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C 1234/2023
[2024] HKDC 218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23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出席人士: |
陳姵妏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葉青菁女士,由植振輝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盜竊罪(Theft) |
| |
[2] 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Driving without a valid driving licence) |
| |
[3] 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Using a motor vehicle without third party insurance)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被告人被控以下三項控罪:
(1) 控罪1: 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
(2) 控罪2: 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42(1)及(4)條;及
(3) 控罪3: 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違反香港法例第272章《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4(1)及(2)(a)條。
2. 被告人否認控罪1,但承認了控罪2及3及同意相關案情撮要,故此法庭裁定控罪2及3罪名成立。至於控罪1則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故現在法庭只需就控罪2及3作出判刑。
案情撮要
3. 於2023年8月15日下午約4時50分,警方接報到達香港九龍大角咀海庭道的一個停車場,處理一宗在公眾地方發現攻擊性武器的案件。
4. 期間警員觀察到被告人駕駛一輛車牌號碼為WS8957的私家車進入該停車場。被告人停車後,警方向他作出調查,並發現被告人沒有持有駕駛執照,於是向他作出拘捕。警誡下,被告人承認他並沒有持有有效駕駛執照,並請求警員給他一次機會。
5. 被告人現承認,於控罪2及3的案發時間,他在道路上駕駛上述私家車時,並無持有有效駕駛執照;同時亦沒有對該私家車的使用備有一份有效和符合法例規定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或保證單。
輕判請求
6. 被告人現年20歲,事發時只有18歲,未婚,在內地出生,於2015年移居香港,學歷為中五程度,沒有刑事紀錄,與父母同住。被告人畢業後從事建築工作,至今穩定工作已有一年多的時間。
7. 辯方陳詞說,被告人對自己在案中的行為感到非常後悔,故此被捕後與警方合作,最終亦即時承認了控罪2及3。被告人在被捕後積極改善自己的行為及生活態度,努力取得建造業的資格後,一直努力工作至今。
8. 辯方說被告人年紀非常輕,事後對自己的犯錯有悔意,亦有正面的改進自己。此外,本案的案情並不涉及任何交通意外,沒有證據指被告人駕駛了很長路程,亦不涉及任何惡劣或危險的駕駛行為。辯方希望法庭考慮以上各種情況,可以對被告人給予以輕判。
判刑考慮
9. 被告人承認控罪後,考慮到被告人初犯及他的年紀,法庭先為他索取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容許他繼續保釋。
10. 判刑前法庭考慮了上述報告的內容,法庭同意有關報告的內容尚算正面,感化官認為被告人犯案是出於心智不成熟,罔顧法律後果。感化官相信被告人事後有深切反省,法庭的經驗令他上了寶貴一課,事後他找到一份穩定工作,有努力重整生活。感化官考慮到被告人年紀尚輕及初犯,認為以輔導為主的感化令會對被告人改過自新有幫助,故此建議法庭可考慮判處為期12個月的感化令。
11. 考慮本案的案情,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及上述報告的內容及建議後,特別是考慮到被告人只有20歲及初犯,法庭認為可以給予他一次機會,以感化令的方式處理本案。
12. 基於以上理由,法庭的判刑如下:
(a) 控罪2:感化令12個月;及
(b) 控罪3:感化令12個月及取消駕駛資格12個月。
13. 法庭命令控罪2及3的感化令同期執行。
14. 法庭將感化令附帶的5個條件向被告人解釋並警告被告人違反感化令的後果,被告人表示明白。
15. 最後,法庭亦向被告人解釋取消駕駛資格命令的法律後果,被告人亦表示明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