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CMC 2458 / 2014
[2018] HKFC 77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4年第 2458宗
————————————————
————————————————
|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內庭聆訊 (非公開) |
| 審訊日期 : 2018年 2 月 28日至3月1日 |
| 呈請人書面結案陳詞日期 : 2018年3月9日 |
| 判決日期 : 2018年 5 月 17 日 |
-----------------------
判 案 書
(更改贍養費及是否批准執行贍養費命令)
-----------------------
1. 本席今天需要處理以下2項申請:-
(1) 答辯人(以下稱「丈夫」) 要求減少贍養費的申請;及
(2) 呈請人(以下稱「妻子」)要求法庭批准她執行丈夫所欠超過12個月贍養費的申請。
2. 訴訟雙方都反對對方的申請。
背景
3. 訴訟雙方於2003年結婚。
4. 雙方婚後沒有子女。
5. 妻子於2014年提出離婚呈請。法庭於2014年7月31日頒發暫准離婚令;有關的離婚令於2014年9月17日轉為絕對命令。
6. 有關附屬濟助方面,法庭根據雙方的協議,於2014年7月31日頒發協議命令(文件冊第10-13頁),其中的主要內容包括:
(1) 丈夫須以分期形式支付妻子整筆性付款440,000元;
(2) 丈夫須支付每月11,000元至13,000元不等的贍養費;
(3) 但如丈夫能於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支付整筆性付款的責任,贍養費的金額則改為每月3,000元(直至2016年4月30日或以前)或5,000元(由2016年5月1日起直至任何一方過世或妻子再婚為止,兩者以先者為準)。
7. 事實是丈夫確實於2016年4月30日完成支付整筆性付款的責任,因此,他支付每月贍養費的責任,便由2016年5月1日起,改為每月5,000元。但丈夫只是於2016年5月1日支付了一期5,000元的贍養費,其後便停止支付,他更於2016年5月23日發出申請附屬濟助通知書,要求將贍養費的金額減至零。但丈夫在正式審訊時的立場是:他仍然願意支付每月500元的贍養費。換句話說,他最新的要求是將贍養費金額由每月5,000元減至500元。
8. 其後妻子提出第三債務人命令的申請,並因而凍結了丈夫的銀行戶口,丈夫唯有與妻子達成協議,以償還60,000元的贍養費欠款 (由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1日為止) 。但由於妻子的部份贍養費欠款申索已超過了12個月的限期,因此,丈夫仍然拒絕支付由2016年6月1日至9月1日(4個月) 共20,000元的贍養費欠款。
9. 妻子反對丈夫的取消或減少贍養費申請,她亦同時發出傳票,要求法庭批准她追討丈夫所欠超過12個月的贍養費,即由2016年6月1日至9月1日共4個月的20,000元欠款。
10. 由於雙方在案件提訊時未能取得協議,因此,案件需押後至今天進行正式的審訊。
丈夫減少贍養費的申請
11. 本席首先會處理丈夫減少贍養費的申請。
法律
12. 本席在考慮是否更改有關的贍養費命令時,是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1條的規定。本席現將有關的條文節錄如下:-
「11. 經濟給養命令的更改、解除等
(1) 如法庭已作出本條適用的命令,則在不抵觸本條的條文下,法庭須具有更改或解除該命令、或暫時中止執行該命令中任何規定的權力,以及須具有恢復實施任何經如此暫時中止執行的規定的權力。
……
(7) 在行使本條所授予的權力時,法庭須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法庭在作出與申請有關的命令時須予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若該命令所針對的一方經已去世,則須包括顧及由於該方的去世而導致的情況轉變。」
13. 基於以上條文,法庭在決定是否更改有關命令時,是須要考慮案件的所有情況以及有關重要事項的改變。
丈夫的証供
14. 丈夫現年48歲,擁有專業會計師的資格。
15. 但據丈夫所說,他在過往數年間的事業發展並不理想。 在2012年至2017年1月間,丈夫一直沒有穩定收入,靠在一間名「科士威」的直銷公司工作,又試過賣日本樓及賣傢俬維生,收入微薄,入不敷支。期間他亦需出售一些手頭上的股票,以維持生活。
16. 丈夫雖曾擁有會計師資格,但他自從在2011-2012年間在Asia Minerals Ltd擔任Deputy General Manager (Finance and Accounting) 後 ,一直未能找到會計方面的工作,且很多年沒有繳交註冊會計師的會費。直至2017年年初,丈夫在Wilhelmsen Ships Service Ltd.當上Finance Manager,月入54,000元,他才重新繳清註冊會計師的會費。但從証據顯示,丈夫在2018年2月10日再次被公司裁員。
17. 丈夫現時報稱沒有工作,並聲稱因香港經濟大環境不理想,他覺得前景黯淡,難以再找到理想工作。
18. 丈夫與一名姓蔣的女士於2014年開始一段新的關系,他們在2017年6月25日正式結婚。除蔣女士外,丈夫亦與蔣女士與前夫所生的一對女兒(分別19歲和11歲) 一起居住。他現時的每月支出包括(文件冊第366頁):
| 家庭一般支出 |
|
|
| 租金 |
18,000元 |
|
| 公共設施雜費 |
3,671元 |
|
| 食物 |
8,000元 |
|
| 衣服及校服費 |
4,000元 |
|
| 交通 |
200元 |
|
| 日常用品、護理 |
2,000元 |
|
| 家居用品及維修 |
3,000元 |
|
| 醫療費用 |
3,000元 |
|
| 娛樂費 |
3,000元 |
44,871元 |
| |
|
|
| 個人支出 |
|
|
| 食物 |
2,000元 |
|
| 交通費 |
500元 |
|
| 稅款 |
38元 |
|
| 支持長者 |
4,000元 |
|
| 註冊會計師費用 |
641元 |
7,179元 |
| |
|
|
| 蔣女士的大女兒 |
|
|
| 零用錢 |
|
1,000元 |
| |
|
|
| 蔣女士的二女兒 |
|
|
| 學校費用 |
285元 |
|
| 書薄費用 |
219元 |
|
| 補習、課外活動 |
2,780元 |
|
| 交通 |
250元 |
|
| 零用錢 |
500元 |
4,034元 |
| |
共: |
57,084元 |
從以上的數字可見,當丈夫仍受僱於Wilhelmsen Ships Service Ltd.時,他仍可維持家庭開支,但當他被裁員後,理應出現比較大的經濟困難。
19. 至於資產方面,據丈夫所說,他在2017年6月6日(當時他仍有工作)曾向匯豐銀行借貸525,000元,原本想轉為美元作投資基金之用,但後來市況逆轉,他決定不作投資,因此將資金轉回他的銀行戶口內。由於妻子曾向他發出第三債務人命令的申請,因此丈夫將該些資金以現金形式放在家中,亦由於他已將部分金額償還所欠妻子的贍養費或作其他用途,該筆金額現只餘下20多萬元。但由於他仍欠匯豐銀行50多萬元的債項,因此他的資產仍是負數。
20. 除此之外,丈夫說他仍欠母親約610,975元的債務,這是他過往2至3年間向母親借下的。
21. 至於物業方面,丈夫現時與母親以分權共有的形式持有一個位於沙田的物業;丈夫佔10%;母親則佔90%。該物業現時淨值約4,040,000元;丈夫現所佔的權益即約404,000元。但丈夫亦同意,他母親已立遺囑,將來過世後,她名下的90%業權,其中的80%將歸丈夫,餘下的10%將歸丈夫的弟弟。換句話說,當丈夫母親過世後,丈夫將個人佔物業的90%。
22. 無論如何,由於丈夫現時沒有工作,並屬於負資產一族,因此,他希望法庭批准將他所支付的每月贍養費減少至500元。
妻子的証供
23. 妻子現年42歲,在一間出版公司任職助理藝術總監超過20年,現時月薪約25,000元。
24. 妻子現時的健康不太理想,並患有腦炎,需定時接受治療及檢查。在她的經濟狀況陳述書中,妻子列舉的每月支出包括:
| 家庭一般支出 |
|
|
| 租金 |
10,000元 |
|
| 公共設施雜費 |
1,000元 |
|
| 食物 |
2,500元 |
13,500元 |
| |
|
|
| 個人支出 |
|
|
| 外出膳食費用 |
1,000元 |
|
| 交通費 |
800元 |
|
| 服裝/鞋費 |
500元 |
|
| 個人儀容 |
250元 |
|
| 娛樂費/禮物 |
100元 |
|
| 假期消費 |
100元 |
|
| 醫療/牙齒護理費 |
2,000元 |
|
| 稅款 |
322元 |
|
| 保險費 |
4,544.74元 |
|
| 供養父母 |
10,000元 |
19,616.74元 |
| |
共: |
33,116.74元 |
25. 從數字可見,妻子現時有每月赤字約8,000元。就算計算了丈夫現時支付的贍養費5,000元,她仍有每月少許的赤字約3,000元。因此,妻子反對丈夫的減少贍養費申請。
討論
26. 法庭在考慮是否批准更改贍養費命令時,一個重要的考慮,便是案件中有否重要事實上的改變。
27. 就這方面來說,本席留意到當雙方協議有關的命令時(即2014年7月31日), 當時丈夫已停止了他的會計師工作。在2014年時,他的工作是在科士威做直銷生意,每月收入只有數百至數千元,那是一個很低微的收入。
28. 由於生意並不成功,因此,丈夫在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這約一年間,轉賣日本物業。據他所說,他一宗交易也沒有完成,因此亦沒有收入。
29. 雖然從証據顯示,丈夫在2015-2016年間是有進行不少的股票交易,但丈夫說資金是從母親處借來的。在妻子代表律師的盤問下,丈夫表示他在該些買賣中有虧有賺,整體上並沒有很大的進賬。雖然妻子代表律師對丈夫沒有在股票市場中賺到利潤這一說法提出質疑,但本席從文件証據或庭上証供中,未能看到丈夫在這方面賺取很大利潤的實質証據。
30. 除此之外,丈夫在2016年6月以後便沒有工作,因此,他於2016年5月23日便提出現時要求減免贍養費的申請,亦在存檔的經濟狀況陳述書中表示他沒有工作和收入。但法庭的一個重要考慮是: 當丈夫與妻子協議附屬濟助命令時(即2014年7月,他當時每月只有數百至數千元的收入) ,丈夫當時的經濟狀況其實並不比他作出更改申請時有很大的優勢。因此,如純粹以這兩個時間作出比較,本席只能信納丈夫的經濟狀況是有些惡化,但並不能說成是環境的重大改變。
31. 本席亦留意到一個不爭的事實是: 丈夫在數個月後(即2017年初) ,已能找到一份與他會計專業有關的工作,月入54,000元,這可算是不錯的收入。但可惜丈夫在這經濟環境大幅改善的情況下仍繼續他的申請,亦沒有作出任何嘗試去履行他支付贍養費的責任,直至妻子需進行第三債務人命令的申請,丈夫為了解凍戶口,才將以往所欠的部分欠款支付。這實在令本席懷疑他遵守承諾和履行法庭命令的誠意。
32. 再者,丈夫雖然不算年青,但以一個專業會計師來說,亦不能說是沒有機會再找到相關的工作。
33. 加上他現時仍有供養蔣女士的兩名女兒至少每月5,000元的生活費,本席實在看不到有什麼特別的理由信納:丈夫可供養法律上他沒有責任供養的人(即蔣女士的女兒),但就容許他去取消或減少供養他有法律責任供養的人(即妻子)。
34. 本席考慮過案件的所有情況後,本席認為不應在這情況下即時取消或減少妻子的贍養費。話雖如此,以本案的事實和雙方的狀況而言,本席留意到雙方沒有子女;妻子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丈夫已完成了支付整筆性付款的責任,加上他已再婚,因此,妻子不可能再期望丈夫供養她一生一世。本席認為一個合適的做法是將贍養費逐步減少。
35. 本席認為應將現時的贍養費金額維持12個月,以給予妻子一個適應期,然後減半,再過12個月後才減至丈夫所要求的500元贍養費金額。
36. 就以這安排而言,丈夫肯定會有經濟上的壓力,但他仍有約20萬元的現金在家中,這理應可解決他即時的現金週轉問題。就以長遠的來說,本席相信在香港現時比較好的經濟環境來看,丈夫能再找到工作的機會是可以預期的。加上他可期望將來繼承母親的物業,這理應可應付他更長遠的需要。
37. 至於妻子方面,她亦需要開始考慮過渡期後的安排,無論是縮減日常開支,或搬回與家人同住以減低她的開支,都是可以考慮的選項。
妻子要求法庭批准她執行丈夫所欠超過12個月贍養費的申請
38. 本席跟著要處理的是妻子要求法庭批准她執行丈夫所欠超過12個月贍養費的申請。
39. 雙方不爭議丈夫是欠妻子由2016年6月1日至9月1日共4個月,即20,000元 (5,000元 x 4 = 20,000元) 的贍養費。但妻子是於2017年9月21日才發出傳票作出申請,這已距該4個月贍養費欠款超過12個月的時間,因此,法庭是需滿意妻子是有延誤申請的合理解釋,或令法庭信納她並沒有放棄追討的意圖,法庭才可運用酌情權去考慮是否批准妻子追討該些欠款。
40. 本席留意到雙方在審訊時就這議題並沒有作出很長的論述。從妻子的支持誓章可見(文件冊183-187頁) ,她的主要說法包括:
(1) 由2016年5月1日開始,她已不斷用電話或What’s App向丈夫追討,但丈夫完全沒有回應;
(2) 妻子曾於2017年申請法律援助,但由於她的腦炎及工作問題,令她不能即時跟進;
(3) 由於丈夫已作出了減免贍養費的申請,她的申請延誤並不會對丈夫做成不公;
(4) 她當時沒有法律代表,亦對法律的規定不太熟悉;及
(5) 就該贍養費命令,並沒有暫緩執行的命令。
41. 就丈夫方面而言,他主要是依賴妻子的延誤,除此之外,他沒有其他特別的說法。
討論
42. 本席考慮過雙方的證據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後,本席決定給予妻子准許,令她可追討丈夫所欠的4個月贍養費,共20,000元。本席所持的理由是:
(1) 本席信納妻子一直都沒有放棄追討的意圖,這點可從她事後向丈夫進行電話追討和申請法律援助的行為可見。她亦事實上有向丈夫進行第三債務人命令的申請,這全都證明她沒有放棄追討的意圖。
(2) 有關的延誤只有4個月,是一個短暫的延誤。
(3) 本席已裁定丈夫應支付的贍養費將逐步減少,就以整體的公平考慮而言,本席認為妻子理應被批准追討有關的贍養費欠款。
總結及命令
43. 基於以上理由,本席將頒發以下命令:
(1) 就丈夫減少贍養費的申請:
(i) 有關贍養費的金額維持每月5,000元;
(ii) 但由2019年6月1日起,有關金額減少至2,500元;
(iii) 由2020年6月1日起,有關的金額將進一步減少至500元,直至任何一方過世或妻子再婚為止,兩者以先者為準。
(2) 就妻子的申請:
(i) 妻子可追討丈夫由2016年6月1日至9月1日,共4個月,即共20,000元的贍養費欠款;
(ii) 丈夫須於2018年6月1日或之前支付該贍養費欠款20,000元。
訟費
44. 由於雙方的立場都不被法庭所完全接納,有關的申請亦各有勝負,本席認為有關訟費方面,包括保留訟費,不應作任何命令。這將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頒發的14天內沒有更改的申請,這命令將轉為絕對的命令。
呈請人:由戴思華律師行轉聘李善彤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