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C 41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413號
-----------------
-------------------
|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林凱裕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敦,麥至理,鮑富律師行的馮啟念律師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判刑理由書
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4(3)條。
2. 被告家居大埔。在事發當天(2009年2月2日,星期一)晚上約9時50分被告與一名男子(後獲知是男子陳惠強)一同走進旺角聯運街的一所公用男廁所。
3. 警員感到被告與陳惠強 的形跡可疑,因而尾隨兩人進入該公廁。被告與陳惠強一同走進同一廁格內並關上廁格門。警員走進隔壁廁格,攀爬上分隔牆壁上,查看被告與陳惠強 在廁格內的舉動。
4. 警員見到被告緊張地把左手放進左褲袋。警員着令被告與陳惠強 打開廁格門。警員向被告與陳惠強進行搜查,並在被告左褲袋內搜出一個可再封口的透明膠包。膠包內載有60小膠袋的白色粉末。被告身上有HK$2,893的現金。
5. 警員在陳惠強身上搜出現金HK$15,688。
6. 政府化驗師後驗證該60小膠包內的粉末共重17.51克內含15.77克海洛英鹽酸鹽。
7. 化驗師並對拾獲的物品進行指紋與人體基因校對。化驗師在陳惠強 身上檢獲的HK$15,688現金找不到被告人或陳惠強 的指紋。化驗師在被告褲袋內搜出用以裝載60小包膠包毒品的膠袋上也不到陳惠強 的個人身體基因物質。
8. 被告在庭上的「紐頓聆訊」(Newton enquiry)中作供指他用了子女新年紅封包內的HK$13,200利是錢用以購買上述毒品,以供他個人及轉賣。被告指他打算留下2/3的毒品自用,並將會1/3售賣他人。
9. 被告的指稱牽強。試略述:-
(a) 被告是一名依賴公援過活的公援受惠者。他家中有一名精神病患妻子及年齡分別為18歲、22歲及23歲的子女。長女在職,兩名兒子則還在求學階段。被告每月收取約HK$12,000的公共援助金。被告須把全數的公援金額用以維持家計。家中並無積蓄。被告經濟緊絀。
(b) 被告指他需要照顧精神病患的妻子,他已有10多年無業。他家中並無多餘閒錢。購買海洛英用的HK$13,200是子女過年紅封包的利是錢。
香港一般的家庭常見的利是錢多以HK$10或HK$20為常見面額。HK$13,200的利是錢應是1,320包(以HK$10計算)是660包(以HK$20計算)的利是錢。
縱然被告確有HK$13,200的兒女利是錢,以他的緊絀家庭經濟狀況,用相等於公援月入數目購買大量毒品以供個人吸食的指稱非常人能接納的指稱。
(c) 被告無過往販運記錄。他只有一項管有美沙銅的記錄。
10. 被告指他在經濟不景時他會與2至3名朋友一齊共用一粒毒品。但於事發時他的劑量卻是每天4至5粒。
11. 常人的食用劑量約為0.25克至0.7克(註一)。被告指他的日用劑量是1.05克(即約1.05克=(15.77克/60包) x 4包)至1.3克(即(1.577克/60包) x 5包 = 1.3克)。上述吸食數量有超乎常人的吸食量。
12. 最重要的還是案中證供的啟示。
13. 被告並非在家中被搜出藏有毒品,他是在廁格內被警員見到,並搜出身上有60小包的海洛英鹽酸鹽。被告身上並無任何吸食用具。
14. 被捕時被告褲袋內用以裝載60小包毒品的膠袋上並無陳惠強 的個人身體基因。陳惠強 身上的現金HK$15,688亦無被告的指紋。上述兩項科學證供顯示陳惠強 並無觸摸到上述兩項物品。即被告身上的毒品並非由陳惠強提供。且陳惠強 身上的現金亦非由被告提供的物品。
15. 上述證供顯示被告與陳惠強 正打算進行一項毒品售賣交易,而售賣方是被告。被告正打算把毒品售賣給陳惠強 。
16. 被告是癮君子。如毒品是從被告家中搜獲。本席會接納被告確有能把部份毒品留為自用。但基於案中的現場環境證供,本席於無合理疑點的基準接納被告正準備把毒品售賣給陳惠強 。
17. 基於上述事實裁決,本席未能接納被告有可能把部份他正打算賣出的毒品留以自用。
18. 販運15.77克海洛英鹽酸鹽的一般判罰應為5年5個月監禁。(註二)
19. 被告並非販運積犯。因他認罪有悔意,本席准予1/3減刑,判監3年7個月。
註一:根據過往的專家證供,法院一般接納普遍海洛英服用者的日常劑量約為0.25克至0.7克,可參考CHEUNG Ping Chiu CA162/93, CHAN Kwok Kei CA 324/95 及WONG Tai Shing [2007] 4 HKLR L6. L7, CA259/2006。
註二:可參考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 Silke VP的判罰指引,管有10克至50克以供販運應懲處5至8年監禁。
上訴法庭批淮被告人上訴許可申請。請參閱 CACC294/2009 日期: 2010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