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冬庭
香港社會福利署
[2019] HKCA 329
CACV 214/20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214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年第7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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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訟 費 評 定)
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 本庭在2019年2月11日頒發判案書,撤銷申請人的上訴,及命令申請人支付建議答辯人本上訴的訟費,包括在上訴中提交新證據的申請的訟費,金額循簡易程序評估。
2. 建議答辯人根據法庭的指示,在2019年2月25日提交了訟費陳述書。申請人在2019年3月8日提交了陳述書,表示不懂得釐計訟費,及尊重法庭釐定的結果。
3. 本庭考慮了建議答辯人的訟費陳述書,亦考慮到上訴涉及的議題及文件不太複雜,與原審時沒有重大分別,提交新證據的申請也不困難,認為50,000元是合適的訟費金額。因此,本庭把申請人按2019年2月11日命令須支付建議答辯人的訟費評定為50,000元。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建議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政府律師朱志欣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