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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11/2025
[2025] HKDC 206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1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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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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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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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顯霖 YU Hin-lam |
(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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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淑慧 NG Shuk-wai |
(第二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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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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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偉明先生,由董氏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及第二被告人 |
| 控罪: |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Doing an act or a series of acts tending and intended to pervert the course of public just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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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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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及第二被告承認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的罪行,被判罪名成立。
2. 控方案情指在本案的關鍵時間,馮清華(馮)、曾志健(曾)、王愷銘(王)及黃竣賢(黃)(以下簡稱「該四名人士」)分別是涉及2019年公眾秩序事件(包括暴動及非法集結)的刑事法律程序的被告。他們獲法庭批准保釋,條件包括不得離開香港和依期應訊。他們其後沒有按時出席各自的法庭聆訊。因此,法庭於2020年10月28日至2021年2月11日期間,對他們發出拘捕令。
3. D1和D2為同居情侶。由2020年10月某日至2022年7月13日期間,他們連同涉案的其他同夥,例如陳世德、葉豪,以及該四名人士,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協助該四名人士,包括安排該四名人士匿藏於香港多個處所,以及照顧他們的飲食和生活起居等。
4. 在所有關鍵時間,該四名人士分別是下述刑事案件中的被告,詳情如下:—
(1)馮及曾原是刑事案件DCCC 868/2019的被告。案件後來分拆,曾成為DCCC 485/2020的被告,案件涉及2019年10月1日發生於荃灣一帶的暴動和襲警等罪行。馮及曾獲法庭批准保釋,條件包括向警方報到和不得離港。案件移交區域法院後,馮自2020年10月17日起便沒有向警方報到,亦缺席聆訊。法庭於2021年2月11日向他發出拘捕令。曾則自2020年10月24日起沒有向警方報到,亦缺席聆訊。法庭於2020年12月22日向他發出拘捕令。
(2)王是刑事案件ESCC 134/2020的被告,案件涉及2019年6月12日發生於金鐘一帶的非法集結。王獲法庭批准保釋,條件包括向警方報到和不得離港。其後法庭因王缺席聆訊,於2020年10月28日向他發出拘捕令。
(3)黃是刑事案件DCCC 443/2020的被告(案件後來合併為DCCC 431-433,442,443/2020),案件涉及2019年10月13日發生於將軍澳一帶的暴動等罪行。黃獲法庭批准保釋,條件包括向警方報到和不得離港。案件移交區域法院後,黃自2020年10月18日起沒有向警方報到,亦缺席聆訊。法庭於2020年11月19日向他發出拘捕令。
5. 該四名人士在上述案件獲法庭批准保釋期間,經一名稱為陳世德的男子安排,於2020年10月27日前往美國駐港澳總領事館(美國領事館),藉宣稱尋求政治庇護,以達到不必面對上述刑事法律程序之目的。陳世德是一個名為「升旗易得道」的YouTube頻道(涉案頻道)的成員。
6. 2020年10月27日,D1和葉豪負責在美國領事館附近把風。葉豪亦受僱於涉案頻道。當天,美國領事館要求該四名人士離開領事館。
7. 自上述事件後,D1、D2及涉案同夥繼續協助該四名人士逃避執法及逃離本港司法管轄區。D1和D2完全知悉該四名人士為刑事調查及/或法律程序的對象,並且遭法庭通緝。
8. 該四名人士日常以化名「鯊魚」/「阿魚」稱呼D1,以「阿嫂」/「慧慧」稱呼D2。案中其他同夥,包括一名稱作Rico的男子(下稱Rico)、一名稱為Johnny的男子和一名稱為Tony的男子。本案的一些同夥目前仍然在逃,部分更已經離開香港司法管轄區。
9. 該四名人士獲安排匿藏,並不時轉換地點,以使四人不被發現。匿藏的處所包括:—
(1)荃灣絲麗酒店的三個酒店房間(根據相關租約,分別由D1、葉豪及Rico在2020年11月1日至11月6日期間租用三個酒店房間作為匿藏地點);
(2)葵涌iPLACE工業大廈的兩個單位(根據相關租約,D2首先以月租$9,000元租用一個單位,租期由2020年11月15日至2022年11月14日。其後Rico再以月租$11,500元租用另一個單位,租期由2021年3月22日至2023年3月21日);
(3)葵涌星星中心的一個單位(根據相關租約,由葉豪以月租$12,500元租用,租期由2021年4月20日至2023年4月19日);
(4)荃灣昇柏山的一個單位(根據相關租約,由葉豪以月租$16,500元租用,租期由2021年9月10月至2023年9月9日)。D1、D2及葉豪為登記住戶。2021年8月至10月,D1和D2多次到訪該處所。
10. 該四名人士匿藏於不同處所期間,D1及D2曾參與照顧該夥人士的飲食以及日常生活所需。案發時,與涉案頻道相關的人士多次向該四名人士表示會安排他們偷渡出境,並要求他們製作多段錄像,以表達他們感謝涉案頻道的協助,以及需要眾籌資金匿藏、偷渡潛逃等等。
11. 約於2022年7月,Rico與該四名人士協定,會安排船隻予四人非法逃離香港。該四名人士付款後,獲安排於2022年7月13日凌晨離開昇柏山住所,並乘的士前往北潭涌,以圖乘船逃往台灣。該四名人士到達北潭涌時被警方拘捕。
12. 2025年2月6日,D1被捕,他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13. 2025年2月8日,D2被捕。她在警誡下承認租用iPLACE工業大廈單位,並登記其八達通卡以進出昇柏山。
14. 馮清華、曾志健及黃竣賢參與認人程序,並認出D1及D2。
求情理由
15. D1余顯霖現年27歲,香港出生,2022年副學士畢業,被捕前是的士司機,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
16. D2現年27歲,香港出生,2020年大學畢業,被捕前是幼稚園教師,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
17. 辯方說兩名被告並不認識涉案另外四名人士。D1的朋友葉豪叫D1協助這四人藏匿,而D1亦叫他當時的女友D2幫手。辯方指兩名被告入世未深,缺乏社會經驗,深受當時社會氛圍所影響,覺得自己的行為是公義的。現在兩名被告深感後悔。他們不是主腦人物,亦沒有金錢利益。他們二人並沒有安排該四人偷渡。兩名被告在2021年10月之後便沒有再安排該四人的起居飲食,而該四人則在2022年7月13日被捕。
18. 辯方說現在社會氛圍完全改變,重犯機會微乎其微。案件發生至今已有3年多,被告和家人飽受困擾。
19. 辯方呈上D1和D2一些求情信(D1有8封求情信,而D2有6封)。辯方指兩名被告性格善良,樂於助人,只是受到誤導而犯案,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判刑
20. 這是一宗有規模、有計劃的妨礙司法公正的案件。四名打算潛逃的人士,在2020年10月27日,到香港的美國領事館尋求政治庇護。期間,D1和另一人葉豪在領事館附近把風。這表示這一眾人士(不僅限於這六人)在10月27日之前已經有計劃到美國領事館尋求政治庇護。至於為何他們選擇美國領事館,則不得而知,本席亦不會作出任何的猜測。這四人成功地經領事館的保安進入領事館內,而最後,領事館職員叫該四名人士離開領事館。跟著D1、D2和其他人士租用不同的單位協助這四人藏匿。控方指出有關的金錢來源,至少部分是源於相關的頻道。這幫人士租用四處地方,亦提供日常生活飲食所需,直至2022年7月13日,該四人終於準備到台灣時被捕。他們打算到台灣。自然合理的推斷,是他們在7月13日之前已經打通天地線。如果成功到達台灣,自然有人接應,提供援助。在藏匿期間,有人叫該四名人士準備錄像,顯然是作為文宣工作的工具。
21. D1在其求情信中說他從嶺南大學副學士畢業後,選擇投身於的士司機行業,實現兒時夢想。2025年2月,D1被捕。他在還押期間不斷反省,在當時社會氛圍影響之下誤信損友。D1甚至說他被捕時,正是乘載一名外藉人士,因為途中被警員截查,而未能送這名外藉人士到目的地。於此,D1在求情信中甚至向這名乘客致以萬二分歉意。還押後,D1失去自由,卻感到親情的可貴。家人對D1不離不棄,使D1愧對家人。
22. D1的父親曾經任職社工。他說D1是家中長子。兒子性格善良,平易近人。兒子犯案是以為可以幫他人渡過難關,但卻輕視法紀。D1的父親說,反而始作俑者的主腦人物已經逃到海外,逍遙法外。兒子在扣押期間,他們都頻密地探望兒子,輔導他,希望兒子能夠深入反思。
23. D1的母親在其求情信中說兒子樂於助人,擇善固執,是一個單純、沒有機心的年青人。今次犯案,D1以為所做的事有意義,並非處心積慮挑戰法律。母親因為兒子已經還押半年,並且面臨牢獄之苦,因而感到痛心。母親承諾,她會引導兒子。在兒子出獄後,使兒子能夠做個頂天立地的有為青年。
24. D1的弟弟在求情信中說哥哥已經知道自己犯下不可磨滅的錯。哥哥浪費青春,弟弟會幫助哥哥重回正軌。
25. D1的妹妹希望法庭能夠輕判,使哥哥能夠改過自新,早日重投社會。
26. D1的代父、D1所屬教區的主教、D1學校的前任校長、D1父親的朋友都在求情信中對D1有正面的評價,說D1會是社會的未來棟樑。
27. D2的母親在其求情信中說由於與丈夫離異,這使她沒有給予D2足夠的照顧。D2的哥哥說D2本性純良。父親的過世對D2是重大的打擊。D2父親的好友、教育大學的講師、宗教人士以及D2的同事都希望法庭能夠輕判,使D2對幼兒教育的夢想和熱忱能使D2對社會有更大的貢獻。
28. 從這些求情信中,不難看到一件容易忽略的事情,而這些信都是在2025年所撰寫。
29. 不過犯案的日期是2020年。那時那2019年史無前例的暴動事件,仍然對香港社會造成極大的衝擊。黃藍的政治色譜深深撕裂整個香港社會。涉案的另外四人都涉及社會暴動事件。本案兩名被告沒有可能不知道這四人所犯的違法行為,而本案情亦披露了幕後的動員。本席亦相信這包括域外機關和人士。這四人如果能夠成功逃避香港法律的審判,這對法治是莫大的衝擊和侮辱,破壞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法庭需要判處阻嚇性的刑期,以儆效尤。當然,2019年那場暴亂所產生的社會氛圍已經不再,整個世界政治形勢亦有不同。因此,本席同意辯方所言,兩名被告重犯的機會幾乎等於零。
30. 本席認為很多暴動的參與者,在當時都是誤信他人,被人洗腦,人云亦云。幕後黑手把一群善良、沒有機心,甚或有政治理想的年青人推去前線,使他們做了「炮灰」,承受終生遺憾的痛楚。這不只對犯案者自己而言,亦禍及他們的家人、親友。當然,本案兩名被告是涉及妨礙司法公正的罪行,並不是有關的暴動。在 SJ v Lee Ying-tung [2023] 5 HKC 401,上訴庭提及有關妨礙司法公正的判刑考慮因素,亦強調判刑需要有阻嚇的作用。該案的被告幫助該案被告的丈夫拋掉一包毒品,因而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的罪行。上訴庭認為3年作為量刑起點是適合的,最終該案被告因為各種原因,被判入獄18個月。本案涉及另外四人,至少涉及四宗刑事案件。最後馮被判監48個月,曾被判監11個月多,王被判監10個月,而另一姓黃的人士,因為年紀問題,而被判入教導所。
31. D1是因為朋友葉豪而犯案,相較D2,D1的角色較重,包括D1在10月27日和葉豪到港島區美國總領事館把風。在考慮到各項的因素,以及兩名被告沒有前科,他們犯案的時段差不多1年半左右,就D1而言,本席以2年半(30個月)為起點,因為D1認罪而減刑三分一至20個月。本席亦打算寬大處理D1,因為案件延宕了3年多,以及D1有家人的支持,亦有更生的反省,本席決定酌情再減刑3個月,判D1入獄17個月。
32. 就D2,她當時是D1的女朋友。明顯地,D1可以說是害了D2。自然除了政治理念之外,他們二人亦有戀愛關係,這亦促使D2干犯本案。鑒於D2的角色,本席以2年(24個月)為起點,因為D2的認罪減刑三分一至16個月。同樣地,本席相信D2對幼兒教育的熱枕,會繼續使D2對社會有更大的貢獻,所以本席酌情減刑3個月,判D2入獄13個月。
33. 本席希望兩名被告能夠痛定思痛,不要無知地以非黑即白的視野來看事情,不要這麼容易被幕後黑手利用和推上戰場。本席希望兩名被告能夠真真正正地對自己、對家人、對社會都有所貢獻,做一個知法守禮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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