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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109/2024
[2024] HKCFI 265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4年第1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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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s Cherry Cho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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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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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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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被告人被交付到本法院承認一個搶劫罪,就係話被告人喺2023年5月12號喺香港九龍觀塘物華街49號地下4號鋪恒福珠寶,搶劫郭英銘,劫去一隻結婚金手鐲。
根據被告人陳先生承認嘅案情,控方第一證人係觀塘物華街49號地下4號鋪珠寶店恒福珠寶嘅東主,郭英銘先生。2023年5月12號,控方第一證人同同事,即控方第二證人、控方第三證人,一位黃先生、一位羅女士,如常喺店鋪嗰度工作。下午約1時30分,控方第二證人於入口附近嘅珠寶陳列櫃前服務一名女顧客,控方第三證人站在他的右邊,控方證人一和黃先生在該店鋪後面的辦公室工作,而羅女士則外出取貨。突然被告人由入口跑進該店鋪,並站在一個珠寶陳列櫃附近,被告人其後轉身面向控方證人二,他左手拿著一把黑色手槍、右手拿著一把黑色鎚子,其後大叫「唔好喐,打劫」,並以鎚子擊碎一個珠寶陳列櫃側面的玻璃。控方證人二感到驚慌,於是立即蹲下,並按動警鐘,被告人繼續擊打玻璃約十下。約十五秒後,控方證人一由辦公室跑出來,問被告人是否搶劫,被告人將手搶指向控方證人一頭部,但控方證人一捉住他的左手,被告人其後轉身朝向入口,控方證人一隨即扯下他的背包,他便往協和街方向逃去。
隨後的檢查發現一隻價值5,714港元的結婚金手鐲遭被告人取去,並造成一個珠寶陳列櫃受損,後來該珠寶陳列櫃進行修理,修理費用為10,000港元。
該店鋪的閉路電視拍攝到事件經過。
搜查
同日下午約2時45分,觀塘警區重案組第1隊警員到達該店鋪進行調查。除其他物品外,警方在該店鋪搜出並撿取一把黑色鎚子和一個黑色背包,背包內有的物品包括一張載有被告人姓名的保安人員許可證、一部黑色小米電話和一個口罩包裝。
警方其後沿著被告人的逃走路線進行搜捕。下午約3時47分,警方在裕民坊近燈柱AA0935一個垃圾桶內搜出並撿取一把裝有彈盒的黑色軟氣槍,彈盒內有八枚軟氣槍彈。
同日下午9時30分,被告人在牛頭角警署自首。下午約十時,被告人被偵緝警員15282以持械搶劫罪拘捕,他在警誡下以本地話說:「我又欠賭債,一時諗唔開咪去觀塘打劫嗰間金鋪,打算用嚟還債囉。」
除其他物品外,警方其後在牛頭角牛頭角下邨貴亮樓3107室的被告單位搜出並撿取了一輛黑色單車連單車尾籃的一頂黑色鴨舌帽、一罐軟氣槍氣體、一杯軟氣槍彈、一件灰色T裇、一條黑色褲和一對灰色鞋。
被告人於2023年5月13日接受兩次錄影會面。除了其他事項,他在警誡下述說,他有三份工作,分別是機場保安員、物業管理主任和兼職送貨員,每月賺取約二萬八元至三萬港元。他因足球賭博而欠下財務公司一項尚未清還的債務,金額約為十一萬港元,他需每月償還三萬港元。他約於2023年5月10日決定搶劫該店鋪,他選擇該店鋪是因為其保安較為鬆懈,沒有保安員駐守,亦較容易從該店鋪逃走。他打算搶走珠寶或鑽石,並將其轉售,以償還債務。他亦於2023年5月11日下午9時某個時間去視察該店鋪外的區域。2023年5月12日,他騎單車到達裕民坊,並將其停泊於附近的某條道路,但沒有將其鎖上,然後步行至該店鋪,他沒有把單車鎖上是因為他帶著單車較為容易逃走。他進入店鋪後將左手手持的軟氣槍指向店員,叫他們不要動並說打劫,他其後以右手手持的鎚子擊碎一個陳列櫃的玻璃,並穿過陳列櫃的破洞取出一隻金手觸,以致其右手手腕輕微擦傷。他單獨行劫。搶劫後,他往協和街和物華街方向逃走,他首先回家更換衣服,其後前往機場、九龍城、金鐘和坪石,後來乘坐港鐵前往鑽石山,並於牛頭角警署自首。他亦曾前往住所附近一間名為三益大押的當鋪典當該手觸以換取3,000港元現金,該鋪職員把他的香港身分證、個人資料紀錄下來,而他則獲提供一張當票,他已把該當票棄於機場某個垃圾桶,並把該3,000港元全部增值至他的八達通,期間兩次在坪石邨兩間便利店分別增值2,500港元和500港元。
他確認搶劫期間曾使用鎚子和該把槍。鎚子已購買多時,放在家中。該把槍屬於他的孩子,被他從家中帶到該店鋪。他並沒有把任何軟氣槍彈裝填進該把槍,槍內發現的軟氣槍彈是由他家人先前裝填。他因為感到後悔,並且在該店鋪遺留載有其保安人員許可證的背包而自首。
閉路電視拍下被告人的行動嘅過程以及他逃走路線
經軍械法證科檢驗,該把槍是一把帶有一個氣槍子彈盒的氣槍,旨在發射6毫米口徑的塑膠彈珠,設計相似的氣槍常見於玩具店出售。而除非有證據顯示該情況並非如此,否則該把槍的槍口能量能夠達至超過兩焦耳的可能性非常低。被告的兒子16歲,確認他於2018年考試取得好成績,其母親在淘大花園的奇趣天地購買該把槍作為他的禮物,約自2019年起,他便把該把槍放在其書櫃的抽屜內。
被告人典當的金手鐲在牛頭角的三益大押起回。經該鋪職員確認,被告人於2023年5月12日下午約2時30分典當該手鐲,獲取3,000港元,其後亦獲提供一張當票。
被告人的妻子於2022年1月獲被告人告知,他曾向一間財物公司借款,由於被告人沒法償還債務,他於2022年11月提交破產申請書,但直至2023年11月為止,他仍需每月償還約三萬港元。2023年5月12日上午8時應被告人的詢問,她告訴被告人用於修理單車的鎚子放在何處,由於有些警務人員於同日下午約四時來到她住單位外,她相信被告人可能做了一些違法的事,於是向被告發出短訊叫他自首,被告人後來向她發出兩個短訊,叫她好好生活。
個人背景及求情
被告人現年48歲,出生於內地廣東,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被告人在廣州接受教育至大學程度,於2002年來到香港,他曾任職保安員及外賣送遞員。於案發時,被告人的工作能為他帶來每個月二萬八千元至三萬元的收入。被告人已婚,與太太育有一名兒子16歲。被告人告知本席,他犯案的原因是因為財務問題,由於他欠賭債以及每月需償還30,000港元,於是一時想不開干犯本案控罪。被告人由於不想家人擔心,故此不通知家人他今天在法庭處理他的判刑,但他希望能夠盡早出獄去支持屋企,同家人早啲團聚。
討論
法律原則
持械搶劫案的案情多樣,法庭過往因應案件的情節採用了不同的量刑起點。在SJ v Lee Chun Ho Jeef(律政司 對 李進豪)一案中,上訴庭指牽涉槍械的搶劫案極為猙獰,與一般持械搶劫有別,原因是槍械對受害人造成極大程度的驚恐。而更重要的是,在緊急時他們可能認為有需要使用槍械對抗持槍賊人,造成無辜巿民的傷亡。故此,法庭就此應施加更重的刑罰。上訴庭亦指,在案發時受害人和執法人員難以在電光火石之際分辨槍械的真偽,即使匪徒使用仿製槍械,亮出仿製槍械仍會構成上述風險,犯案情節與使用真實槍械無疑,其嚴重性絕不能被低估。因此,在不少牽涉仿製槍械的搶劫案中,法庭會採納10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與此同時,搶劫銀行、珠寶店和其他持有大量現金或貴重物品的地方是非常嚴重的罪行,法庭須透過具阻嚇性的刑罰警惕公眾,否則只會招來更多人因貪念而針對該些處所犯案。就使用仿製槍械於上述處所搶劫的案件,法庭則採納12至15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見HKSAR 對 Pao Lai Sing[包麗聲(譯音)]案件}。
於本案,被告人在繁忙鬧巿犯案,期間有數名人士包括職員和顧客。被告曾使用仿製手槍指向第一證人的頭部或大概方向,幸好第一證人捉住被告人的手,被告人隨即逃去。法庭更能夠進一步觀看呈遞嘅相片MFI-1,呈遞嘅片段MFI-2以及MFI-3,播放時間為13:32:26至13:32:48,期間本席能夠觀看到被告犯案時出於倉率,或許期間有時間槍械指向某些人士包括第一證人,但是向他們指向的時間相當相當之短,乃電光火石能夠形容當中牽涉嘅時間。本席亦接納當第一證人與被告有所糾纏時,其槍械或許與第一證人身處位置相當接近,期間被告的手持的手槍或許有非常短暫時間指向第一證人,及本席接納被告當時並非蓄意有心這樣做。所以本席判刑時會以對被告較優良的看法去處理。
總括而言,被告的行事牽涉時間相當之短,當中亦冇牽涉任何槍戰或任何牽涉更大武力的掙扎,牽涉嘅財物為一隻價值5,714元的手鐲,被告人導致陳列櫃受損,被告人更把手觸典當。雖然被告人是因為需要金錢去抵債而犯事,但這絕對不是求情理由。但另一方面,本席留意到被告人於短時間後有所思想掙扎,最終懸崖勒馬,自己向警方自首,被捕後非常合作、和盤托出。經檢驗該手槍僅是玩具槍,其能量有限,該支仿製手槍屬於太太送給兒子的禮物,乃屬一支玩具手槍。
被告人,請起立。本席考慮過以上情節,認為被告人干犯控罪的嚴重性屬於同類案件入面較輕的一種。基於案情及上述因素以及被告人的背景,本席採納12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準,被告人坦白承認控罪而獲全數三分一的扣減後,刑期為8年監禁。因應被告自首及詳細向警方交代,本席酌情扣減3個月監禁。
故此,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七年九個月,即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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