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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354/2024
[2025] HKDC 113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3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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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許名瀚先生,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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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家樂先生,由關惠明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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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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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2.94克可卡因及1.31克氯胺酮。
答辯
2. 被告人否認控罪,承認管有,控方不接納。審訊后,被裁定原有控罪罪成。
案情
3. 被告人是一名持雙程證人士,剛入境三天,暫居於父親在天水圍的公屋單位。事發於凌晨1時7分在葵涌大隴街休憩花園內,警員發現被告人獨自一人坐在一張長櫈上。經搜查後,在其左後褲袋搜獲涉案毒品共14包,在其右後褲袋搜獲現金3,025元,包括5種不同面額的紙幣。
被告人的背景
4. 他現年33歲,中國內地居民,在惠州一間酒吧任經理,月薪約15,000元人民幣。他已婚,與母親、妻子及兩名年幼女兒在惠州居住;其父親為香港居民,任職地盤工人。此外,他並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量刑
5. 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 涉案毒品的份量及涉及兩種毒品;
(2) 辯方的求情,及呈上的求情信;
(3) 被告人紀錄良好。
6. 本席考慮了以下三宗案例:
(1) AG v Pedro Nel Rojas [1994] 1 HKC 342;
(2) R v Lau Tak Ming and Others [1990] 2 HKLR 370;
(3)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 Another [2008] 3 HKC 323。
量刑起點
7. 根據Rojas及Lau兩案,販運由微量至10克的可卡因的量刑指引為2至5年。
8. 根據Hii一案販運1至10克氯胺酮的量刑指引為2至4年監禁。
9. 本案涉及2.94克可卡因和1.31克氯胺酮。
10. 首先,根據指引,2.94克可卡因的刑期在按比例計算下是34.5個月。
11. 而1.31克氯胺酮,在按比例計算下是24.8個月。
12. 由於本案涉及兩種危險藥物的販運,法庭以合併式,即包括轉換法和比例法計算。
由可卡因轉為氯胺酮
13. 經轉換法後,刑期34.5個月的可卡因,大約等於4.93克的氯胺酮。
14. 將4.93克的氯胺酮加上本案的1.31克,即合共6.24克氯胺酮。以這份量計算,量刑起點為37.9個月。
由氯胺酮轉為可卡因
15. 經轉換法後,刑期24.8個月的氯胺酮大約相等於0.22克的可卡因。
16. 將0.22克可卡因加上本案的2.94克,即合共3.16克可卡因。以這份量計算,量刑起點為35.3個月。
17. 本席小心考慮過,會採納較低者作為量刑起點;即35.3個月。
判刑
18. 被告人雖然不承認販運,但早已承認管有;再考慮到辯方承認絕大部份辯方案情。另外,被告人是內地人士,擔保期間,未能返大陸與家人團聚及工作,令到家庭面對巨大的壓力。且被告人紀錄良好,本席酌情減刑3.3個月。
19. 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3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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