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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LA 8/2026
[2026] HKCFI 308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勞資審裁處上訴2026年第HCLA 8號
(原本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2025年第34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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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 申索人 (申請人) |
遲文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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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 |
| 被告人 (答辯人) |
FOODIE GOODIE FLEET MANAGEMENT COMPANY LIMI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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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6年4月15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6年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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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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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在勞資審裁處起訴被告公司,要求對方向她支付:(1) 少付的佣金1,000元及 (2) 少付的工資49,000元。審訊後,勞資審裁處裁定申請人不是被告人公司的僱員,而且審裁處縱然給了申請人多番機會,申請人還是不能夠證明她所申請的工資損失或者佣金損失是怎麼樣計算的,因此,審裁處裁斷申請人敗訴。同時,審裁處判決申請人須支付訟費6,000元。
2. 今天,法庭聆訊申請人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她需要向本庭解釋審裁處究竟在法律方面犯了甚麼錯誤,或者是超越了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然後才可以得到上訴許可。申請人的申請書上只表達了她對訟費方面的不滿,但是今天的陳詞卻說及審判本身的判決不正確。
3. 無論如何,本席已經閱讀過審裁處的裁決理由書,判決的內容很清晰,我看過沒有甚麼地方可以說是犯了甚麼法律方面或者是超越司法管轄權方面的錯誤。既然申請人被判決敗訴,所以根據一般的原則,訟費是根據案情的結果來判斷,應該由申請人支付被告人的訟費。
4. 被告人提供的證據方面,其中第(12)項顯示他們申請的訟費損失,審裁處明顯地考慮了證據第(12)項的內容,考慮了所用的訴訟時間、誰來參與訴訟,然後在判決理由書的第25段,根據他所有的酌情權,評定訟費數額為6,000元。本席覺得審裁處沒有在法律觀點方面出現任何問題,訟費數額是他酌情權以內可以評定的。
5. 今天,申請人說這個訟費的數額太高了,超出她的支付能力,她在被告人公司不過工作了三個月,收入不過一共是8,000元,這6,000元的訟費,看來不合比例。
6. 不過法律的原則就是誰敗訴、誰支付訟費,這就是訴訟裡申請人必須要面對的訴訟風險。如果自己的案情不穩、證據不足,貿然起訴被告人的話,申請人就必須支付訟費。我覺得在這方面,審裁處沒有犯法律方面的錯誤,而且訟費不一定要跟申請人的收入掛鉤。
7. 申請人說這個訟費是敲詐工人、欺負工人的事,暗中幫助被告人勝訴,因為他們是跨國企業,有政治背景,香港有些官員在此公司工作,洩漏情報。這都是沒有證據支持的指控,也跟審裁處判決訟費沒有關係。
8. 在判決理由書第27段,審裁處的暫委審裁官明言,他理解申索人提出本上訴許可申請,他特別澄清並且否認關於暫委審裁官與被告人有親屬關係的指控,那是不正確的指控,暫委審裁官跟任何本案所有的人員及證人均沒有任何親屬關係。而申請人亦從未在審訊期間或在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之前任何時間提出過此等指稱。
9. 在考慮了申請人的口頭跟書面的申請原因,我認為本上訴沒有具爭議的論點,也毫無成功的機會,因此本席拒絕給予上訴許可。
申索人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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