人借了2萬元,之後雖然有作出償還,但因收入不穩定而未能清還。阿傑向他提議可以不用再還錢,條件是被告人要去開一個網上戶口借給他使用,阿傑並保證戶口並不會用於違法用途。被告人信以為真,便將戶口借給阿傑使用。之後他的電話跌爛了,因此而失去了阿傑的聯絡電話,他亦對借戶口一事不了了之。
10. 量刑方面, 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案所列舉的量刑因素包括:(一) 產生黑錢的前置罪行的性質及判刑;(二) 被告人是否知道該前置罪行是甚麼;(三) 有否國際元素;(四) 洗黑錢的罪行是否涉及繁複的步驟、計劃或詐騙手段;(五) 有否犯罪集團存在;(六) 交易的次數及犯案時期的長短;(七) 被告人是否知道了前置罪行的性質後仍然繼續洗黑錢;(八) 被告人的角色及報酬。
11. 就上述的8項量刑考慮因素,辯方的回應是:1) 部分黑錢(即兩筆合共5,001.21元的存款)的前置罪行是詐騙;2) 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知道前置罪行是甚麼;3) 本案不涉及國際元素;4) 涉及洗黑錢的步驟或計劃並不繁複;5) 沒有證據顯示有犯罪集團存在;6) 案件涉及約3 ½ 月內總額港幣15,027,598.38元的7797筆存款及總額港幣15,119,783.74元的2203筆提款;7) 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知道前置罪行性質後仍繼續洗錢;8) 沒有資料顯示被告人曾參與前置罪行或分得犯罪得益。
12. 辯方亦引述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許有益 [2015] 5 HKLRD 536案判案書第11至14段,以顯示該案所列出的“洗黑錢”案各案的判刑,又援引了當中的HKSAR v Mak Shing CACC 322/2001案。上訴法庭在許有益案[1]就Mak Shing案摘要地說:
「在該案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三項洗黑錢罪罪名成立,每項控罪的刑期為4年監禁,同期執行,涉案款額達1千5百萬元,有關款項是在中國內地偷竊得來的金錢,上訴法庭認為4年監禁的量刑基準是適當的,但由於審訊時涉及法律爭議,故此扣減1年監禁的刑期。」
13. 被告人於最早階段表示認罪,節省了法庭及控方的時間,應獲全數三分之一扣減。被告人在求情信中表示非常後悔,感謝家人、朋友和老闆不離不棄,會在獄中進修,充實自己,為孩子立下榜樣。
14. 被告人有參與義工服務,他的妻子及僱主對他的品格及工作態度作出很正面評價,僱主甚至表示歡迎被告人日後重回工作崗位。義工團員讚揚被告人友善,對老人家有愛心。有鑑於被告人過去一直品格良好,希望法庭輕判。
15. 辯方對支持OSCO加刑申請的資料沒有爭議。
判刑考慮
16. “洗黑錢”是嚴重罪行,最高可判以14年監禁。
17. 正如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李家琪CACC148/2007案指出:「…“洗黑錢”屬十分嚴重罪行,原因是該些罪行目的是協助罪犯將犯罪得益合法化,亦間接鼓勵他們從事犯罪活動。」[2]該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倪鳳仙[2013] 5 HKLRD 95案亦指出:「“洗黑錢”是十分嚴重的罪行,原因之一是近代社會,眾多嚴重罪行犯案者的動機都是為了獲取經濟得益,因此打擊“洗黑錢”罪行亦是打擊該類嚴重罪行的有效方法。」[3]
18. 雖然罪行的干犯並不涉及繁複的步驟,但這罪行仍能協助和鼓勵不法份子犯法,為偵緝犯法者身份及其罪行的努力添加障礙,將不義之財洗白,故此簡單的犯案手法並不減低罪行之嚴重性。反之,複雜的犯案手法可以是加刑因素。
19. 就被告人對黑錢來源是否知情以及被告人有沒有得到報酬方面,倪鳳仙案判案書第44段有以下的說法:
「44. 一般而言,“洗黑錢”罪行的判刑主要是反映“黑錢”的數額。涉案的“黑錢”事實上並非源自可公訴罪行,或被告人不知道“黑錢”的確實來源不一定是有效的減刑因素。反之,如有證據證明“黑錢”源自甚麼罪行,而被告人知悉“黑錢”的來源,則這構成加重刑責的因素…同樣道理,“洗黑錢”案件的被告人沒有經濟得益,並非減刑理由。」
20. 上訴法庭在許有益案列出以下的量刑參考因素:1) 涉案金額是一個重要考慮因素,而非被告人之受益;2) 被告人的參與程度;3) 如相關的公訴罪行可被確認,可考慮該公訴罪行之刑期;4) 若案件涉國際跨境成分,刑期可以較嚴峻;5) 涉案的時間。
21. 法庭多次提到,此罪行判刑要具阻嚇性,涉案金額是量刑中一個重要考慮因素。
22.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廖麗婷CACC 334/2015案判案書第24段有這樣的說法:
「24. 就涉案的「黑錢」數額而言,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在律政司司長訴雲國強[2012] 1 HKLRD 197,第15段指出:
「當涉案「黑錢」是100至200萬元時,量刑基準約為3年,300萬至600萬元約為4年,而1000萬元以上則可以超過5年。」
雖然上述的量刑基準不是判刑指引,但具參考價值。」
23. 本案涉及約三個半月內藉一個銀行帳戶清洗了1千5百萬元。
24. 被告人在案中的角色,是開立涉案銀行帳戶,然後把帳戶交給他人使用。除辯方稱被告人為了幾千元的債項可以以借出戶口來一筆勾銷外,沒有其他資料顯示他犯案有否涉其他得益。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有參與帳戶的操作、或曾經直接處理“黑錢”、或對前置的詐騙罪行有所參與或知悉。
25. 本席不接納被告開立涉案帳戶供他人使用是因為誤信阿傑之不違法承諾而按照他要求這樣做。被告人是一名有多年工作經驗的成年人,與阿傑並非深交,沒有可能對借出戶口沒有戒心。他這樣做其實是心存僥倖地挺而走險。
26. 考慮過所有因素,包括案情、辯方求情、被告人初犯以及相關案例,本席以48個月監禁作為本案之量刑起點。
27. 被告人之適時認罪將量刑起點減至32個月。除認罪外,被告人沒有其他有效的減刑理由。
加刑申請
28. 控方根據OSCO第27(2)(c)及(d)條向法庭提供有關涉案罪行的普遍程度及因最近發生的涉案罪行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損害的性質及程度的資料。
29. 首先,涉案罪行無疑是OSCO中的“指明的罪行”。
30. 控方所提供的資料是一份日期為2025年7月10日、由隸屬警方財富情報及調查科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評估小組的李耀南總督察撰寫的口供/報告(報告)。
31. 根據報告,“洗錢傀儡”是曾經協助洗錢但對上游罪行只有輕微甚至沒有參與,或是對上游罪行略知一二甚至一無所知。調查發現有大量洗錢傀儡曾向犯罪分子“出售”或“借出”其於金融機構開設之帳戶作洗錢用途。大多數傀儡都會容許犯罪分子全權取用和控制他們的帳戶。
32. 被告人所扮演的角色正是報告所指的“洗錢傀儡”。
33. 報告顯示,2024年的被捕傀儡人數是7,883人,是2020年以來的最高值,而這7,883人佔了詐騙案件和洗錢案件的被捕人士總數的75.1%。2025年1-5月的被捕傀儡人數是2,146人,佔了詐騙案件和洗錢案件的被捕人士總數的70.87%。
34. 2024年涉及傀儡帳戶案件有3,675宗(最高值為2023年的3,970宗),所涉金額為港幣4,466.39百萬元(最高值為2022年的36,320.17百萬元)。2025年1-5月涉及傀儡帳戶案件有329宗,所涉金額為港幣428.53百萬元。
35. 雖然案件宗數及涉案金額均自最高值有所回落,但被捕傀儡人數、傀儡案件宗數及損失金額依然可觀。報告指出,這個使用傀儡洗錢的趨勢:i) 干擾銀行體系正常運作,損害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ii) 使警方追查幕後犯罪主腦變得更困難;iii) 犯罪主腦輕易逃避刑責;iv) 犯罪分子可藉非法得益擴大其違法活動;v) 執法部門需投放更大努力和資源進行調查;及vi) 低收入或罔顧出售銀行帳戶後果的人更容易受犯罪分子利誘而交出戶口。這些情況都危害到本港反洗錢制度。
36. 綜觀整個報告內容,本席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了其加刑申請的理由:i) 這罪行仍然普遍,及ii) 其最近發生亦直接及間接地導致社區受到重大損害。
37. 加刑幅度方面,雖然被捕傀儡人數看似有遞增趨勢,但傀儡帳戶案件所涉金額卻自2022年有所回落,本席認為25%的加幅已是足夠。
38. 經此加幅後,本案的最終刑期是4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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