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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26/2018
[2019] HKDC 85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0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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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趙芷筠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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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潤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葉澤深律師事務所延
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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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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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
2. 2018年9月8日,警務人員在香港新界大埔富善邨善景樓(善景樓)附近進行反毒品行動。
3. 同日深夜約0027時,被告人行往善景樓附近的羽毛球場。警員16709及警員17144看見被告人不時四處張望,於是在善景樓地下外面截停被告人。
4. 不久,警員16709對被告人搜身,並在他的右前褲袋搜出兩個可再封口膠袋,各載有白色固體(證物1及2),發現他管有港幣2,000元及一部三星黑色智能電話。
5. 深夜約0035時,警員16709以「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拘捕被告人。就證物1及2,被告人在警誡下表示「阿Sir,呢兩包可樂我自己食嘅,畀次機會喇。」
6. 被告人於其後的錄影會面中說出一些事情,其中包括:—
(1) 他當兼職運輸工人,日薪港幣600元;
(2) 他住在善景樓。
7. 其後,政府化驗師梁淑美女士檢驗證物1及2,證實:—
(1) 證物1是一個膠袋,載有內含1.02克可卡因的1.23克固體;
(2) 證物2是一個膠袋,載有內含10.9克可卡因的12.9克固體。
8. 案發時搜出的可卡因普遍市值為港幣約20,319元。
9. 案發期間,被告人管有本案涉及的危險藥物作非法販運用途。
定罪紀錄
10. 被告人有四次被法庭判刑的紀錄,涉及共五項控罪,當中四項與毒品有關,而其中兩項與本案類同。
求情
11. 被告人現年23歲,未婚,曾接受教育至中四程度。他家中有父母、兄長及姊姊,他與家人同住在大埔。被捕時,他任職兼職運輸工人。
12. 他與女朋友育有一名兩歲的女兒。女兒與他的女朋友同住。雖然他們分開居住,但是關係良好。他因本案被扣押期間,他的父母、女朋友及女兒都有探望他。
13. 在扣押期間,他作出深切反省。他很愛惜女兒,不想在她成長期間,讓她見到自己不斷地入獄。他打算在服刑期間,努力學習一門手藝,例如木工,裝備自己,並在將來做一個守法公民,給女兒做個好榜樣。
14. 辯方呈上被告人親筆撰寫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裡表達悔意,感到慚愧,但立志重新做人,回饋社會及為女兒做個好爸爸。
判刑
15. 本席已小心考慮過所有黃大律師為被告人提出的求情說話。
16. 根據Attorney General v Pedro Nel Rojas([1994] 2 HKCLR 69)及R v Lau Tak Ming and others([1990] 2 HKLR 370),販運可卡因10克至50克,經審訊後的量刑起點是5至8年監禁。本案涉及11.92克可卡因,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應是61.5個月的監禁。
17. 雖然被告人有類同的前科,但以他的紀錄來說,不算是案底纍纍,亦考慮到他為女兒決心改過,本席不會視他的紀錄為加刑因素。
18. 背景資料顯示,被告人有吸毒習慣。不過,被告人被捕後的尿液測試顯示,他對於多種危險藥物包括可卡因的測試結果是陰性。辯方亦確認,就本案的危險藥物,無自用方面的說法、求情。
19. 被告人的認罪是最有力的求情因素。除了他的認罪扣減外,本席看不出有其他扣減的因素,判處被告人41個月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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